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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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网站可以查询和下载欧洲专利和美国专利

专利就是以法律对其独占性进行保护而换取专利的公开,所以通过审查的所有专利都要公开,换句话说,就是都可以从专利网站上下载到.欧洲专利局网站(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和美国专利商标局(www.uspto.gov)都能查到各自相关专利.ep.espacenet.com能查到欧洲专利和在欧洲申请的美国专利(US)和世界专利(WO).有没有中文版就要看具体的专利有没有在中国申请了。如果申请了中国专利,那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能够找到中文版的。

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吗

是的,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是https://www.epo.org/。欧洲专利局(EPO)是欧洲范围内负责专利相关事务的机构,其官方网站提供了欧洲专利数据库(Espacenet),用户可以在该数据库中查询欧洲专利局的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情况等。同时,该网站还提供了专利查询工具(PatentScope),可以帮助用户更全面地获取欧洲和其他地区的专利信息。在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上,用户可以访问欧洲专利数据库,查询和浏览欧洲专利局的专利信息。要查询某个特定专利的信息,用户可以在欧洲专利数据库中输入专利号、申请人、发明人等信息进行搜索。该数据库提供了多种搜索选项,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搜索方式。除了欧洲专利数据库,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还提供了许多其他有用的信息和资源,例如专利法规、专利审查程序指南、专利分类表等。用户可以在该网站上了解有关欧洲专利局和专利事务的最新动态和新闻,以及参加各种培训和研讨会。总之,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是获取欧洲专利信息的重要平台,对于需要了解欧洲专利情况的用户来说非常有用。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是哪个

【中国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检索网页为:http://www.sipo.gov.cn/sipo/zljs/default.htm 【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www.uspto.gov,检索网页为:http://www.uspto.gov/patft/index.html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网站为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index.en.php,检索网页为:http://www.espacenet.com/

日本、美国和欧洲专利号中哪位上的字母代表专利类型

美国是用系列码/申请顺序号来区分专利类型和不同申请年代的:XX/XXXXXX,前面的两位XX就表示申请的种类,01-28用于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29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0用于临时专利申请,90用于单方再审查请求,95用于双方再审查请求,比如说:08/101841就是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日本的话,申请号格式=种类+申请+年代+当年序号,比如发明申请就是特愿。。。。,实用新型就是実愿。。。。,外观就是意愿。。。。(愿是申请的意思)欧洲专利号没研究,貌似外观是另外申请的,不算在“专利”的范畴,属于工业设计

这几天欧洲专利下载不了怎么回收

在百度搜索框输入“欧洲专利局”,点击欧洲专利局官网。进入官网后在搜索框中输入你要下载的专利名称或专利号,这里以专利号WO2005012347A2为例,点击右边的“Patent”,进入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这篇专利名称“Novel insulin derivatives”。进入该专利的详细信息页面后,点击左边的“Original document”。在出现的专利文件页面,点击上面的“Download”按钮即可免费下载。如果你想下载这篇专利的同族专利,比如它在中国的同族专利(可以看中文),那么我们在专利的详细信息页面点击左边的“INPADOC patent family”即可查看该专利在各国的同族专利。在出现的同族专利结果页面往下拉找到以CN开头的专利号即为中国专利,同样点击该专利的名称,然后点左边的“Original document”。在出现的中文专利文件页面,点击上面的“Download”按钮即可免费下载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了。

欧洲专利局查到的专利法律状态是什么意思吗

欧洲专利局查的状态并不完全准确,建议到相应国家局的网站上进一步验证。

查询欧洲专利授权后生效的国家,怎么查能比较全面准确

查询欧洲专利授权后生效的国家,怎么查能比较全面准确?答:授权之后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是否仍然有效,应该去生效国专利局(比如通过其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欧专局的“INPADOC data”系统仅保证欧洲专利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是准确的,但并不保证对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的描述是及时准确的,欧专局自己也有如下的重要申明:“The EPO does not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legal status data relating to the post-grant phas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ir completeness and fitness for specific purposes, nor can it guarantee that such data are up to date. For authoritative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the relevant national patent authority.”欧专局的申明很容易明白:欧洲专利的授权程序是欧专局负责的,所以欧专局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授权之后的年费缴纳及是否通过无效程序被无效掉都是各个生效国管理的,只有在生效国及时准确地把相关信息告诉欧专局时,欧专局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而欧专局目前有38个成员国,可想而知,欧专局“INPADOC data”系统提供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及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很困难。

欧洲专利可指定国家有多少个?

(1)欧洲专利成员国目前有38个: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利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土耳其等。(2)此外,还有2个延展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共和国)、黑山共和国。

欧洲专利公约现在还有效吗

还有效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审查专利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由1973年的7个创始国已增至38个,包括欧盟的全部28个成员国以及冰岛、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数巴尔干半岛国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为第一个承认欧洲专利的非欧洲国家。目前,欧专局可为一件申请在多达41个国家提供专利保护。欧专局是欧洲第二大国际公共服务组织,拥有来自30余个国家的7 000名员工(其中4 250名员工是能够使用3种工作语言的专业的工程师),5个办公地址分别设立在4个欧洲国家,总部位于慕尼黑。欧专局每年受理并处理约274 000件专利申请。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2014年仅64 600件申请获得授权)吸引了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系统用户。欧盟授权欧洲专利局管理单一专利制度(一件专利可以覆盖25个欧盟成员国的范围),该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实施。欧专局提供免费的技术信息,与发明和技术进步相关的逾9 000万专利文献以及免费的机器翻译工具——“专利翻译”,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内的32种语言之间的互译。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现在,欧洲议会已批准了创造“统一专利”的法规。统一专利将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5个国家拥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意大利拒绝加入该系统。统一专利将在这25个国家生效: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和英国。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此外,欧洲专利或许能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单独生效,类似非欧盟成员国的EPC签署国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统一专利将在25个国家生效,续展费支付给EPO。统一专利将在所有成员国区域内进行转让或许可,这意味着在不同国家进行不同许可的机会被取缔了。对居住在上述25个国家之一或在这25个国家有营业处所的权利人而言,他们自己国家的国家法律能决定诸如所有权和专利分配方式之类的事情。当权利人不在这25个国家之一居住时,这些形式上的事务将由德国法律决定。当然,诸如可专利性和侵权之类的实质性事务将由新法规决定。

欧洲专利生效是怎么回事

当收到欧洲专利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欧洲专利组织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生效手续。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有的需要将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有的仅需要将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有的不需要提交任何翻译文件,只需提交生效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完成在某个生效国的生效程序,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是多少

 收取费用  受理局替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1、国际申请费  a.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CHF 1330 (USD1102)  b.超出部分每页加收 CHF 15 (USD 12)  2、手续费 CHF 200 (USD171 )  3、滞纳金 按应缴纳费用的50%计收;  滞纳金数额按最低不少于传送费,  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a.项的50%收取。  国际费用  1、请求明显错误改正公布的特别费用:  CHF 50+超过一页12/页  2、关于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公布的特别费用:  CHF 50+超过一页12/页  3、提前公布的费用: CHF200  4、文件副本费:  优先权文件、申请文件 CHF35(普通)  CHF50(认证)  小册子 CHF35  5、其他文件 CHF5+2/页、认证另+CHF15  6、序列表(CD) CHF35+邮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取的费用  1、传送费 CNY 500  2、检索费 CNY 2100  检索附加费 CNY 2100  3、后提交费 CNY 200  4、优先权文件费 CNY 150  5、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CNY 1000  6、初步审查费 CNY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CNY 1500  7、单一性异议费 CNY 200  8、副本复制费(每页) CNY 2  减费标准  国际阶段:  PCT成员国的自然人,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90%;  以电子形式递交请求书, 国际申请费减缴666元;  以PDF形式递交请求书, 国际申请费减缴1332元;  以XML格式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国际申请费减缴1998元。  国家阶段: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 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PCT申请, 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 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缴费期限  1、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  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细则14.1c;15.4;16.1f)  2、初步审查费、手续费:  自国际初审单位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1个月  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3、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时缴纳

欧洲专利局的保护特点

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欧专局在加强局内管理、审查、检索等业务工作的同时,还与各国政府间与非政府间专利工作机构有着良好而广泛的合作关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领域的合作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加强。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富的专利审查、申诉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在文献收集、检索及审查员培训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供过很多帮助。另外,在文献及信息产品方面两局也有广泛的交流。

请问我在欧洲专利局通过专利申请后,是不是只对他说那个指定国适用还是所有欧盟缔约国都适用,都有效??

现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都是指定了全部欧专局成员国的,就申请本身来说对各个国家都是有效的,除非你撤回对某国的指定。但专利授权以后是否在某个国家有效,还要看你是否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了进入该国家的注册。欧洲专利即使获得授权,也依然是有名无实的,需要办理进入国家注册后,才能在一个国家有效的。

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1、必须为产品的发明或者是方法的发明;2、申请需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不属于提交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以任何形式在公众所认知的现有技术,但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6个月之内由于明显滥用和申请人的关系或者是为了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上展览公开的,是不会影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的;3、申请需要具备创造性,也就是对相关的技术领域的通常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4、专利申请能够在工业化生产或使用的;5、充分的披露,是的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这个发明;6、专利一次申请仅仅只能够设计到一个发明或者属于用以个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提出专利分案申请;7、专利申请不能够属于在欧洲不的授予专利申请的客体,就比如人类或动物的资料或者诊断方法、新的植物或者动物品种、生产动物的是指生物学的方法、发现、数学的方法、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方法等;8、发明的实施不能够违反EPO各个缔约国的公告秩序或公告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者将人类的胚胎用在商业目的上等。

欧洲专利局的介绍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并据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欧洲专利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职能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1980年,EPO授权首件专利。专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长反映出EPO的快速发展和壮大。1979年,EPO专利受理量达到1万件,1983年突破10万件,仅9年后增至50万件。1998年,专利受理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见表1)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覆盖人口逾5.6亿。二、机构设置EPO位于德国慕尼黑,第一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余四个总部位于慕尼黑,柏林和维也纳均设有分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欧洲专利局专利在哪里查询?

第一个用于查询在欧洲专利局申请的专利; 第二个用于查询在世界范围(包括美国、中国等)内申请的专利; 第三个用于查询在世界专利组织申请的专利。 可见,第二个是查询范围最大的。 一般来说,世界专利组织公布的专利都是通过PCT申请的,编号以WO开头;如果不是通过PCT申请的,编号以具体国家代码开头(如US),有关详细信息可到国家专利局网站( )及其他相关网站查看

欧洲专利局的作用是什么?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好不?

欧洲专利局的作用是什么?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好不?我们的可能比较清楚国内专利的申请,但是一提到国外专利申请可能就有些不大了解了。其实平时所讲的EPO专利申请就是所谓的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明确欧洲专利申请的重要性,因为欧洲专利申请的能为广大专利人申请多国专利,而且在多国受保护。关联文章《pct电子申请网》欧洲专利局的作用是什么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2017年,中国首次跻身欧洲专利局五大申请国;;欧洲专利局的机构设置分为5个层次,即局、总部、部、处和科。该局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5人。全局共设置5个总部一级的机构,每一位副局长兼任一个总部的第一把手。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其实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因此对于专利人想参照有关专利文献资料是个好方式,通过专利检索能够了解自我专利的优势和劣势,综合考虑为专利人检索专利提供最好的专利参照;随着有关国际条约组织的形成,专利人可以选择更多国家专利申请如pct申请等。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

欧盟专利一般说的是欧盟外观专利,在欧盟如果要进行发明专利保护的话一般是欧洲专利。欧盟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权利保护范围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是产品或者是相应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个国家获得保护。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8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中国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欧洲专利可以指定哪些国家?

  积特知识产权:欧洲专利可以指定哪些国家?  (1)欧洲专利成员国目前有38个: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来沙利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自登、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土耳其等。  (2)此外,还有2个延展国:波斯尼亚和黑zd塞哥维那(波黑共和国)、黑山共和国。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是一样的吗?

欧洲专利的38个成员国,欧盟专利的28个成员国,所以欧洲专利的费用一直较高。欧洲专利成员国目前有38位: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利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土耳其。2个延展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共和国)、黑山共和国。欧盟专利成员国现有28位: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不包括格陵兰)、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对其成员国均有效,若是要指定其中国家,则需要进行翻译后再申请,不过翻译费用比较高。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哪些区别?

欧盟专利一般说的是欧盟外观专利,在欧盟如果要进行发明专利保护的话一般是欧洲专利。欧盟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权利保护范围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是产品或者是相应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个国家获得保护。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8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中国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欧洲专利的Publication info中S1、A1、A2、A3、B1、B2、B3分别是什么意思

S1— 表示专利的状态为已授权。A代表的是还没授权的出版文本,B代表的是已经授权的版本,具体为: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A2—未附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A3—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B1——欧洲专利说明书;B2——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B3——指经过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后经限制性修改程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扩展资料: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3、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专利分类法

欧洲专利(EP)和德国专利(DE)有何区别?

没有区别。欧洲专利(EP)就是德国专利(DE),作用范围都一样。只是德国专利知识在德国登记,德国商标专利局是欧专局没关系,德国专利商标局成立于1877年。1945年以前称为德意志帝国专利局,1949年,原德意志帝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局,总部设在慕尼黑,隶属联邦司法部。欧洲专利(EP)和德国专利(DE)二者都是代表EPO欧洲专利局。它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扩展资料: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bai,给申请人以安全感;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欧洲专利局百度百科-德国专利局

申请欧洲专利的步骤是什么?

1、提交申请申请需提交的文件与申请中国专利是提交的文件大致相同,一般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专利摘要及附图。之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专利进行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是这三种语言之一写就的。2、专利检索通常情况下,欧洲专利局会对所申请的专利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检索,检索的结果会通知给欧洲专利局律师,律师会将检索报告转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来判断其发明的专利性和成功获得授权的可能性。3、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于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在申请公布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的结果来西安则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但有时,由于欧洲专利申请数量较大,出现申请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的可能性也比较高。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同时或者在欧洲专利局的公布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还需要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想要指定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则需缴纳7份指定费,但延伸国的指定费仍然需要单独交纳。在提出实质审查后就会进入实审程序,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同时需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会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6、专利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欧洲专利号的末尾紧邻的一个大写字母表示的编号是什么意思

“欧洲专利号的末尾都紧邻有一个大写字母表示的编号,”这个字母是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欧洲专利说明书的类型有: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文献种类标识代码A 这是一种自欧洲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 个月内未经实质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说明书,1978 年开始出版。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对专利申请经形式审查后进行专利检索,即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必要的调查。因而公开出版的全部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都应附有检索报告。检索报告通常作为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与其一起出版,当不能与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一起出版时则单独出版。为了表明所出版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是否同时附有检索报告,在文献种类标识代码A 后加注一位阿拉伯数字,其意义分别表示为: 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2——未附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3——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 A4——对国际申请检索报告所作的补充检索报告。 此外,还有两种经过修正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在文献种类标识代码A 后分别加注一位阿拉伯数字8 或9 表示: A8——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更正扉页; A9——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全文再版。 欧洲专利说明书(European Patent Specification),文献种类标识代码B 欧洲专利申请人应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实质审查合格,即公告授权,出版欧洲专利说明书,文献种类标识代码B1。自授权公告日起9 个月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专利说明书经修改后再公告一次,出版新的欧洲专利说明书,文献种类标识代码B2。欧洲专利说明书自1980 年开始出版。 此外,也有两种经过修正的欧洲专利说明书,在文献种类标识代码B 后分别加注一位阿拉伯数字8 或9 表示,其意义为: B8——专利说明书的更正扉页; B9——专利说明书的全文再版。

下载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全文收费吗

收费。EPO的专利数据库包含了来自欧洲和其他国家的专利文献,用户可以通过EPO网站进行在线搜索和查看摘要信息,但是要查看完整的专利文本,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能查找中国、美国、欧洲专利的专利全文的的网址是哪三个?

【中国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检索网页为:http://www.sipo.gov.cn/sipo/zljs/default.htm 【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www.uspto.gov,检索网页为:http://www.uspto.gov/patft/index.html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网站为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index.en.php,检索网页为:http://www.espacenet.com/

欧洲签证资料简化程序 申请欧洲专利程序简化

  2007年12月13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EPC2000)在经所有34个成员国批准后如期生效。EPC2000对1973年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EPC)的100多项条款予以了修订,在保留EPC实体专利法和程序法律基础的同时,完善和简化了欧洲专利体制,并强化了申请人的权利。欧洲专利局(EPO)局长艾莉森u30fb布赖姆洛称,EPC的修订简化了在欧洲范围内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同时亦维持了欧洲专利局值得信赖的组织框架及高标准的专利质量。   由于EPC是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执行机构欧洲专利局的法律基础,EPC各缔约国专利法及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亦将因EPC的修订发生变动。在此次修订中,多项有关欧洲专利局审批程序的详细规定从EPC中移至实施细则,便于欧洲专利局适应审批程序的更动,维持以往友好的用户服务界面,让申请人及专利申请代理人从中受益。   以下是EPC2000的若干主要修订及其对欧洲专利实务有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明可专利性      EPC2000第521款规定“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若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授予欧洲专利。”上述用词与EPC第521(EPC第521款规定对于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款的措词并无实质性区别,但为了与TRIPs协议第271款(第一句)相一致,明确指出欧洲专利保护范围涵盖“所有技术领域”。然而,欧洲专利局已对此表示,“所有技术领域”范围的引入并不会改变当前不能授予计算机软件及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惯例。   有关专利性排除和例外的规定,EPC2000分别在第52条和第53条中予以了保留。值得注意的是,EPC第524款(EPc第52.4款,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一款所称的能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移至EPC2000第53c,虽并未对实质内容予以修正,但映射出对与治疗有关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哲学理念上的细微变化。在EPC2000中,任何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仍不属于欧洲专利可专利性范畴。由于大部分此类专利申请可能落/XEPC第52.1款有关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的定义中,出于尊重公共健康和相关政策考虑,EPC2000目前将此类专利申请由以往的发明排除项划归为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项,以该专利申请缺乏工业实用性为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指法庭对事实作出的假设以作为裁决某一法律问题的基础,即假设某一事实是真实的,即使它可能并不真实。法律拟制主要在司法推理过程中作出,以改变某一法律规则的适用。)拒绝此类方法专利申请。此外,与EPc第524款一样,EPC2000第53c亦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使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因此,EPC2000第52和53的细微更动,对目前的欧洲专利实务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体系一样,EPc也采纳新颖性原则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落入现有技术范围,如EPc第54 2(EPc第54 2款现有技术应认为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日前,以书面或口头叙述的方式,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众能获得的东西)款(EPC2000第541款和54 2款保留了EPc相应条款的同样表述)规定。一般而言,对于在申请提交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被公众所知的发明披露不给予新颖性宽限期。   为避免专利重复授权,EPc第54 3款规定,在先申请的欧洲专利(即在先欧洲权利),即使在后一申请提交日当天或之后才予以公布,对后一申请亦构成“现有技术”,而使后一申请丧失新颖性,但第54.4款又补充说明,只有在两件申请均被指定的国家才适用该规定。EPC2000第54.3款规定,如某具有在先优权日的欧洲(或欧洲-PCT)专利申请与在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有着相同的公开主题,且公开日晚于后一专利申请的提交日,均视为后一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其创造性。   在修订之前,根据EPc第54.4款和实施细则第23a,只有在缴纳指定国费用后,在先欧洲专利申请才会对后一申请在指定的相同缔约国内构成现有技术。这一规定所产成的负面结果有二   其一、考虑到各国的现有技术不同,专利申请可在不同的指定国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其二、由于指定国费用最迟可在检索报告书公开后6个月内缴纳,致使在先申请于早期公开后仍无法确定对在后申请是否构成现有技术,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为消除这种混乱,EPC2000删除了EPC第54.4款。根据EPC2000第54.3款,对于在所有EPC缔约国(并不仅局限于在先与在后申请共同指定的缔约国)提交的与在先申请拥有相同的公开主题的在后申请,在先提交并已有效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对其新颖性构成现有技术。   对于EPC2000生效当日或之前处于有效待审期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欧洲PCT申请)和授权欧洲专利,EPC2000第54条3款不具有追溯效力。      与治疗有关的专利申请      EPC第54.5款规定,申请人可对在治疗、外科手术或诊断有关的方法中首次或二次使用的已知物质或合成物提出专利申请,以此对上述方法不具可专利性形成折衷,这一规定在EPC2000第54.4和54.5款中予以了保留。   EPC2000第54.4款规定,被EPC2000第53c(EPC2000第53c规定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能在工业中上应用的发明。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除在外的方法中使用的已知物质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因而对首次医学指征权利要求予以了权利,其可用陈述一种预期治疗目的语言进行表述,如“合成物x作为药剂使用”。   在此之前,任何新发现的已知物质或合成物的二次或进一步的医疗使用都是通过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语言得以保护。而此次修订策略性地扩展了新颖性标准,将利用已知物质或合成物“用于特殊新的、具有创造性治疗申请的药剂制造”纳入新颖性范畴。由于大部分EPC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在认同二次医疗用途权利要求方面与EPC缺乏一致性,EPC2000第54.5款旨在协调各缔约国在此类权利要求项上的实务,使此类方法专利申请不再受到各国专利法的排除。   EPC2000第54.5款规定,在第54.4款中提到用于第53c款所指方法中特殊使用的物质或合成物符合可专利性权利要求,只要该使用具有新颖性, 如“合成物Y用于z的治疗”。在这种权利要求中,合成物Y是一种已知药剂,并不专门用于治疗z。然而,在EPC申诉委员会和各缔约国法院未对新旧二次医疗用途权利要求形式的权利要求范围差异制定解决方案之前,仍须对此类申请采取审慎态度。此外,EPC2000第54.5款仅适用于已知物质或合成物的新使用,并不适用于在此类方法中已知设备的新使用。对于EPC2000生效之前未授权,仍处于待审期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欧洲PCT申请),此修订具有追溯效力。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解释      EPC2000第69条规定,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欧洲PCT申请)给予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公开的权利要求项内容,但发明说明书与附图应用来解释权利要求项。为进一步明确权利要求的相关解释,EPC2000针对第69条附加了补充解释议定书,将其作为权利要求解释的一条指导原则,利于协调EPc各缔约国法院对欧洲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诠释,对专利权人予以公平的保护,并对第三方提供合理的法律确定性。   多年来,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律框架与EPc各缔约国的国家司法都存有不协调。欧洲专利局目前亦承认,EPc缔约国仍未在EPC2000第69条的补充解释中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项的诠释达成一致。为推动这一进程顺利发展,第69条的补充解释第2条中引入了等同概念,要求各缔约国法院对与权利要求中标明的视为等同的任何要求项给予应有的考虑。然而,各成员国外交会议目前并未对“等同”的定义达成共识。因此,有约束力定义的缺失将对各方在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间为统一欧洲专利的解释所付出的努力构成威胁。      优先权要求      为了让欧洲专利局的优先权确认准则与TRIPs协议相一致,EPC2000第871b规定,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只要其基础申请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任一成员国提出的申请,即使该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也可在首次申请提出后的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对优先权的形式要求进行实质性修订,部分归因于各国专利局频繁使用电子通信。EPC2000规定,只有对优先权的有效性产生严重怀疑时,申请人才被要求将优先权文件翻译为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若申请人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未提供完整的优先权说明,则不会再对预期的优先权形成决定性的不利因素。然而,在提交申请时出具优先权的详细材料,并在最初的优先权申请日起16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相关支持文件对申请人而言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依照EPC2000第122条规定,若申请人未在《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可通过权利重建途径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救。当然,申请人必须充分满足严格的“近乎苛刻”的标准以期有效恢复专利申请。      代理-客户特权      在与欧洲专利申请和授权有关的业务中,欧洲专利代理人与客户将对一些保密信息进行,必要的交换,而这些信息必须予以严格的保密。鉴于认识到信息保密的必要性,EPC2000给予欧洲专利代理人与客户的往来文件享受免于公开永久特权,并规定该特权适用于所有欧洲专利局程序。   这种依证据的特权适用于任何关于发明可专利性评估、欧洲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申请执行情况的文件和资料、以及就任何有关欧洲专利有效性及保护或侵权范围提出的建议性文件。      中间限制程序      EPC2000第105b和105c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对已授权的欧洲专利(从《欧洲专利公报》记载专利授权日起)随时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在所有指定的EPC缔约国和延伸国进行单方面限制或撤回的申请,且不需向欧洲专利局提供在先权利的相关资料。受限后的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予以公告。中间限制程序有利于专利权人在欧洲专利局层面上,对有可能被无效的欧洲专利进行实质性修正。   中间限制程序(EPC2000第105a-c,实施细则第90~96条)是应专利权人撤回或引入权利要求限制修订、例外以及对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予以修正的要求而增加和修订的。专利权人可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但异议程序期除外。此外,对正在进行的国家程序,尤其是撤回程序,欧洲专利局的限制程序不享有优先。若国家法院作出撤回决定,欧洲专利局最终决定的未决期将因此滞后。   EPC2000对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的修正予以了严格限制:专利权人必须针对实质内容对权利要求提出修正,不能只是表面文字的修改j符合EPC2000第84条简明清晰的要求:符合E PC2000第1 23条有关权利要求主题的严格要求。但是,中间限制程序并未要求欧洲专利局对修正后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EPc第52~57条专利性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此外,若欧洲专利局拒绝专利权人提出的中间限制或撤回请求,专利权人不可对此提出申诉。      限制权利要求      EPC2000第1 38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对处于国家无效程序中的欧洲专利自行加以限制,以期在所有EPC缔约国中构建和协调限制程序实务。修正后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将作为国家阶段审批程序的基础。然而,如果国家司法机构认为专利权人限制后的权利要求不足以恢复该专利的有效性,将对修正予以拒绝,要求对该专利进行再次限制或撤回。      向扩大中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      EPc规定,即使任何一方认为对其权利存在着原则性的程序侵犯行为,也无权请求扩大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复审。因此,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在EPc缔约国亦被蒙上了免予复审的色彩。   EPC2000第112a条及实施细则第104-110条向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受影响方赋予了可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予以进一步司法复审的有限权利。申诉方可向扩大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但仅局限于某些特定理由,其中包括在决议制订过程中的原则性程序错误及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原则性程序错误应当是实质性的,如申诉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与被审理案件存在冲突,当事方妨碍案件的全面审理,对另一方的听审权造成严重损害(EPc认为听审权极为重要,并在EPc第113条和EPC2000第113条中均对此予以了规定)。仅有一定级别的国家法院或机构确认的上述犯罪行为能够构成向扩大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的有效理由,一旦认定上述犯罪行为违背了刑法相关规定,在指定缔约国该判决也同样有效。   诉讼当事方无权请求扩大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委员会在先期程序中是否正确施用了EPc实体法进行审查。因此,这一请求对在先(有缺陷的)判决不具有中止效力。藉此,在扩大申诉委员会公布该请求的终审日前,被撤回的专利依旧视为撤回,拥有良好信 誉的使用发明的第三方仍可在不支付使用费或罚款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专利。若诉请成功,扩大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推翻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在先决定及其判决效力,并退回申诉委员会予以进一步审理。      欧洲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EPC第80条,申请人只有在严格按照若干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获取申请日,其中包括以EPc指定语言撰写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和至少包括一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EPC2000大幅简化了申请日获取程序,并将大量申请日获取要求移到实施细则中。根据EPC200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必须包含一份专利申请说明书(以任何语言撰写),可暂不包含权利要求书,但应当在提交申请后的两个月内补交。但在实际中,考虑到EPC2000第123 2款对补交事项的严格要求,申请人要对此慎用。申请人可考虑在申请时对每项可能的独立权利要求项提交一份宽泛(支持)的权利要求书,并在审批过程中对此予以修正。   EPC2000第14条对撰写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予以了放宽,如可使用任何一种语言提交专利申请,但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的两个月内提交以英、法、德任一语言撰写的专利申请译文。      发明的单一性      EPc规定,如果欧洲专利局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制作补充检索报告时认为该申请缺乏单一性,将只针对权利要求书首项发明制作部分检索报告,在申请人缴纳补充检索费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对其他技术方案提出检索请求。但EPC2000对此却予以了大幅修订,对申请人的疏忽予以严格规定当EP0对进入欧洲阶段的国际申请进行补充检索时认为该申请缺乏单一性,将只针对权利要求书首项发明制作部分检索报告,不再给予申请人通过补交检索费进行补充检索的机会,该规定适用于对2007年1 2月1 3日当天或之后进入欧洲阶段的所有PCT申请。EPc实施细则第1 1 2条废止。尽管如此,值得一提的是,EPC2000实施细则第64条亦保留了赋予申请人在2-6周时间内通过缴纳补充检索费进行补充检索的机会。   EPC2000实施细则第164条规定,当欧洲专利局认为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缺乏发明单一性时,将根据两种可能性继续审查其一,若欧洲专利局不是该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那么在补充欧洲专利检索中将权利要求首先述及的发明作为审查的基础。但在补充检索之前,申请人可对权利要求项提交修订以确保希望获权的发明为首先述及发明。其二,若欧洲专利局是该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只有当在国际阶段多项发明被检索的情况下,才会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发明进行审查。   因此,在申请进入欧洲专利局地区阶段之前,尽早认识到单一性的缺乏,提交权利要求修正以确保希望获权的发明为首项发明对申请人而言非常有益。此举一方面可避免在时间上对申请人的不利,另一方面亦可提高专利局的审批效率。当然,申请人可在前案结案之前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批      继续审批程序是争取更多时间完成程序或实质问题的一条快捷有效的途径。EPC2000第1 21条有关继续审批程序的新规定大幅延伸了继续审批的适用性,对几乎所有的时间限制(包括欧洲专利局和EPC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未缴纳申请、检索、指定和审查费用,以及超出实质审查请求期都给予了补救机会,   实际上,EPC2000第1214款及实施细则第1352款对不列属于可申请继续审批程序的时间限制予以了明确。对上述多数时间限制而言,权利重建可能是唯一可借助的手段。此外,EPC2000对绝大部分请求继续审批的形式程序都予以了保留。      权利重建      通过权利重建补救途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恢复全部或部分因逾期为直接理由丧失的权利。EPC2000将大部分有关权利重建程序和期限的规定都移至实施细则中,与现行实践大致相同。   尽管根据EPC2000规定,权利重建被排除在可申请继续审批补救的时间限制之外。但是,对于错过优先权期、继续审查请求期以及有关异议和异议申诉程序相关期限而丧失权利的专利申请而言,权利重建将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恢复机制。

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是?

1、必须为产品的发明或者是方法的发明;2、申请需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不属于提交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以任何形式在公众所认知的现有技术,但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或要求优先权日之前6个月之内由于明显滥用和申请人的关系或者是为了在特定的国际展览上展览公开的,是不会影响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的;3、申请需要具备创造性,也就是对相关的技术领域的通常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4、专利申请能够在工业化生产或使用的;5、充分的披露,是的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这个发明;6、专利一次申请仅仅只能够设计到一个发明或者属于用以个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提出专利分案申请;7、专利申请不能够属于在欧洲不的授予专利申请的客体,就比如人类或动物的资料或者诊断方法、新的植物或者动物品种、生产动物的是指生物学的方法、发现、数学的方法、计算机软件以及商业方法等;8、发明的实施不能够违反EPO各个缔约国的公告秩序或公告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者将人类的胚胎用在商业目的上等。

欧洲专利都有哪些成员国?

  积特知识产权:欧洲专利都有哪些成员国?  专利是一项法定权利,授予其持有人在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内的权利,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而将其用于商业目的。欧洲专利是欧洲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建立了单一申请的单一欧洲授予专利程序,并建立了统一的实体专利法体系,旨在为缔约国的发明提供更容易,更便宜和更强大的保护。  欧洲专利包含了38个缔约国:  38个缔约国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欧洲专利问题PCT

欧洲局授权的就是欧洲专利,可以在欧盟三十四个国家生效,还可以在四个协议成员国生效欧洲授权后需要到具体的国家备案,三个月内没有备案的国家视为放弃在该国家的专利权。备案后专利权即在该国家生效,年费也是交给该国家的专利局。 需要向具体的国家提出备案,如果该国要求的语言和你申请的不一样,还需要翻译权利要求。再具体的话,得去问你们的合作代理了,呵呵。

怎么下载欧洲专利全文

欧专上的专利文件只支持IE下载,点击校验码后如果跳出迅雷、360网页下载器的话是下载不了的,请选择IE下载。

欧洲专利授权号证书位置

你问的是欧洲专利授权号在证书位置哪里吗?这个证书授权号在第一页。根据证书查询网的信息,欧洲专利授权号通常可以在专利授权证书的第一页找到,它通常以EP或EPA开头,后面跟着一串数字。可以查看证书的左上角或底部,也可能在专利号旁边的空白区域中找到授权号。

欧洲专利局(EPO)和欧洲专利同盟组织(EPC)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欧洲专利同盟是主要涉及欧洲地区统一的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的一个欧洲地区专利条约。由欧洲专利局审查核准的欧洲专利权,可由申请人向所有EPC 会员国登记,以取得各会员国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局中,publication专利号后A、A1、A2、B、B1、E、Y等字符代表什么意思?如何判断其专利是否授权?

A-自欧洲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内未经实质审查,也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说明书A1-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A2-未附检索报告的B-欧洲专利说明书B1-欧洲专利申请人在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经实审合格,授权公告后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E-出现在检索报告中,表示在国际申请日的当天或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或专利,也就是抵触申请,可以单篇影响本申请的新颖性P-出现在检索报告中,表示公布日先于国际申请日但迟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的文件,也就是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文件

欧洲专利局专利查询

有区别。第一个用于查询在欧洲专利局申请的专利;第二个用于查询在世界范围(包括美国、中国等)内申请的专利;第三个用于查询在世界专利组织申请的专利。可见,第二个是查询范围最大的。一般来说,世界专利组织公布的专利都是通过PCT申请的,编号以WO开头;如果不是通过PCT申请的,编号以具体国家代码开头(如US),有关详细信息可到国家专利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及其他相关网站查看

欧洲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

欧洲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1) 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受理、检索、审查、授权,授权后可以在其30多个成员国生效获得专利保护,中国专利只能在中国获得保护。 (2) 欧洲专利只有发明,中国专利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 欧洲专利有检索程序并需缴纳检索费,并且要求申请人答复检索报告,中国发明专利没有单独的检索程序; 有需要可以联系(一叁路巴巴巴柒寺巴路五孙生)(4) PCT进入欧洲必须在申请同时提实审,PCT进入中国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实审。

请教欧洲专利的几个问题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8 年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申请、审批及授权工作。欧洲专利申请的突出优点是: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之一),提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经过一个申请、审查、授权程序,获得欧洲专利后,在全部成员国和延伸国启动生效程序后,即可获得同等国家专利的保护。依目前情况,欧洲专利可以同时在36 个成员国获得同样保护,申请途径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递交欧洲专利申请(要求或不要求优先权);另一种是PCT 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欧洲专利所依据的法律及规则是“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一、欧洲专利申请一般流程(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或与法人相当的组织均可申请欧洲专利,不管其住所和国籍。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慕尼黑总部或其海牙分局提出;或依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向该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的其他主管机构提出,如,向德国专利局、法国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申请需要的文件:作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应该包括:1. 请求书;2. 至少一个指定国;3. 申请人信息;4. 说明书和附图(必要时);5. 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6. 摘要。如果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优先权日期和在先申请递交国家。优先权号及优先权文件应该在自最早优先权起16个月内提供欧洲专利局。申请费: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官方费用。如果申请费未及时缴纳,可以在接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有关通知一个月内补缴,但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二)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公开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欧洲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如果申请费已及时缴纳(申请日起一个月内),递交的申请将进入形式审查阶段。形式审查时如果有缺陷,专利局将发补正书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改正缺陷。形式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检索部门将对递交的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检索报告。2005 年7 月1日之后递交的申请还附有书面意见,称为扩展的检索报告。申请人一般于申请日后(优先权日)16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后可根据检索报告引用的对比文献情况判断递交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程序。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检索报告后根据检索报告的内容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欧洲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时自最早优先权日)18个月后给予公开。检索报告有时与公开文本一起公开,有时单独公开。公开文本有以下几种:如果欧洲检索报告与申请说明书一起公开,文件扉页上标记A1;如果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单独公开,扉页上标记A2;检索报告单独公开时,扉页上标记A3。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将在欧洲专利登记薄上登记。登记薄对公众开放,公众也可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查阅公开的文件。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可获得临时保护,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某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需要提交所述指定国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译文。(三)欧洲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欧洲专利申请在申请的同时自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但审查费和指定费应在检索报告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缴纳审查费后该申请就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欧洲专利授权的标准为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使用性三性要求。欧洲专利局审查员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员发现申请不能授权时,将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一般缴纳审查费用1-2年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四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答复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限前请求延期。答复期限可延期两次,每次二个月。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能消除审查员不能授权的观点,申请人可以请求参加口审,亲自向负责审查申请案件的审查员(一般3名)陈述意见。审查的结果为授权或驳回。申请人接到驳回通知后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申请经审查可以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缴纳授权及公布费,并同时应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然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授权日,即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告的日期。欧洲专利自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日起生效。(四)异议期欧洲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九个月内,公众可以对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请求时应该缴纳异议费,同时提交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用力证据。异议的结果有三种:1. 异议成立,取消授予的专利权。2. 异议不成立,专利权维持有效;3. 授权的专利经修改后有效。如果授权的专利在异议期经过修改,修改后授权的专利将重新公布,申请人应缴纳重新公布费。如果公布费未及时缴纳,所述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异议期结束后,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全部结束,后续专利保护事宜均由各指定国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依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即可启动授权的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程序。具体地说,就是必须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各指定国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递交本指定国官方语言的专利说明书译文,以及缴纳各指定国规定的有关费用。授权后的欧洲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相对独立,各指定国对专利在本国的保护及侵权诉讼事宜依据本国专利法或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如果授权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某个指定国递交其官方语言的授权说明书,则欧洲专利在该指定国失效。欧洲专利在个指定国的保护期限为20年,均自欧洲专利申请日起计算。二、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特殊要求期限: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PCT申请直接进入某个国家阶段,而不是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则应按各个国家的进入时限要求办理进入手续。文件要求:如果PCT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三种官方语言(英、德、法)之一,应递交PCT申请文件的全部译文。在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及有关说明的译文均要递交。若不递交某一修改译文,则视为放弃该修改文本。国际局的书面意见及其答复,在国际阶段发生的变更信息以及专利性检索报告及其附件,国际初审报告及其附件(如果有)等均要提供欧洲专利局。如果递交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均满足欧洲专利局的有关要求,后续审查程序与普通欧洲专利申请相同。三、欧洲专利申请涉及的费用(一)官方费用一件普通欧洲专利申请,如果文件、费用均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准确递交,不涉及因期限届满补缴文件或费用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问题,需要的官方费用为:申请费、检索费、指定费、权项附加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费以及年费。(二)代理费用申请欧洲专利的另一项支出是代理费用,包括外国事务所的代理费和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外国事务所的代理费包括准备申请文件的费用,翻译费,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传真、邮寄、复印等杂费。外国事务所代理费用各个事务所不同,有些费用是确定的,有些费用以工作时间计算,不确定。国内代理机构代理费包括与外国事务所联系,准备申请文件,翻译文件、传送文件,时限监视、提醒及其他杂费。国内代理费各代理机构收费情况也不同,有的包干收费,即自递交申请到收到授权通知或驳回通知,收取一笔费用,后期再依情况收费。有的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即在每笔国外代理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国内代理费。具体如何收费,由申请人与国内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四、对国内申请人的建议如果有一项值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希望在欧洲不同国家获得保护,笔者提供以下途径供选择:1、首先在国内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在优先权期限内直接申请欧洲专利。2、如果希望在除欧洲国家以外的国家也获得保护,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PCT 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地区阶段。3、直接递交PCT 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第一种途径的优点是能较快地在欧洲获得专利授权,费用较低。第二、三种途径的优点是能够有充分时间考虑(自优先权日起31 个月)在哪些欧洲国家获得保护,缺点是PCT 国际阶段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申请欧洲专利需要一定的费用为基础,整个申请至授权阶段中欧洲专利局和各指定国的官方费用比较确定,但整个过程中的代理费用不确定,并且差别很大,这就需要国内申请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要非常慎重,应该找一个有丰富国外代理经验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一般这样的代理机构有比较长期、稳定、可靠的外国合作伙伴,收费比较合理,能够为申请人在费用较低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范围,真正达到申请欧洲专利及在各指定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目的。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欧洲专利局(简称“欧专局”)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成立。欧专局采用统一的程序审查专利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中的任意一种,为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发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员在人口超过6亿的欧洲市场提供发明保护。欧盟专利(European Union patent ,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它的建立,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要获得统一专利,申请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处理欧洲专利。在获授权后,申请者无需在25个国家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具体国家,可要求欧洲专利局(EPO)授予统一专利。在当前设定的12年过渡期内,申请统一专利时需要附带一份完整的专利说明译文。考虑英语是首要语言,在德国或法国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将要翻译成英语。借助翻译引擎的帮助,以英文受理的欧洲专利申请能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语言。现在的一般要求是将欧洲专利的权利主张翻译成两种语言,完整的专利说明书翻译是新添的要求。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有哪些?

欧盟专利一般说的是欧盟外观专利,在欧盟如果要进行发明专利保护的话一般是欧洲专利。欧盟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权利保护范围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是产品或者是相应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个国家获得保护。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8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中国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欧洲专利(EP)和德国专利(DE)有何区别?

没有区别。欧洲专利(EP)就是德国专利(DE),作用范围都一样。只是德国专利知识在德国登记,德国商标专利局是欧专局没关系,德国专利商标局成立于1877年。1945年以前称为德意志帝国专利局,1949年,原德意志帝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局,总部设在慕尼黑,隶属联邦司法部。欧洲专利(EP)和德国专利(DE)二者都是代表EPO欧洲专利局。它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扩展资料:通过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bai,给申请人以安全感;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欧洲专利局百度百科-德国专利局

欧洲专利(EP)和德国专利(DE)有何区别?

1、审查机关不同:欧洲专利(EP)由欧洲专利局审查并授权,德国专利(DE)由德国专利局审查并授权。2、专利有效范围不同:欧洲专利(EP)在在欧盟成员国内有效,德国专利(DE)只在德国有效。3、法律效力不同,欧洲专利(EP)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内履行延伸手续后生效,而德国专利(DE)在授权后就在德国有效。

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与国内有何不同呢?

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与国内有何不同呢?今天八戒知识产权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哪几种?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有两种:1、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2、欧盟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8个国家有效。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有何不同呢?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之中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有在国内才能进行,在欧洲只能申请发明和外观。

欧洲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文件?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在与欧专局双边生效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欧洲及非欧洲国家,自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开始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此日期后提交的PCT申请,该PCT申请应指定了欧专局和该国家,A-III,12.1,EPOGuidelines),也可以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这些国家一共有四个,分别为(括号中注有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摩洛哥(MA,2015年3月1日起),摩尔多瓦(MD,2015年11月1日起),突尼斯(TN,2017年12月1日起),柬埔寨(KH,2018年3月1日起)。EP专利授权后,需要在各国生效,在各国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申请方式:PCT途径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直接申请(包含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提交所需文件有:1.申请信息页。2.申请文件(英/法/德语译文):对于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的申请,需要最晚在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英语、德语或法语的申请文件;对于PCT途径进入的申请,需要最晚在最早优先权日起的31个月的期限内提交英语、德语或法语的申请文件。3.修改文件(如有)。4.优先权证明文件。5.缴纳官费。生效程序中,需要注意: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中生效。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根据伦敦协定,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在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丹麦、荷兰、瑞典、冰岛、匈牙利、芬兰、挪威,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英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法语或德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需提交说明书的英文翻译和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在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无论欧洲专利为哪种申请语言,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都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在欧洲专利组织的其他国家,如果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该国指定的一种语言,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点的期限。以上就是关于欧洲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文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我们知识产权专业顾问。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欧洲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文件

欧洲专利怎么检索?检索欧洲专利的方法是怎么样的?

   欧洲专利的检索跟国内的是一样的,从专利局或者 知易网的专利版块进行检索就可以了。  l、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可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末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   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可以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   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0或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PCT申请可以将进入外国的时间推迟8或l8个月,缴纳外国阶段的费用也相应推迟,很显然,其被审批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申请人应准备的文件:   1、申请信息明细表(由代理机构提供样本),写明申请的项目、申请人信息、欲申请的国家及递交的期限等   2、在先申请(如果有)的相关材料,包括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摘要、附图);   3、优先权证明文本;   4、与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如果有);   5、委托书或小企业声明等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将视具体情况签署相应的文件。

欧洲专利有哪些类型

两种类型,分别是欧洲发明专利和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截至目前, 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欧盟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 28个国家有效。 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

关于欧洲专利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并据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欧洲专利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职能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1980年,EPO授权首件专利。专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长反映出EPO的快速发展和壮大。1979年,EPO专利受理量达到1万件,1983年突破10万件,仅9年后增至50万件。1998年,专利受理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见表1)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覆盖人口逾5.6亿。二、机构设置EPO位于德国慕尼黑,第一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余四个总部位于慕尼黑,柏林和维也纳均设有分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欧洲专利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与中国专利申请基本一致。但申请过程与中国专利不同。下面知识产权将向您介绍欧洲专利申请流程的步骤。一、申请专利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语言是(英语、法语、德语)。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图。通过《巴黎公约》提出申请的,应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提出申请,并要求中国给予优先权,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二、欧洲专利局检索欧洲专利局通常搜索与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在搜索之后,将搜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代理人。当专利申请人收到本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内容对发明的可专利性和授权进行评估。三、专利申请公告欧洲专利局将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结果,并在公布前在离线网站上发布检索报告,以便申请人选择是否继续申请。常见问题: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四、实质性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或者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申请。同时确定特定的成员国,缴纳固定的会费和考试费。在提交实质性审查后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并通常在提交实质性审查后1至3年内收到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五、欧洲专利授权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件,允许进入授权阶段。或修改文本和权利要求书。六、专利生效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必须在确定的国家列表中选择专利生效的国家,并通知欧洲专利局选择生效的国家。根据各国的规定,本专利的全部内容需要翻译成专利生效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国。注意事项一般来说,欧洲成员国要求翻译工作在授权声明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在所有国家生效。以上就是知识产权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流程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登录知识产权进行咨询和了解。国际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流程

申请欧洲专利前需要先了解欧洲专利局是什么?

申请欧洲专利前需要先了解欧洲专利局是什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只是经济领域出现的全球化,专利技术也产生全球化,因此需要有申请专利的区域性组织形成,欧洲专利局就是其中的一个,欧洲专利局通过多国申请的方式,方便了很多专利人申请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前需要先了解欧洲专利局是什么?我们的可能比较清楚国内专利的申请,但是一提到国外专利申请可能就有些不大了解了。其实平时所讲的EPO专利申请就是所谓的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明确欧洲专利申请的重要性,因为欧洲专利申请的能为广大专利人申请多国专利,而且在多国受保护。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2017年,中国首次跻身欧洲专利局五大申请国;;欧洲专利局的机构设置分为5个层次,即局、总部、部、处和科。该局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5人。全局共设置5个总部一级的机构,每一位副局长兼任一个总部的第一把手。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其实欧洲专利局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因此对于专利人想参照有关专利文献资料是个好方式,通过专利检索能够了解自我专利的优势和劣势,综合考虑为专利人检索专利提供最好的专利参照;随着有关国际条约组织的形成,专利人可以选择更多国家专利申请如pct申请等。关于申请欧洲专利前需要先了解欧洲专利局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欧洲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欧洲专利指的是?

欧洲专利是欧洲专利组织(EPORG)主导的专利项目,该专利项目目前在38个成员国生效,主要为欧洲国家。欧洲专利组织由两大下行机构组成,一个是欧洲专利局(EPO),是专门负责审查专利申请文件,对申请结果进行裁决的机构,该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市;另一个下行机构,叫做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AC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下属行政机构,负责处理组织内部的行政工作,包括相关规定的制定定和出台。现任理事会主席是捷克工业产权局局长Josef Kratochvíl。

欧洲专利简介

欧洲专利(欧洲发明专利)相当于我国的发明专利,为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被适当延长。 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 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流程为:1、提出申请;2、检索;3、公布专利申请;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5、欧洲专利授权(如有);6、异议(如有);7、生效(如有)。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需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并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更多与专利相关的资讯,请加关注!

申请欧洲专利前需要先了解欧洲专利局是什么吗?

欧洲专利申请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请问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

一、请问欧洲 专利 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 根据《 专利法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 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 专利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他们的区别在于所处地方不同的,其保护也是不一样的。 欧盟 外观专利 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权利保护范围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是产品或者是相应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欧盟成员国,欧洲专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欧盟专利申请查询Litecarve专利专门做欧盟专利申请 1、权利要求数量限制 2、权利要求类别应1项独立权利要求 3、发明单性 4、附图标记 5、项属权利要求 6、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 7、权利要求书明确性8、权利要求修改。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 骤: 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 专利律师 。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并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确了欧洲、欧盟的成员范围,指出了欧盟的范围大于欧洲,因此欧盟是高于欧洲的。其次说明了欧盟申请应该需要哪些权利;最后说明了欧洲 申请专利 需要的流程和步骤,包括提出、专利局检索、申请、审车好、授权、生效等步骤。

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欧洲专利简介 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二欧洲专利EPC的成员国 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马耳他。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个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 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2、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四、申请欧洲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必要时,应有附图;摘要;3、委托书4、如果要求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与途径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 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 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 国内程序和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 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 31 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 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 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1.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 EPO 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 (EESR) 。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 83、84 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 52、54、56、57 条) 。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 96条第 2款和第 86条第 3款) 。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 EPO 缔约国欧洲专利 (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 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 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 64 条第 1 款) 。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 102 条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 58 条)。如果申请人在 EPO 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 91 条第 1款 a项和 133条第2款) 。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 3 个或3 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有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1.3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 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 (RO) 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 (IB) 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 (ISA) 提出国际检索报告 (ISR) 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IPRP I) 。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 16 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 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 (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 69条第一款规则)。 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 IPRP I 将替代 IPRP II 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 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样被检验。五、PCT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申请阶段 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 31 个月而非 30 个月。——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 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 6 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 (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EPO 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 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六、 在欧洲专利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 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 5000 到 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20页,每个字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 6000 到 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以及质量) 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制度的欧洲专利制度简介

早在70年代,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进行处理的。虽说不同的国家的处理程序和专利性要求类似,但是因为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进行申请,还是给申请人造成不小的麻烦。随着欧洲内部合作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欧盟范围的扩大和重要性的加强,欧洲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变得极为重要。因此,欧洲专利局在1978年成立了。根据欧洲专利条约,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8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38个国家以及2个延伸国。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欧洲专利局所接受的专利申请语言包括英文、法文和德文。但是在专利获得授权时,需要将待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翻译出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

什么是欧洲专利?包含哪些国家?

1. 欧洲专利的概念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欧洲专利通过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授予欧洲专利权对一个或数个缔约国有效。2. 欧洲专利受保护的国家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目前,欧洲专利可在38个缔约国、2个延伸国、2个生效国生效。(1)缔约国(38个):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里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只能同时指定。(2)延伸国(2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黑山。(3)生效国(2个):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是一样的吗

欧洲专利跟欧盟专利是不一样的。欧洲专利指的是发明专利,欧盟专利一般指的是欧盟外观专利。1.欧盟外观欧盟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权利保护范围为欧盟27个成员国。欧盟成员国具体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2.欧洲专利欧洲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是产品或者是相应的方法,权利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目前欧洲专利可以在42个国家生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38个成员国、2个延伸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黑山)以及摩洛哥和摩尔多瓦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