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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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税率由具体情况定。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保障性关税指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向谁征收的?进口商还是出口商

看是什么贸易条款,是由谁负责清关的。反倾销税跟反补贴税是在清关时候交的。如果是进口商自己安排清关的话,则向进口商征收。税率是加在整个交易的用成本上,不管由谁来交,影响是双方的。针对反倾销反补贴的情况,可通过转口的方式来应对!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百度昵称

美国对我们塑料装饰带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美国对我们塑料装饰带的普遍反倾销税为:370.04% 普遍反补贴税:16.15%2018年12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塑料装饰丝带(Plastic Decorative Ribbon)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1)强制应诉企业Ningbo Junlong Craft Gift Co., Ltd.(宁波骏龙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倾销率为54.21%、Ricai Film Artwork Materials Co., Ltd.(东莞市日彩膜工艺材料有限公司)倾销率为62.04%、获得单独税率的10家企业(详见下表)倾销率为58.13%、DongguanMei Song Plastic Industry Co., Ltd.(东莞市美松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倾销率为370.04%。(2)强制应诉企业Joynice Gifts & Crafts Co., Ltd.(深圳市兆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4.27%、SengSan Enterprises Co., Ltd. (晟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8.03%、Santa"sCollection Shaoxing Co., Ltd.补贴率为94.67%、中国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率为16.1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9年2月4日对此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3920.20.0015和3926.40.0010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3920.10.0000、 3920.20.0055和3920.30.0000等项下的部分产品。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反补贴自然是针对补贴的,补贴是指政府以及政府控制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直接资金支持、放弃债权、政府采购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的超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并且由此形成对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反倾销则是针对倾销的,倾销指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出口商品从而造成进口国相关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产品。如果确实有补贴和倾销行为,别人的调查也是符合规则的。问题的关键一是中国本身有大量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容易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另外就是地方政府处于地方保护主义在政府采购时确实有偏向本地企业的行为。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中国当初是以非市场经济体加入世贸组织的,直到今天美国仍旧不承认中国市场地位。对于非市场经济体,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比对的不是本国正常市场价格,而是”经济水平相当“的第三国,就中国来说,经常比对的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国,但是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和印度的许多原料价格高出中国许多,结果即便中国产品以很高价格出口在比对时也是低于所谓的市场价格的。上述的中国特殊情况就造成了中国被双反特别的多。至于对外贸的影响,自然是导致相关产品出口的减少。当然中国有时候会以减少出口税作为对策。

反倾销税要如何查询?

当今国际贸易形势日益严峻,贸易保护及贸易壁垒层出不穷。我国出口量为世界第一,面对当今国际贸易形势,出口产品屡屡被限制,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高关税等等。国内出口商应如何应对?首先你得确定你所出口的产品是否被反倾销?具体的税率是多少?具体方法有二1)直接让国外客户在当地查,该产品进口是否有限制,具体税率是多少?2)自己在网上查,上中国贸易救济网查询,或者找公众号转口贸易反倾销,公众号上直接输入海关编码前四位,在网上查只能查到网上公布的信息,可能由于时限或更新的问题,不能保证百分百的准确率,仅供参考。例如:滚筒式洗衣机 HS 84502012确定好产品被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后。应对的措施主要有三:1)比较大型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期间,积极应诉。以获得单独税率。2)货值较低或者实际征收税率较低的产品,可直接出运,交齐税率进关3)货值较高或者实际征收税率较高的产品,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应对本次重点讲如何第三国转口贸易正常贸易下,签订合同的双方直接完成货物的交接,境内公司将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而在转口贸易下,贸易并不再直接在中国和目的消费国之间进行,而是借助生产力同样发达的第三方国家转手进行买卖交易,转换贸易主体合法避税。货物不直接到目的港,而是绕中转港,在中转港口完成换柜,配套中转国的原产地证书以及出口文件,为目的港客户提供清关文件。比方最近中美贸易战,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但是对某些国家并没有增加关税。因此,通过转口贸易,货物运到这个第三方国家中转,增加了一些中转费用,但是就避免了高昂的反倾销税。目前,诸多“中国制造”产品(如各类服装、鞋、袜、帽、布匹、陶瓷制品、轴承、家具、化工、紧固件等)在欧盟、美国、墨西哥、土耳其、埃及、南非及中南美国家,大多已遭“反倾销”、“特保”、“设限”, 可以通过东南亚国家的某些进出厂商配合,为客户提供这些国家的转口贸易服务,出示全套产地单证等,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避开“反倾销”关税,提高利润空间。找好一个在东南亚(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地)的转口贸易公司,并和他们签好合同,要注意,也要查一下美国对该国的关税费用。与美国客户讨论,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代理的出口文件作为付款条件,同时是否能以代理方所提供的出口文件作为清关文件,美国客户了解同意之后,将货款或者信用证开给转口贸易的那个三方代理公司,和客户确定好合同,按照谈好的这些条款,让美国客人和这个三方公司按照这个合同签署,交期这里要增加,要计算从中国装船到三方转口国的时间,然后考虑转口贸易方办理入关出关手续、办理换柜的时间等中转时间,并留一定余地。简单一点就是三方代理公司就相当于是东南亚等地的贸易公司,向我们采购之后再转卖给美国。风险1、货权风险由于找的是代理,而且是需要第三方在第三方国家中转,如果找的代理公司信用度低,直接把货物私吞了这也是有可能的。而在第三方国家到目的客户这一块,是由转口贸易代理的,这一块的操作就掌握在了第三方代理手里,也可能会碰到客户勾结代理放货的可能。2、资金风险到了三方中转代理公司手里,资金会不会被挪用?即使签订了合同,转口贸易公司会不会卷钱跑路。曾经就发生某转口企业,将总共一亿多的资金私吞后潜逃海外的情况。毕竟国际贸易资金往往巨大,几十个客户贸易额就可能过亿。3、目的港清关风险有很多转口贸易代理会出具虚假的第三方中转国家产地证文件,如果在目的港被查到,就会被发现,导致清关困难,面临高额罚款。4、海关查检出口代理的企业,出口数量很多,就会增加查验率,如果此时,代理的单据是虚假的,就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留,造成罚款等比较麻烦的问题。注意事项1、需要让买家知道,不要不告诉客户就直接转口了。2、包装上面,因为要转口的,包装上用中性包装,或者注明第三国产地,不能有“MADE IN CHINA”标识,或者能够识别出来是中国的产品。3、T/T的方式,通知客户付款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打给国内,国内生产。客户打余款到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国内,国内寄单据给代理公司,或者给其电放。4、对于有些是信用证操作的,由于给客户的清关单据是第三方国家的,而信用证是交单收汇的,所以信用证要注明好第三方文件可接受。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关税壁垒吗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是关税壁垒。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是关税壁垒。

反补贴和反倾销税实施的条件是什么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  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  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  获得了利益。  (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  范  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  补  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  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  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是?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反补贴税是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商品的附加税。

普通关税最惠国税普惠制税反补贴税特惠税反倾销税哪个税率最高

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适用于未建立邦交的国家;最惠国税:正常的关税,税率远低于普通税,一般邦交国家之间都是按这种关税征税;普惠税:是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关税;特惠税:也是一种优惠关税,是双向的,通过国家之间的关税协定来确定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各是什么,二者有什么不同么?????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作用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定义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 反补贴税 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补贴税-概述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政府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实行免税等。目前,美国和欧共体对许多农产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欧共体对农场主的生产补贴则更多。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反补贴税-补贴特征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 反补贴税 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但是并非所有的符合上述特征的补贴都受协议约束,受协议约束的补贴具有专向性(specificity)。即只有在补贴是具体针对一个(或一类)企业或行业的情况下,方可针对“被禁止的”或“可申诉的”补贴实施所规定的补救措施。专向性是协议的核心概念。下列4种类型的补贴具有专向性:①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②产业专向性(industry-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行业部门进行补贴; ③地区专向性(regional-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④被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subsid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产品相联系的补贴。反补贴税-程序规定 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反补贴税 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承诺: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出口方作出的下述承诺: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反补贴税;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机关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经解除,则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②有关确认损害的规定:对于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中的专向性补贴来说,只有在此类措施对另一国造成损害或严重的消极作用,才可进入磋商程序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损害的确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其受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有关产业的后继影响。反补贴税-特殊待遇 (1)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国家,这些国家可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某一产品已具备“出口竞争力”,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应在8年内取消。(2)关于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生效8年内不适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编人员年内不适用。(3)对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停止调查。除以上内容外,《协议》还对于过渡期的安排、争端的解决作出了规定。反补贴税-国内规定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反补贴税 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第一,关于反倾销税的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二,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及税率的确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次,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条例仅仅在第五章中对反补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特别规定。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独立法的惯常做法。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WTO及其成员国的规定 首先,WTO成员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美国采取的“追溯征税”做法,即如果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28%进口商通关时只需缴纳28%的保证金,但实际要缴纳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务部作出复审时再定。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关于反补贴税,根据GATT第6条3款规定,反补贴税应当理解为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环节上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可见,反补贴税并不具有惩罚性,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仅在于抵消补贴。另外,GATT第6条与第16条规定,如果某一缔约国进口另一缔约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出口国的奖励或津贴,并对进口国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该产品的缔约国,可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可见,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另外,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案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此种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条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来自己放弃任何所涉补贴或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但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摘自互动百科

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机关是商务部。( )

【答案】:错误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执行。因此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机关是海关。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是?

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