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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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反倾销反补贴是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发展而设置贸易进口政策。其形式就是对于某些产品实行征收反倾销税,从而使得进口货物的成本增加,达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的生产和市场。影响:1、助长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引发国际贸易贸易保护战,扰乱世界贸易秩序。 3、对于出口国的相关产业是一种危机。

欧盟对我们电动自行车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欧盟对我们电动自行车的普遍反倾销税为:62.1% 普遍反补贴税:17.2%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2019年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普遍反倾销税为:62.1% 普遍反补贴税:17.2%,具体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Nomenclature)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欧盟TARIC编码为8711 60 90 10)。2017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2017年9月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7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美国对我们大口径焊管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美国对我们大口径焊管的普遍反倾销税为:132.63% 普遍反补贴税为:198.49%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2018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大口径焊管(Large Diameter Welded Pip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1)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倾销率均为132.63%;印度生产商和出口商倾销率均为50.55%。(2)中国强制应诉企业Hefei Zijin Steel Tube ManufacturingCo.、Hefei Ziking Steel Pipe、PanyuChu Kong Steel Pipe Co. Ltd. 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率均为198.49%;印度强制应诉企业Bhushan Steel、Welspun Trading Limited及印度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率均为541.1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8年12月20日对此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5.11.1030、7305.11.1060、7305.11.5000、7305.12.1030、7305.12.1060、7305.12.5000、7305.19.1030、7305.19.1060、7305.19.5000、7305.31.4000、7305.31.6010、7305.31.6090、7305.39.1000和7305.39.5000项下产品。2018年2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发起双反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加拿大和希腊的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3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同时对进口自加拿大和希腊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8年6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反补贴初裁。2018年8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加拿大、希腊、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反倾销初裁。据美方统计,2017年美国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涉案产品进口额分别约为2920万美元和2.947亿美元。

美国对我们锻钢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美国对我们锻钢件的普遍反倾销税为:142.72% 普遍反补贴税为:13.41%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2018年10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意大利的锻钢件(Forged Steel Fitting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与此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锻钢件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1、中国大陆强制应诉企业柏纬(泰州)铁工有限公司(Both-Well (Taizhou) SteelFittings, Co., Ltd.)和其他14家享有单独税率的中国大陆涉案企业(详见下表)倾销幅度为8.00%,基于不利可得事实,中国大陆强制应诉企业江苏海达管件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Haida PipeFittings Group Company Ltd.)及其分公司Yancheng L&W International Co., Ltd.和Haida Pipe Co., Ltd.以及中国大陆其他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142.72%;2、意大利涉案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49.43%~80.20%;3、中国大陆企业柏纬(泰州)铁工有限公司(Both-Well (Taizhou) SteelFittings, Co., Ltd.)及中国大陆其他涉案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政府补贴幅度均为13.41%。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7.99.1000、7307.99.3000、7307.99.5045和7307.99.5060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7307.92.3010、7307.92.3030、7307.92.9000和7326.19.0010项下的部分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终裁。2017年10月26日,应BonneyForge Corporation和the United Steel, Paperand Forestry,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WorkersInternational Union于2017年10月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意大利和台湾地区的锻钢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锻钢件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意大利和台湾地区的锻钢件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同时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8年3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锻钢件作出反补贴初裁。2018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意大利和台湾地区的锻钢件作出反倾销初裁。据美方统计,2017年美国对中国大陆和意大利涉案产品的进口额分别约为1.048亿美元和4390万美元。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指什么?

反倾销调查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反补贴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概念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反倾销与反补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第二条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区别

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法律主观:三个措施的相同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

  如何应对反倾销  外经贸部副部长、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入世前说,中国入世的最大风险是“我们不熟悉规则,不做准备”, “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便是加强对国际规则的了解” 。  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及应诉到底是个什么游戏呢?按照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法律。  WTO规定,若有企业利用低价出售商品,一国政府可以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倾销的商品实行高额关税,迫使这一产品提高价格。实际上,一旦运用反倾销手段,受到倾销指控的产品无法承受高额关税,肯定退出这一国的市场。我国企业要灵活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向有关反倾销的国家作出适度的反应,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宝钢为何游刃有余  宝钢集团就是玩应诉反倾销游戏的一个高手,他们几年前和美国、加拿大等强频频过招,多是“得胜还朝”。  宝钢每每面对反倾销指控、调查时,他们游刃有余从容应对,那么,宝钢到底都有哪些致胜法宝?2001年10月上旬,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中国等九国的冷轧钢板对加拿大反倾销案的损害问题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等国的冷轧钢板没有对加拿大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这是应诉的上海宝钢集团第三次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全面获胜。  几年来,宝钢经历了数起应诉反倾销的案子:应诉美国热轧中厚板反倾销案(1996年)、应诉美国冷轧板卷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印尼钢管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美国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应诉加拿大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皆立于不败之地。  宝钢最早与反倾销诉讼遭遇是在1996年,未雨绸缪,宝钢集团在1995年间就开始培养能到国外去应诉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反倾销诉讼的起诉点可以很低,只要一国的钢材占起诉国进口总量的3%,或者多个国家累计的进口量占该国进口量的7%,就可以被起诉。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的原则,对不应诉的国家或企业直接作出“缺席审判”。因此宝钢对反倾销诉讼极为重视,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应诉机构,而且在生产成本上建立了价格分摊平台,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通过严格管理,不断降低物耗等各项成本,为反倾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集团法务部谈到他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体会时说,不外乎这么几条:1、积极应诉,据理抗辩,占领国际市场份额;2、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主持整个工作;3、组成专门的(起)应诉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宝钢有22个部门,110余人参与反倾销工作);4、对不同案例的研判,即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分别将主攻方向定在倾销抗辩或损害抗辩;5、事先对总体应诉方案的制定,过好“调查问卷定调关”,为检查打下基础;6、参加模拟核查人员的培训;7、对律师选聘标准要求高,如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国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从事反倾销的经验及胜率显著、从事反倾销承办律师须具备法律和财务融一身的技能、在中国有办事处且承办选题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外语一定要流利)。他们认为,只要把这几条落到实处了,在面对别国的反倾销调查时,才能依法有理有利地与对方玩“博弈”的游戏,为企业赢取最大利益。  为什么欧美国家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不时高悬在我国企业的头上呢?仅以钢铁产业为例,美国是世界钢铁消费大国,但它每年年产钢铁才8000万吨左右,其消费量却超过1亿吨,每年有接近1/4的钢产品需要靠“拿来主义”才能吃饱。并且由于钢铁企业设备老化,这个产业在美国已举步维艰,去年已有五六家钢铁企业宣布破产。美国钢铁工业的高成本和美元的坚挺,使进口钢材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不只是美国,钢铁业是个高度全球化的产业,全球钢铁工业的供大于求,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产品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对欧美威胁很大,成了欧美钢铁企业的眼中钉肉中刺,这是一再引发对我国钢铁工业被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原因。  WTO人才少而又少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没有能打WTO官司的人才,而请欧美大律师,一个上午就要1千多美金。由于缺乏懂WTO规则的人才,在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上,会议日程和内容的变动根本不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甚至决议都草拟好了,发展中国家代表竟然一无所知。  入世后,反倾销和倾销官司将成为家常便饭。如果没有一批精通WTO规则的高级人才,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了解,每年中国各高校的经济类毕业生总共有13万人左右,如果13万毕业生全都从事外贸行业工作,5年内中国也只能培养出65万外贸人才,缺口至少在100万以上。全国目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谈判人才仅有9人,而熟悉市场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在中国几乎为零。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人才,我们拿什么去与人家玩?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专才,我们的企业只能狼狈不堪的被人家玩弄于股掌之上!  面对中国入世的新形势,上海在培养WTO人才方面又走在了前面。2001年7月21日,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启动了“WTO事务高级专业人才培训工程”。结果,一个上午,报名人数就突破了第一期培训100人的计划。这个由上海市府不惜巨资投入的人才培训工程已全面启动。上海将用3年时间为上海地区的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培养100名精通WTO事务的高级专业人才。此外,上海还将眼光瞄向了海外。上海将聘任书送到了WTO候任总干事素帕猜等一批世界一流WTO事务专家的手中,聘任他们担任顾问。同时,上海正在与全世界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联网,建立一个以国际贸易争端监控、预警、咨询与评估服务系统为核心的WTO事务信息平台。这在全球是第一个。2001年11月,上海邀请WTO主要成员国的专家和官员请来上海,就本国解决“入世”前的应对预案与“入世”后初期的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展开报告。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  如果别人对我们进行反倾销调查,我们该怎么办?  目前,正当我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时,却不断地遭受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迫使我国一些企业及其产品被他国拒之门外。相反,国外企业的产品却长驱直入,给我国同类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反倾销是我国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抱着消极不抵抗主义,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原因何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企业缺乏团结一致对外行动的合作意识与不屈抗争的意志。政府只能制定适应WTO的市场游戏规则,至于怎么去玩这个游戏,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起而行,这里没有道义,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在WTO的游戏厅里,中国企业至少要防着对方“诡计多端”,如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2000年8月,欧盟对中国数百家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此宗反倾销案,率先发难的是鼎鼎有名的荷兰菲利浦集团。“这一次我真是上了你的当”,数百家节能灯企业感觉被菲利浦结结实实地玩了一把。因为1999年的这个时候,菲利浦还在中国各地大量低价收购节能灯,那个时候,中国企业还真以为天上掉馅饼。谁曾想这居然成了菲利浦的反倾销“证据”。  还有,一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其实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首先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使我们的出口产品既免受反倾销制裁,又保持竞争力。因为,高额关税与产品高价同样都可致产品于死地。  反倾销、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针对近年来上海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和进口产品倾销逐年上升的态势,上海许多企业加强学习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国际经济法有关条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取得了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有关方面透露,近年来上海企业先后参与20起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案件,其中应诉14起,起诉6起。在应诉案件中,6起胜诉或基本胜诉,1起达成中止协议,3起获得较低税率,3起正在进行;在起诉案件中,3起胜诉,3起正在进行。宝钢集团面对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起诉,建立预警体系,积极应诉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有文件和问卷,据理抗辩,为应诉成功创造了前提条件。上海一铅股份公司在美国反倾销起诉后,把应诉工作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专门成立领导班子,由一位副总经理挂帅,下设4个专业小组,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应对美方的核查。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在起诉日本、美国和德国丙烯酸酯倾销时,聘请反倾销业务经验丰富、在反倾销谈判中胜率较高的国内著名律师“助阵”。承办律师既精通企业财务和国际法律,又认真仔细、吃苦耐劳,为反倾销起诉取得成功立下汗马功劳。  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这个数字,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令人深思,发人深省,今后我国企业在WTO这个游戏厅里将会面对更多的反倾销起诉案件,如何玩应诉反倾销的游戏呢?会不会再发生像中国彩电业那样被人家用反倾销的武器轻而易举地逐出市场的悲剧呢?

反倾销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概念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反倾销与反补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什么是反倾销反补贴

法律主观: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保护本国经济或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对补贴行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