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较大。人民币只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以及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度,使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收支不能自由进行结算,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银行。而外汇汇率则是由中央银行综合各方面因素(如政治性因素--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企业创汇成本即使大大高于现实汇价也得出售,这不仅使外贸出口企业蒙受一定的汇率风险,而且也给办理国际保理、包买票据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汇率风险。(二)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较少,难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仅限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传统结算品种,对于融资性的结算业务还只是处在探索、开发阶段。(三)结算技术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虽然对一些常规业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处理,但很多分支机构尚未加入SWIFT系统,大部分国际结算业务还未完全实现自动化。与国际大银行拥有现代化的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各环节自动化处理相比,我国银行业国际结算的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难免使国际结算业务大量流失。(四)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不能够适应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银行封闭经营多年,既有国际金融知识又熟悉计算机、外语的国际结算人才严重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