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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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关税在哪里查询?怎么查询税率?

进出口货物有如下分类,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具体税率。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桨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美国为什么对中国反倾销?

中国企业多次被反倾销,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本身过低,损害进口国市场,导致当地政府贸易保护。(2)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导致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在选择商品“替代国"价格比较时,处于不利地位。(3)国内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低,从某方面增长进口国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第二,对策,从中国企业角度来看:(1)是利用WTO的相关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等,以及各成员国家的相关国内法,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2)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重返该国市场。(3)是高度关注其他市场动向,提前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节奏,尽量避免出现新的贸易救济调查。(4)企业应及时组建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团队,做好应诉工作。从政府角度来看,应该政府角度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把握国外的相关法律。从行业协会来看,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一企业力量有限,对外交涉力度较小,所以往往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弱小的一方;单一企业对于整个行业情况也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控,所以很难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权威优势、公共关系优势、人才技术优势,促使其在反倾销应诉中起到主导作用。

轮胎出口美国是反倾销产品吗

轮胎出口美国是反倾销产品。2014年起,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乘用车及轻卡轮胎实施“双反”审查,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方式,轮胎出口美国是反倾销产品,三年期对华乘用车及轻卡胎特保案措施,在原有关税基础上附加(分别为35%、30%和25%关税),自2014-2017年间分别对乘用车、卡客车轮胎开展双反调查,并最终确认名单,施加不同程度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

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立法有哪些

根据《美国商务部官方网站》上有关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立法的信息显示:美国反倾销反倾销规则只规范政府针对倾销采取的行动;对于补贴,政府可在两方面采取行动,它们既提供补贴,又针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既规范补贴,又规范对补贴做出的反应。美国反补贴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补贴的影响;二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有害影响。而在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美国保障措施立法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

什么是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是指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关税歧视,而对相关国家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税率由具体情况定。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保障性关税指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

补贴与倾销的异同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异同

  反补贴:国家通过补贴或退税政策等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价格偏低,具有市场竞争力.  倾销:出口产品同出口国家的同类产品做成本比较,低于其国家成本,算倾销(基本局限于出口方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管理费用等)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顾名思义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反补贴措施: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向谁征收的?进口商还是出口商

看是什么贸易条款,是由谁负责清关的。反倾销税跟反补贴税是在清关时候交的。如果是进口商自己安排清关的话,则向进口商征收。税率是加在整个交易的用成本上,不管由谁来交,影响是双方的。针对反倾销反补贴的情况,可通过转口的方式来应对!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百度昵称

WTO对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定》“不归因”问题研究  在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且国内产业遭受WTO《反倾销协定》意义上的损害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即成为作出肯定性裁决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关键。而因果关系认定是整个反倾销调查中的难点,在这次多哈回合中,也成为反倾销规则修改领域争论最激烈的争点之一。它涉及的相关法条为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反倾销协定》)第3.2、3.3、3.4和3.5条等,并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泰国H型钢材案以及美国热轧钢案中存在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作出的关于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WTO裁定虽非判例传统,法条解释却有重大借鉴意义。本文拟基于以上法条和司法解释探讨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其中的“不归因”是探讨重点,以期对我国在多哈回合的谈判起到借鉴作用。  因果关系理论构成“不归因”问题的宏大背景。只有对因果关系理论形成正确认识,“不归因”问题的研究才有坚实的基础。通识认为,因果关系认定应当遵循一定程序,即对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评估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指进口产品倾销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该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一、 “不归因”要求的前提--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满足“不归因”要求的前提。根据《反倾销协定》,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大量涌入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抑制,并由此损害国内产业,则调查当局可以初步认定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第3.2条对倾销产品造成损害的方式有要求,一个是数量要求,即在调查期大量涌入,二是价格要求,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削低价格、压低价格或者抑制本应增长的价格没有增长三种类型。单纯存在倾销和损害还不能简单地对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证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主管机关得到的所有证据为依据”。该规则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守则和1979年东京回合守则都不曾出现,为WTO《反倾销协定》所新加,强调初步认定的肯定性证据要求,否定了初步认定是一种推定认定因果关系的看法。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认为泰国所依赖的证据未能建立波兰进口产品和泰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泰国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时发现倾销进口产品的增加和持续的廉价销售,这些因素“证明波兰进口产品对泰国国内市场的影响”,并导致了价格的压低和抑制。这些发现是泰国调查当局裁定倾销产品和泰国国内产业间因果关系的根本因素。的确,这也是泰国当局发现倾销产品和可能损害间因果联系的惟一识别基础。但是,专家组认为,由于本案缺乏价格影响的支持证据,调查当局认定的因果关系缺乏依据,不符合第3.5条。  “通过对第3.2条、 第3.4条的分析,当局已经初步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和影响与国内产业受损之间确立了因果关系。”从性质上讲,这种“确立”源于倾销和损害在时空上的对应关系,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就是说,在调查期间和进口国领土内,进口产品若存在倾销,且同时国内产业表现糟糕,则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说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国内产业受损。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第1句(“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也可说明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影响(第3.2条)、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影响(第3.4条)是确立因果关系的重要指标。  此外,如上段所引用,《反倾销协定》第3.5条第1句为“必须证明通过按第2款和第4款所列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笔者认为该文本值得商榷,更准确的提法是“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因为:首先,观察第3条“损害的确定”前5段行文,第3.1条为综述,说明损害的确定需要考察两个方面:“(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b)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简单地讲,(a)为倾销数量及价格影响,(b)为国内产业损害评估。接下来依次第3.2、3.3条阐述(a)的内容,第3.4条阐述(b)的内容。只有第3.2、3.3条阐述的是倾销造成损害的方式,所以正确的提法是“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其次,第3.5条第1句原文措辞是effects of (dumping),意为(dumping)produces effects, 表达主动概念,从语法上严格区别于effects on (the state of domestic industry),后者表达被动概念,而第3.4条正是on后接内容,而非of后接内容。所以,《反倾销协定》文本逻辑和语法结构均说明,将相关部分改为“通过按第2款和第3款所列的影响”似乎更为恰当。  二、“不归因”要求的必然--评估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  调查当局在对倾销进口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认定后,还要评估“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因为相关国内产业可能因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这些因素与倾销产品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这些损害不可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说,初步认定因果关系(即因果关系认定程序第一步)的目的是从正面评估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评估其他已知因素(即因果关系认定程序第二步)的目的是从反面排除非由倾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一)“其他因素”是否为当局所“已知”  《反倾销协定》第3.5条提及的“已知的其他因素”是指(a)调查当局“已知”的;(b)倾销以外的因素;(3)与倾销进口产品同时损害国内产业。法律没有一般地要求调查当局审查除倾销产品以外的造成产业损害的所有其他因素,但一旦该其他因素为调查当局“已知”,调查当局即负有审查义务。这里的“已知”,既包括利害关系人明确向调查当局提出的有因果关系的因素,也包括当局主动了解的或自己已经掌握的因素。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认为泰国未能考虑除波兰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影响泰国产业的因素。波兰认为,为了使评估客观并基于肯定证据,一个调查当局有积极义务去寻求有关造成损害的除倾销进口产品外的“已知”因素的潜在影响的可用信息。专家组持不同意见,认为第3.5条并未界定调查当局对这些因素是如何“已知”的或成为“已知”,第3.5条并没有明确要求调查当局在每个案件中主动审查造成产业损害的所有其他可能因素。专家组认为,其他“已知”因素只包括利害关系人明确向调查当局提出的有因果关系的因素。当然调查当局主动审查也是被允许的。在有的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有些因素可能是当局“已知”而利害关系人未知,由此出现一个问题,即当局是否必须审查这些影响国内产业的已知因素。对于这一问题,当局“已知”的举证责任由出口方承担。例如在本案中,波兰指控泰国最终裁定时未能审查非波兰进口产品的影响、泰国建筑工业的需求水平、SYS进入H型钢市场的特性、本国产业生产力和成本结构、技术发展或与市场相关的SYS出口市场。专家组认为波兰未能表明是基于什么基础说这些因素对泰国调查当局是“已知”的;也未能指出泰国反倾销调查的记录中何处有波兰提出的这些因素,并使泰国调查当局对这些因素是“已知”的。因此,专家组没有支持波兰的主张。  至于“其他因素”的界定,如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上诉机构所表达,《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为了构成倾销产品以外的因素,某一因素应在何种程度上与倾销进口产品无关,或者它是否必须是出口商或者倾销产品的外在的(extrinsic)的因素。这实际上赋予调查当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 第3.5条列明的“其他因素”为示范性因素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5条,“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英文原文在诸多因素之前用may作限定,清晰地表明这些因素只具有示范作用,不是强制审查的内容。这些因素的列明本身并不构成“已知”。由于仅具有示范或导向作用,加上各种可以理解的原因,各成员方很少主动审查,所以惟一的实际意义在于提示申诉人提请当局考察这些因素以达到使当局“已知”的目的。“泰国H型钢案”中专家组肯定了这一观点。  在“泰国H型钢案”中,波兰指控泰国没有考虑波兰进口货物之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因此违反了第3.5条。依据之一是第3.5条所列各因素是强制性的,调查当局应当在每一起案件中对每一个因素强制审查。专家组不同意此观点。专家组认为,第3.5条措辞与第3.4条截然不同,第3.5条使用may(可能),指“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包括……”,而第3.4条使用shall一词,表达强制之意,即第3.4条列明的诸多损害结果必须依项评估。第3.5条强制要求调查当局考虑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其他“已知”的正在同时损害国内产业的因素,但该条所包括的一系列因素仅仅是例证性的、说明性的(illustrative),调查当局没有必须审查的义务。  (三)应当在何种程度审查已知其他因素  调查当局“已知”其他因素后,就应当审查该其他因素。问题是审查是以简单的方式进行,还是必须深入分析。这直接与调查当局工作量挂钩,关系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背后的决定因素是调查当局的贸易理念,是贸易保护主义,还是贸易自由主义。技术上讲与当局的水平和能力有关。WTO专家组在“泰国H型钢”案中倾向于简单分析即可。该案中,波兰认为其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了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的结果影响;泰国的“保密数据”也表明当局“已知”该因素,则当局应当在最终裁定时评估该因素。而泰国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时没有考虑该因素,显然违反第3.5条。  专家组承认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的影响构成一个因素,且该因素为泰国“已知”,泰国负有义务审查该因素。但专家组发现最终裁定中有下面一段与其他已知因素评估有关的声明,“虽然全球对于H型钢材的需求减少了,但考虑到泰国国内生产的产品40%均用于出口,全球需求不可能是导致国内产业受损的原因之一”。专家组认为,如果泰国调查当局能够在档案中更详细地审查全世界需求(包括明确评估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和需求的影响)当然更好,但“上述有关全球需求的陈述已充分表明:当局已经考虑了全球需求(包括神户地震对世界价格和需求的影响),且该考虑在最终裁定中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局的做法符合第3.5条。  按理说,简单审查的要求并没有增加当局太多工作量,但我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做得并不如人意,有时甚至拒绝考虑被诉企业提出的某些因素。例如,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阿作为产量最大的申请企业之一的金东纸业为了推广其新品牌“东帆”,将“东帆”铜版纸的定价主动降低200元。显然,金东纸业的定价政策压低了中国国内铜版纸价格。日本被诉企业提请中国考虑这一因素。但我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没有评论该因素,也没有就被诉方提到的非倾销因素进行审查。这就违背了反倾销调查的正当程序要求,导致裁定缺乏应有说服力,容易被人抓“小辫子”。我国应当吸取该案教训,借鉴泰国处理H型钢案的有益做法,巧妙处理类似问题。  三.“不归因”要求的关键--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就因果关系认定的程序,从性质上讲,第二步和第三步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从逻辑上讲,不得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必然要求评估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将该损害分离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或者说,为了实现正确作出终裁,准确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抵消倾销正在造成的损害的目的,必然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不归因”要求的难点、乃至整个因果关系认定的真正难点都在于“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一)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  从总体上讲,第3.5条规定的是一个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它甚至没有规定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错误地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问题也有此产生:第3.5条是否要求识别和分离倾销进口产品和其他因素的不同损害效果?在美国热轧钢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基于对第3.5条不同的解释,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本案中,日本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考虑四个其他因素,即:小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加、1998年通用汽车罢工的影响、美国管道业对热轧钢需求的下降以及非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专家组首先解释第3.5条为:当局审查并确定这些因素,没有切断看上去存在于倾销产品和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组基于这项解释,认为当局没有必要在发现存在的整体损害中减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而去揭示仅仅是倾销产品造成的实质损害。专家组经审查认定ITC充分考虑了日本提出的这些其他因素,已经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ITC做法符合第3.5条要求。  日本就专家组的上述认定提起上诉。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对不同损害进行识别和分离,调查当局就没有合理依据来确定倾销进口产品确实正在引起损害,并根据《反倾销协定》征收反倾销税。上诉机构强调,这确实是第3.5条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当局对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效果的评估并非基于假设而作出,并且该损害效果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得以相互区别。上诉机构也承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各种因素之间可能相互发生作用,因此实践中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是困难的,但即使困难也得识别和分离,这是“不归因”条文的要求。  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提及美国热轧钢案的裁决,并强调“第3.5条要求调查当局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确保倾销产品确实正在损害国内产业”,为此,“当局应当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和其他因素的损害效果”。这就肯定了美国热轧钢案上诉机构的相关观点。  (二) 如何识别和分离不同的损害效果  根据美国热轧钢案上诉机构的观点,在识别和分离不同损害效果的过程中,调查当局应采用何种具体的方法,对此《反倾销协定》没有规定。欧共体管道配件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成员方可以采用任何适当的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只要该方法能适当地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与其他已知因素的损害效果并满足第3条要求”在该案中,巴西指控欧共体虽然考虑了其他因素的“单个”损害效果,却没有考察它们的“累积”影响,因此违反第3.5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为,第3.5条没有就如何评估其他因素的影响提出具体要求,因此欧共体没有义务对其他因素的“累积”损害效果作出评估,尽管“从理论上讲,在特定情形下,多个其他因素累计起来可能构成对国内产业的根本损害从而割断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第3.5条“不归因”要求的解释是合理的,这是从条文的正常意义上理解“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的结果,也是符合逻辑的推理结论。  但是,有学者认为,对条文的如此解释歪曲了立法本意(这是乌拉圭回合各方达成妥协故意制定的模糊条款),使得条文过于明确,减少各缔约方在协定中故意预留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造法”的重要表现。笔者认为,要求当局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意义重大,其一、有利于准确实施反倾销税、有效消除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其二、可以增大当局调查难度,使其在发起调查时慎重考虑,从而抑制滥用反倾销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自由贸易,符合WTO自由贸易、提高各国居民生活水平的目的。事实上,在如何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的损害效果的问题上,当局还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  我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识别和分离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效果。例如,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后曾提出国内产业损害非由倾销进口产品所为,而是由于其自身过度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能力造成的。商务部的调查结论是,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产量明显增加,国内企业间压价竞争,使得国内铜版纸价格走低,产业利润率降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但是商务部在终裁中依然认为:“这一情况的存在并不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笔者认为,既然承认其他因素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之一,就应当依据《反倾销协定》将该其他因素的损害效果从整体损害效果中识别和分离出来,而仅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或依据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在终裁中的认定似乎显得过于简单。其实,尽管识别和分离工作尽管有难度,但我们在程序上仍可有所作为。我们承担的法律义务仅仅是在裁定中反映出该识别和分离,而如何识别和分离则由商务部酌情处理。  (三)“不归因”要求是否预示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主要原因”标准的“部分回归”  “不归因”要求与倾销、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标准密切相关。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标准,在国际上存在两种主张,分别为“主要原因”标准和“原因之一”标准。“主要原因”标准要求倾销必须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方可成立,进口国才能对倾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原因之一”标准是指,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成立,进口国就可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从国际反倾销法发展历史看,1967年肯尼迪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第3条(a)款规定:“当局应证实倾销是实质性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作出裁定时,调查当局应同时衡量倾销产品的损害效果与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消极影响的任何因素”。由此确立“主要原因”标准。由于美国强烈反对,认为依据“主要原因”标准确立因果关系的条件过于苛刻,该标准自1979年东京回合起被修改,改为现在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原因之一”标准,并规定“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即提出“不归因”要求。  有学者据此认为,“不归因”要求是伴随“主要原因”标准在法律条文中消失而出现的,是各方妥协的一个结果。“主要原因”是相对于“次要原因”而言的,因此“主要原因”标准本身即涉及调查当局对产业受损的不同原因的甄别、分析,并从中识别、分离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而这恰是“不归因”要求的内容。因此《反倾销协定》表面上看采用“原因之一”标准,但实际上蕴含着“主要原因”标准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向1967年反倾销守则‘主要原因"标准的‘部分回归"。”该学者进一步解释,依“原因之一”标准,当局无须考量倾销产品本身造成多大程度的损害,例如倾销产品使得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销售量减少多少百分比,只要与其他因素一起构成了损害(这已经满足了“原因之一”标准),那么当局就可以作出肯定性因果关系裁定,根本无须识别和分离倾销产品与其他因素的损害作用。  笔者认为以上分析逻辑有问题,因此结论也值得商榷。 笔者承认“不归因”确实在客观上要求识别和分离各种因素造成的不同损害,这与“主要原因”标准的要求没有二致,但识别和分离的目的不是认定倾销进口产品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根本原因”。识别和分离的目的是认定倾销是否造成损害、倾销造成多大的损害,进而采取有效的反倾销措施(例如征收相应额度的反倾销税),以抵消损害。简单地讲,为了确定是否征税,以及征多少税合适,才需要识别和分离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区分只是识别和分离的客观结果。所以,“不归因”要求与“主要原因”标准没有必然联系。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曾主张回复“主要原因”标准,并建议《反倾销协定》明确要求调查当局在全部损害中识别和分离出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对识别和分离的具体方法作出规定。该主张得到巴西、日本、墨西哥、瑞士、印度等国的响应。但是欧共体、澳大利亚等国表示质疑,认为如何对其他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如何认定“主要原因”都是艰难的问题,国内产业损害分析十分复杂,涉及很多经济因素和指标以及复杂的数学运算和分析。因为目前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呈现出时间冗长、工作繁重、成本高昂的特点,如果再向调查当局提出更高要求,是否可行是个大问号。笔者认为,根据本文前面分析,该主张若能得以实践,有利于促使当局慎重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即使当局在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时也可有效避免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从而最终符合WTO自由贸易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综上,中国的主张无论能否在多哈回合得以实现,都应当成为WTO成员努力的方向。  http://cn.texsources.com/topic/list.php?keys=wto

试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具体含义

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反倾销有两种,一是本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二是国外产品进入本国,本国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2.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3.在《辞海》中,“保障”有两个含义,一为保护、卫护;二为确保、保证做到,“保障措施”之“保障”应取第一义即保护、卫护。如果我们仅从词义上理解的话,在GATT/WTO体制中,反倾销和反补贴、国际收支限制、保护幼稚产业、紧急限制进口(狭义保障措施)、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义务豁免、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等都可以称为保障措施 4.特保措施 就是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的特殊保护!求采纳

反倾销反补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反倾销反补贴是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发展而设置贸易进口政策。其形式就是对于某些产品实行征收反倾销税,从而使得进口货物的成本增加,达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的生产和市场。影响:1、助长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引发国际贸易贸易保护战,扰乱世界贸易秩序。 3、对于出口国的相关产业是一种危机。

美国对我们塑料装饰带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美国对我们塑料装饰带的普遍反倾销税为:370.04% 普遍反补贴税:16.15%2018年12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塑料装饰丝带(Plastic Decorative Ribbon)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1)强制应诉企业Ningbo Junlong Craft Gift Co., Ltd.(宁波骏龙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倾销率为54.21%、Ricai Film Artwork Materials Co., Ltd.(东莞市日彩膜工艺材料有限公司)倾销率为62.04%、获得单独税率的10家企业(详见下表)倾销率为58.13%、DongguanMei Song Plastic Industry Co., Ltd.(东莞市美松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其他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倾销率为370.04%。(2)强制应诉企业Joynice Gifts & Crafts Co., Ltd.(深圳市兆能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4.27%、SengSan Enterprises Co., Ltd. (晟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8.03%、Santa"sCollection Shaoxing Co., Ltd.补贴率为94.67%、中国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率为16.1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9年2月4日对此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3920.20.0015和3926.40.0010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3920.10.0000、 3920.20.0055和3920.30.0000等项下的部分产品。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反补贴自然是针对补贴的,补贴是指政府以及政府控制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直接资金支持、放弃债权、政府采购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的超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并且由此形成对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反倾销则是针对倾销的,倾销指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出口商品从而造成进口国相关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产品。如果确实有补贴和倾销行为,别人的调查也是符合规则的。问题的关键一是中国本身有大量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容易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另外就是地方政府处于地方保护主义在政府采购时确实有偏向本地企业的行为。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中国当初是以非市场经济体加入世贸组织的,直到今天美国仍旧不承认中国市场地位。对于非市场经济体,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比对的不是本国正常市场价格,而是”经济水平相当“的第三国,就中国来说,经常比对的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国,但是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和印度的许多原料价格高出中国许多,结果即便中国产品以很高价格出口在比对时也是低于所谓的市场价格的。上述的中国特殊情况就造成了中国被双反特别的多。至于对外贸的影响,自然是导致相关产品出口的减少。当然中国有时候会以减少出口税作为对策。

反倾销税要如何查询?

当今国际贸易形势日益严峻,贸易保护及贸易壁垒层出不穷。我国出口量为世界第一,面对当今国际贸易形势,出口产品屡屡被限制,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高关税等等。国内出口商应如何应对?首先你得确定你所出口的产品是否被反倾销?具体的税率是多少?具体方法有二1)直接让国外客户在当地查,该产品进口是否有限制,具体税率是多少?2)自己在网上查,上中国贸易救济网查询,或者找公众号转口贸易反倾销,公众号上直接输入海关编码前四位,在网上查只能查到网上公布的信息,可能由于时限或更新的问题,不能保证百分百的准确率,仅供参考。例如:滚筒式洗衣机 HS 84502012确定好产品被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后。应对的措施主要有三:1)比较大型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期间,积极应诉。以获得单独税率。2)货值较低或者实际征收税率较低的产品,可直接出运,交齐税率进关3)货值较高或者实际征收税率较高的产品,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应对本次重点讲如何第三国转口贸易正常贸易下,签订合同的双方直接完成货物的交接,境内公司将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而在转口贸易下,贸易并不再直接在中国和目的消费国之间进行,而是借助生产力同样发达的第三方国家转手进行买卖交易,转换贸易主体合法避税。货物不直接到目的港,而是绕中转港,在中转港口完成换柜,配套中转国的原产地证书以及出口文件,为目的港客户提供清关文件。比方最近中美贸易战,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但是对某些国家并没有增加关税。因此,通过转口贸易,货物运到这个第三方国家中转,增加了一些中转费用,但是就避免了高昂的反倾销税。目前,诸多“中国制造”产品(如各类服装、鞋、袜、帽、布匹、陶瓷制品、轴承、家具、化工、紧固件等)在欧盟、美国、墨西哥、土耳其、埃及、南非及中南美国家,大多已遭“反倾销”、“特保”、“设限”, 可以通过东南亚国家的某些进出厂商配合,为客户提供这些国家的转口贸易服务,出示全套产地单证等,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避开“反倾销”关税,提高利润空间。找好一个在东南亚(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地)的转口贸易公司,并和他们签好合同,要注意,也要查一下美国对该国的关税费用。与美国客户讨论,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代理的出口文件作为付款条件,同时是否能以代理方所提供的出口文件作为清关文件,美国客户了解同意之后,将货款或者信用证开给转口贸易的那个三方代理公司,和客户确定好合同,按照谈好的这些条款,让美国客人和这个三方公司按照这个合同签署,交期这里要增加,要计算从中国装船到三方转口国的时间,然后考虑转口贸易方办理入关出关手续、办理换柜的时间等中转时间,并留一定余地。简单一点就是三方代理公司就相当于是东南亚等地的贸易公司,向我们采购之后再转卖给美国。风险1、货权风险由于找的是代理,而且是需要第三方在第三方国家中转,如果找的代理公司信用度低,直接把货物私吞了这也是有可能的。而在第三方国家到目的客户这一块,是由转口贸易代理的,这一块的操作就掌握在了第三方代理手里,也可能会碰到客户勾结代理放货的可能。2、资金风险到了三方中转代理公司手里,资金会不会被挪用?即使签订了合同,转口贸易公司会不会卷钱跑路。曾经就发生某转口企业,将总共一亿多的资金私吞后潜逃海外的情况。毕竟国际贸易资金往往巨大,几十个客户贸易额就可能过亿。3、目的港清关风险有很多转口贸易代理会出具虚假的第三方中转国家产地证文件,如果在目的港被查到,就会被发现,导致清关困难,面临高额罚款。4、海关查检出口代理的企业,出口数量很多,就会增加查验率,如果此时,代理的单据是虚假的,就可能导致货物被扣留,造成罚款等比较麻烦的问题。注意事项1、需要让买家知道,不要不告诉客户就直接转口了。2、包装上面,因为要转口的,包装上用中性包装,或者注明第三国产地,不能有“MADE IN CHINA”标识,或者能够识别出来是中国的产品。3、T/T的方式,通知客户付款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打给国内,国内生产。客户打余款到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国内,国内寄单据给代理公司,或者给其电放。4、对于有些是信用证操作的,由于给客户的清关单据是第三方国家的,而信用证是交单收汇的,所以信用证要注明好第三方文件可接受。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关税壁垒吗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是关税壁垒。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是关税壁垒。

欧盟对我们电动自行车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欧盟对我们电动自行车的普遍反倾销税为:62.1% 普遍反补贴税:17.2%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2019年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普遍反倾销税为:62.1% 普遍反补贴税:17.2%,具体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Nomenclature)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欧盟TARIC编码为8711 60 90 10)。2017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2017年9月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7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美国对我们大口径焊管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美国对我们大口径焊管的普遍反倾销税为:132.63% 普遍反补贴税为:198.49%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2018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大口径焊管(Large Diameter Welded Pip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1)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倾销率均为132.63%;印度生产商和出口商倾销率均为50.55%。(2)中国强制应诉企业Hefei Zijin Steel Tube ManufacturingCo.、Hefei Ziking Steel Pipe、PanyuChu Kong Steel Pipe Co. Ltd. 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率均为198.49%;印度强制应诉企业Bhushan Steel、Welspun Trading Limited及印度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率均为541.1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8年12月20日对此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5.11.1030、7305.11.1060、7305.11.5000、7305.12.1030、7305.12.1060、7305.12.5000、7305.19.1030、7305.19.1060、7305.19.5000、7305.31.4000、7305.31.6010、7305.31.6090、7305.39.1000和7305.39.5000项下产品。2018年2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发起双反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加拿大和希腊的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3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同时对进口自加拿大和希腊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8年6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反补贴初裁。2018年8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加拿大、希腊、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反倾销初裁。据美方统计,2017年美国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涉案产品进口额分别约为2920万美元和2.947亿美元。

美国对我们锻钢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美国对我们锻钢件的普遍反倾销税为:142.72% 普遍反补贴税为:13.41%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查询更多反倾销税可关注公众 转口贸易反倾销2018年10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意大利的锻钢件(Forged Steel Fitting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与此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锻钢件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1、中国大陆强制应诉企业柏纬(泰州)铁工有限公司(Both-Well (Taizhou) SteelFittings, Co., Ltd.)和其他14家享有单独税率的中国大陆涉案企业(详见下表)倾销幅度为8.00%,基于不利可得事实,中国大陆强制应诉企业江苏海达管件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Haida PipeFittings Group Company Ltd.)及其分公司Yancheng L&W International Co., Ltd.和Haida Pipe Co., Ltd.以及中国大陆其他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142.72%;2、意大利涉案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49.43%~80.20%;3、中国大陆企业柏纬(泰州)铁工有限公司(Both-Well (Taizhou) SteelFittings, Co., Ltd.)及中国大陆其他涉案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政府补贴幅度均为13.41%。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7.99.1000、7307.99.3000、7307.99.5045和7307.99.5060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7307.92.3010、7307.92.3030、7307.92.9000和7326.19.0010项下的部分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案作出双反产业损害终裁。2017年10月26日,应BonneyForge Corporation和the United Steel, Paperand Forestry,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WorkersInternational Union于2017年10月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意大利和台湾地区的锻钢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锻钢件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意大利和台湾地区的锻钢件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同时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8年3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锻钢件作出反补贴初裁。2018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意大利和台湾地区的锻钢件作出反倾销初裁。据美方统计,2017年美国对中国大陆和意大利涉案产品的进口额分别约为1.048亿美元和4390万美元。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什么?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反补贴和反倾销税实施的条件是什么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  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  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  获得了利益。  (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  范  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  补  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  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  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指什么?

反倾销调查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反补贴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是采取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反补贴调查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在国际贸易里保障措施 、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这三个都是什么意思?

1)国际贸易里保障措施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2)反倾销措施是指当进口国进口的产品价格远远低于本国产品的平均水平,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增加此进口产品百分之几百的反倾销税,使得此产品在本国销售价格远远高于本国产品平均价格,而迫使进口商放弃进口3)反补贴措施是指当进口国进口的产品由于出口国政府的补贴出口税而使得价格远远低于本国产品的平均水平,就采取反补贴措施,增加此进口产品百分之几百的反补贴税,使得此产品在本国销售价格远远高于本国产品平均价格,而迫使进口商放弃进口 总之,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则针对不公平贸易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是?

反倾销税是对倾销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反补贴税是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商品的附加税。

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1.补贴,反补贴举例:a.中国向欧盟出口纺织品,中国觉得其纺织品的价格太高,所以给予出口的商家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你的价格降下来,有政府买单。这个是补贴。b.欧盟进口中国的纺织品,发现中国政府给纺织品出口有补贴了,觉得你这个不行,价格太低了,我们自己的工厂没的什么优势了,就要多征收你的税,抬高你的价格,让你这个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2.倾销,反倾销a.中国对M国出口初级产品,价格低的离谱,1000美元的成本,你100美元就卖了,别人就认为你这是在倾销。b.老M对你这个倾销就不乐意了,就征收反倾销税,高的离谱,你不提高价格就不行。这个就是反倾销了。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有什么差异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什么是反倾销产品

法律主观:反倾销指对于外国商品对我国进行倾销时所采取的反对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种类包括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等。法律客观: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

普通关税最惠国税普惠制税反补贴税特惠税反倾销税哪个税率最高

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适用于未建立邦交的国家;最惠国税:正常的关税,税率远低于普通税,一般邦交国家之间都是按这种关税征税;普惠税:是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关税;特惠税:也是一种优惠关税,是双向的,通过国家之间的关税协定来确定

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1、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2、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也是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3、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4、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损害或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百度百科-反倾销百度百科-倾销百度百科-补贴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向左转|向右转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向左转|向右转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简述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简述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什么是倾销?倾销,意思是用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以便击败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然后再大大提高商品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以下是详细解译:1、指熔铸金银。《醒世恒言·陆五汉硬留合色鞋》:“家中别无银两,只得把那两锭雪白的大银,在一个倾银铺里去倾销,指望加出些银水。”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谷·革官银匠》:“窥其乡愚孤懦,故将银罐倾翻,急难淘浄,反赖他人。种种奸弊,不一而足。及至倾销起解,元寳从无足色。”2、指资本家或资本集团用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独占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周恩来 《恢复生产,建设中国》:“拿棉花生产来说,凡是国民党统治区的棉田都减产,因为有 美 棉的倾销。”3、泛指大量抛售商品。李劼人 《天魔舞》第二五章:“那自然罗,大家都只顾得逃命,囤积的东西,哪个不想倾销了,寻几个现钱。”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的实施条件: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3、两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三种救助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异同点

1、三个措施的概念界定。第一,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第二,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其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国家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措施。如果补贴导致受补贴产品出口激增,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国可对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第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规定于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中,“如因意外情况(不可预见)的发生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该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事件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保障措施特指对被裁定违反保障条款的进口产品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或特别许可进口等各项措施。2、三个措施的相同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3、三个措施的差异点。尽管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们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第一,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第二,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保障措施只是在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或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下才被采用。因此,反补贴、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后者的执行条件和程序严于前二者。第三,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第四,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差别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而反补贴因补贴形式多样,加上系政府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故实施较为困难易招致报复。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主要存在使用对象、制裁成本、实施程序的烦琐及难易程度上的差异。反倾销相对于保障措施在使用对象上具有更强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制裁成本更低,实施程序更易于操作以及预见性更为确定。由此可见,反倾销比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更易于以最低的代价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的实施条件: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3、两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 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什么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什么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比较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各是什么,二者有什么不同么?????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作用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定义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 反补贴税 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补贴税-概述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政府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实行免税等。目前,美国和欧共体对许多农产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欧共体对农场主的生产补贴则更多。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反补贴税-补贴特征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 反补贴税 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但是并非所有的符合上述特征的补贴都受协议约束,受协议约束的补贴具有专向性(specificity)。即只有在补贴是具体针对一个(或一类)企业或行业的情况下,方可针对“被禁止的”或“可申诉的”补贴实施所规定的补救措施。专向性是协议的核心概念。下列4种类型的补贴具有专向性:①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②产业专向性(industry-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行业部门进行补贴; ③地区专向性(regional-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④被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subsid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产品相联系的补贴。反补贴税-程序规定 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反补贴税 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承诺: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出口方作出的下述承诺: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反补贴税;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机关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经解除,则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②有关确认损害的规定:对于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中的专向性补贴来说,只有在此类措施对另一国造成损害或严重的消极作用,才可进入磋商程序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损害的确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其受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有关产业的后继影响。反补贴税-特殊待遇 (1)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国家,这些国家可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某一产品已具备“出口竞争力”,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应在8年内取消。(2)关于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生效8年内不适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编人员年内不适用。(3)对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停止调查。除以上内容外,《协议》还对于过渡期的安排、争端的解决作出了规定。反补贴税-国内规定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反补贴税 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第一,关于反倾销税的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二,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及税率的确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次,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条例仅仅在第五章中对反补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特别规定。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独立法的惯常做法。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WTO及其成员国的规定 首先,WTO成员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美国采取的“追溯征税”做法,即如果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28%进口商通关时只需缴纳28%的保证金,但实际要缴纳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务部作出复审时再定。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关于反补贴税,根据GATT第6条3款规定,反补贴税应当理解为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环节上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可见,反补贴税并不具有惩罚性,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仅在于抵消补贴。另外,GATT第6条与第16条规定,如果某一缔约国进口另一缔约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出口国的奖励或津贴,并对进口国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该产品的缔约国,可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可见,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另外,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案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此种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条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来自己放弃任何所涉补贴或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但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摘自互动百科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概念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反倾销与反补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第二条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有什么区别?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扩展资料: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参考资料:反补贴_百度百科反倾销_百度百科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简述什么是反倾销措施、什么是反补贴措施,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

一、正面回答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1、实质不同,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的实质是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是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反补贴的实施条件是禁止性补贴;3、性质不同,反倾销的性质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反补贴的性质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二、分析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三、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本质是什么?反倾销补贴原则是WTO公平竞争原则下的最重要方面。在国际经贸领域中,从本质上说,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形成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他成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区别

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三种救助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异同点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法律主观:三个措施的相同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的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二、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特定主体在落实犯罪行为之后造成的两种不同的按最状态。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2、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3、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4、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中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问题:1.概念: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

  如何应对反倾销  外经贸部副部长、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入世前说,中国入世的最大风险是“我们不熟悉规则,不做准备”, “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便是加强对国际规则的了解” 。  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及应诉到底是个什么游戏呢?按照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法律。  WTO规定,若有企业利用低价出售商品,一国政府可以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倾销的商品实行高额关税,迫使这一产品提高价格。实际上,一旦运用反倾销手段,受到倾销指控的产品无法承受高额关税,肯定退出这一国的市场。我国企业要灵活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向有关反倾销的国家作出适度的反应,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宝钢为何游刃有余  宝钢集团就是玩应诉反倾销游戏的一个高手,他们几年前和美国、加拿大等强频频过招,多是“得胜还朝”。  宝钢每每面对反倾销指控、调查时,他们游刃有余从容应对,那么,宝钢到底都有哪些致胜法宝?2001年10月上旬,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中国等九国的冷轧钢板对加拿大反倾销案的损害问题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等国的冷轧钢板没有对加拿大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这是应诉的上海宝钢集团第三次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全面获胜。  几年来,宝钢经历了数起应诉反倾销的案子:应诉美国热轧中厚板反倾销案(1996年)、应诉美国冷轧板卷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印尼钢管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美国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应诉加拿大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皆立于不败之地。  宝钢最早与反倾销诉讼遭遇是在1996年,未雨绸缪,宝钢集团在1995年间就开始培养能到国外去应诉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反倾销诉讼的起诉点可以很低,只要一国的钢材占起诉国进口总量的3%,或者多个国家累计的进口量占该国进口量的7%,就可以被起诉。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的原则,对不应诉的国家或企业直接作出“缺席审判”。因此宝钢对反倾销诉讼极为重视,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应诉机构,而且在生产成本上建立了价格分摊平台,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通过严格管理,不断降低物耗等各项成本,为反倾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集团法务部谈到他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体会时说,不外乎这么几条:1、积极应诉,据理抗辩,占领国际市场份额;2、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主持整个工作;3、组成专门的(起)应诉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宝钢有22个部门,110余人参与反倾销工作);4、对不同案例的研判,即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分别将主攻方向定在倾销抗辩或损害抗辩;5、事先对总体应诉方案的制定,过好“调查问卷定调关”,为检查打下基础;6、参加模拟核查人员的培训;7、对律师选聘标准要求高,如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国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从事反倾销的经验及胜率显著、从事反倾销承办律师须具备法律和财务融一身的技能、在中国有办事处且承办选题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外语一定要流利)。他们认为,只要把这几条落到实处了,在面对别国的反倾销调查时,才能依法有理有利地与对方玩“博弈”的游戏,为企业赢取最大利益。  为什么欧美国家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不时高悬在我国企业的头上呢?仅以钢铁产业为例,美国是世界钢铁消费大国,但它每年年产钢铁才8000万吨左右,其消费量却超过1亿吨,每年有接近1/4的钢产品需要靠“拿来主义”才能吃饱。并且由于钢铁企业设备老化,这个产业在美国已举步维艰,去年已有五六家钢铁企业宣布破产。美国钢铁工业的高成本和美元的坚挺,使进口钢材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不只是美国,钢铁业是个高度全球化的产业,全球钢铁工业的供大于求,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产品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对欧美威胁很大,成了欧美钢铁企业的眼中钉肉中刺,这是一再引发对我国钢铁工业被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原因。  WTO人才少而又少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没有能打WTO官司的人才,而请欧美大律师,一个上午就要1千多美金。由于缺乏懂WTO规则的人才,在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上,会议日程和内容的变动根本不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甚至决议都草拟好了,发展中国家代表竟然一无所知。  入世后,反倾销和倾销官司将成为家常便饭。如果没有一批精通WTO规则的高级人才,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了解,每年中国各高校的经济类毕业生总共有13万人左右,如果13万毕业生全都从事外贸行业工作,5年内中国也只能培养出65万外贸人才,缺口至少在100万以上。全国目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谈判人才仅有9人,而熟悉市场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在中国几乎为零。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人才,我们拿什么去与人家玩?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专才,我们的企业只能狼狈不堪的被人家玩弄于股掌之上!  面对中国入世的新形势,上海在培养WTO人才方面又走在了前面。2001年7月21日,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启动了“WTO事务高级专业人才培训工程”。结果,一个上午,报名人数就突破了第一期培训100人的计划。这个由上海市府不惜巨资投入的人才培训工程已全面启动。上海将用3年时间为上海地区的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培养100名精通WTO事务的高级专业人才。此外,上海还将眼光瞄向了海外。上海将聘任书送到了WTO候任总干事素帕猜等一批世界一流WTO事务专家的手中,聘任他们担任顾问。同时,上海正在与全世界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联网,建立一个以国际贸易争端监控、预警、咨询与评估服务系统为核心的WTO事务信息平台。这在全球是第一个。2001年11月,上海邀请WTO主要成员国的专家和官员请来上海,就本国解决“入世”前的应对预案与“入世”后初期的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展开报告。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  如果别人对我们进行反倾销调查,我们该怎么办?  目前,正当我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时,却不断地遭受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迫使我国一些企业及其产品被他国拒之门外。相反,国外企业的产品却长驱直入,给我国同类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反倾销是我国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抱着消极不抵抗主义,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原因何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企业缺乏团结一致对外行动的合作意识与不屈抗争的意志。政府只能制定适应WTO的市场游戏规则,至于怎么去玩这个游戏,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起而行,这里没有道义,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在WTO的游戏厅里,中国企业至少要防着对方“诡计多端”,如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2000年8月,欧盟对中国数百家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此宗反倾销案,率先发难的是鼎鼎有名的荷兰菲利浦集团。“这一次我真是上了你的当”,数百家节能灯企业感觉被菲利浦结结实实地玩了一把。因为1999年的这个时候,菲利浦还在中国各地大量低价收购节能灯,那个时候,中国企业还真以为天上掉馅饼。谁曾想这居然成了菲利浦的反倾销“证据”。  还有,一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其实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首先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使我们的出口产品既免受反倾销制裁,又保持竞争力。因为,高额关税与产品高价同样都可致产品于死地。  反倾销、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针对近年来上海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和进口产品倾销逐年上升的态势,上海许多企业加强学习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国际经济法有关条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取得了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有关方面透露,近年来上海企业先后参与20起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案件,其中应诉14起,起诉6起。在应诉案件中,6起胜诉或基本胜诉,1起达成中止协议,3起获得较低税率,3起正在进行;在起诉案件中,3起胜诉,3起正在进行。宝钢集团面对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起诉,建立预警体系,积极应诉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有文件和问卷,据理抗辩,为应诉成功创造了前提条件。上海一铅股份公司在美国反倾销起诉后,把应诉工作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专门成立领导班子,由一位副总经理挂帅,下设4个专业小组,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应对美方的核查。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在起诉日本、美国和德国丙烯酸酯倾销时,聘请反倾销业务经验丰富、在反倾销谈判中胜率较高的国内著名律师“助阵”。承办律师既精通企业财务和国际法律,又认真仔细、吃苦耐劳,为反倾销起诉取得成功立下汗马功劳。  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这个数字,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令人深思,发人深省,今后我国企业在WTO这个游戏厅里将会面对更多的反倾销起诉案件,如何玩应诉反倾销的游戏呢?会不会再发生像中国彩电业那样被人家用反倾销的武器轻而易举地逐出市场的悲剧呢?

谁能将反补贴 反倾销用通俗简单易懂的话 来解释一下 不要百度百科 谢谢

反倾销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委托代理人提出反补贴申请。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而且对反补贴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较为了解。代理人一般应为中国注册律师。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请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请人所占的份额。所有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书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机关是商务部。( )

【答案】:错误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执行。因此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机关是海关。

反倾销,反补贴 和保障措施条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  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  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  获得了利益。  (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  范  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  补  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  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  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某项产品进口激增 , 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 WTO 义务的结果 ;  ( 二 )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  ( 三 ) 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  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 , 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 ;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 , 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 ( 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 。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 GATT 第 19 条 , 只有发生了 ( 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 ) 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 即 “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 , 而不考虑其来源 , 即必须在无歧视( 最惠国 ) 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关于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核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异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不得延长。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应对反倾销: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扩展资料:认定反倾销的方式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打比方,德国一块光伏板价格为5块钱,中国光伏板由于政府补贴等因素,光伏板价格价格仅为2块钱,作为消费者,当然是哪家的便宜就买哪家的。德国光伏板制造商由于卖不出产品,肯定不乐意了,向德国政府报告,你这看咋办。于是,德国政府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后,就会使出大招:“反倾销税”。一块光伏板原本卖2块钱,现在还要额外缴纳3块钱的税,这样你要是还卖2块钱那就要亏本啦。看看欧洲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做法:自2013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对进口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64.9%的反倾销税和最高11.5%的反补贴税,为期两年,并于2015年年底延长一次。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都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各种冲击也就不足为怪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增多 积极应诉是应对之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我国确定今年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四大重点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 措施 ,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反倾销与反补贴   一、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种类   临时措施   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   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补贴的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的程序内容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 申请书 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猜你喜欢: 1. 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 纺织品贸易相关论文 3. 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4. 关于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5. 有关国际经济贸易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对反倾销出台的措施或规定

随着部分进口配额的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废除。中国的国内生产商逐渐感觉到了物美价廉的进口产品正越来越多的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像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各产业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规性壁垒来抵挡进口产品带来的冲击。反倾销措施恰好能在进口商“倾销”产品时,起到平衡产品价格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反倾销法规也会成为保护主义者的工具。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对其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进行了约束。 截至2001年3月1日,以1997年颁布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为依据审理的案件已达7起。对反倾销是否发生,倾销幅度的裁定分别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并在此后四到九个月的时间内作出终裁。随着各行业对反倾销的认识加深和损害调查机关申诉处理效率的提高,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必定会逐年增加。根据外国使馆统计,目前等待审理的申诉已有75起之多。 中国反倾销条例生效后,政府此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例如,外经贸部和经贸委2000年颁布了有关听证会的条例,允许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供口头证据,这在中国并不多见。 尽管如此,目前而言,中国反倾销的管理部门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国外被指控方没有机会看到所有的相关信息,大多数有关申诉方的材料都被作为商业机密保护起来。此外,调查机关总是不加分析验证地接受申诉方的申诉,这些不足之处无疑是有利于国内申诉者而有损国外受控方利益和司法公正的。是与WTO规定不符的。 反倾销,中国和WTO 尽管反倾销行为中难免会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成分,不公平的审理方式仍可能会危及中国的对外贸易关系。例如,依据WTO反倾销法规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司法审查部门的共同参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已承诺要设立司法审查机关,但至今仍未付诸行动,并且此机关的独立程度、权利范围也并不明确。中国在递交给WTO工作组的入世计划书中已明确表明,入世后将调整国内的反倾销法规使之与WTO规定保持一致。 中国应当做出怎样的改变呢? 首先,中国应当提高反倾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换言之,尽管中国国内反倾销法规在条文上与其他国家非常相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调查机关使用的定义和法规却相当不严谨且缺乏公开性。因此,国外生产商和出口商无法在反倾销抗辩时给出足够的证据。 调查机关应当依据机密的情况,更多地公开其裁决依据。调查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方完全地公开损害程度和倾销幅度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如果缺乏足够的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就无法在抗辩时做出充足的证据陈述。同时,裁决和倾销幅度的计算如果没有充足的公开证据,也会造成偏袒的嫌疑。 目前,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审查反倾销调查机关行为的法庭。因此无法对其在损害调查原因和倾销幅度计算等方面的裁定进行审查。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应当具备彼此独立的司法、仲裁及行政法庭机构。如上所述,中国已经承诺要建立一个这样的行政法庭,但这个法庭究竟有多大的独立性,多大的权限和能力来执行其审查职还仍然是个未知数。 在反倾销实践方面中国还不得不克服许多缺点,以适应WTO的要求。例如,调查机关在接受申诉时,在“相似产品”确定上只是单纯接受申诉方的定义,而没有参考市场公认的品质构成、等级等标准。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的合计应包括所有的国家,不管其是否是WTO成员国,而中国目前仍允许申诉人忽略从某些政治争议地区进口的产品,如台湾地区。这种不足在台湾在WTO体系内加入中国后能够得以弥补,但在过渡期内仍然会损害到其他国家的出口商的利益。 规划中的保障措施条例 反倾销税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性贸易壁垒。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确定进口大幅度增加,以致对其国内同类生产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成员方政府可以提高关税税率或采取其它措施来限制进口量。例如日本和韩国最近对中国出口大蒜及其它农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 尽管受其对外贸易法制约,中国仍必须出台自己的保障措施条例。假设中国反倾销条例的颁布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那么保障措施条例的空缺就有些令人难以理解。这样中国相当于自己放弃了一个世界公认的抵抗进口洪流的屏障。然而,即将入世的中国也在其贸易伙伴对其采取保障措施时,实行了有些过分的报复(2000年春终止了对韩国的几亿美元的进口,以报复韩国对中国进口大蒜的关税提升)并且也有可能同样对待其它的贸易伙伴。入世后,中国必须遵循WTO关于保障措施的协商和争端解决规定。如果说中国反倾销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已不可避免,那么在制定保障措施法规的过程中,建立和实行公平秩序对中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 对出口商的建议 国外生产商在向中国出口产品和直接在中国投资设厂中进行选择时,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反倾销法规,某些国内产业已经有效地利用了国家的反倾销法规,保护并且扩大了自己在国内的市场份额。 出于国内保护,反倾销措施目前在不公平地保护中国国内申诉者。而入世后的中国,必须在根本上整顿和强化其调查机关,建立公开的司法监督法庭,使反倾销审理过程利害双方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这一高水准的公正体系,应当在中国即将出台的保障措施条例中得以建立。

反倾销论文内容提要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什么是反倾销产品

法律主观:反倾销指对于外国商品对我国进行倾销时所采取的反对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种类包括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等。法律客观: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中国应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美国反倾销税率多少以内视为零税率,这个除非产品没被反倾销(应对与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转口贸易减免/降低国外进口税费成本);另外进口普通关税、贸易战附加税,这些都要查询一下的。升宝国际转口网,查询各国反倾销税挺方便的,把产品HS编码给一下就能查,主要省事不用管,客服会免费帮忙的,关于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税费的解决方案和案例都有,很实用可以试一下。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普通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而冲击国内市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出口不断增长,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反倾销立案调查308起,占总数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外贸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一、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我国贸易出口,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不少国家认为(特别是西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基本上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相关竞争对手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商品做出倾销指控。二、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的特点!1. 反倾销诉讼次数频繁;自1979年中国产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倾销以来,便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剧增。在1996-1997年仅上半年欧盟对华作出了10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华和一些国家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困扰;继9家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倾销指控后,欧盟随后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中国被美国指控倾销钢铁产品。据2000年统计,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近40起。2. 反倾销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有冲击国内市场,无论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视为倾销,产品范围涉及:铝型材、光伏、自行车、钢卷、汽车散热器、焊接不锈钢管、光伏组件、陶瓷辊、无纺布、铝散热器、铝箔、瓷砖、无缝钢管、空心型材、石墨电极、盘条、不锈钢水槽、镀锌板、胶合板、焊缝管、钢制车轮、铝材、独轮手推车、挤压铝型材、研磨钢球、门锁、门把手、日用陶瓷、电动自行车、地砖、玻璃纤维长丝、网格布、紧固件、无缝钢铁管、聚酯短纤、蜡烛、汽车挡风玻璃、石油管材、铝制电线、铝制电缆、石油管、石英台面、钢制轮毂、面料、汽车玻璃、钢丝绳、陶瓷餐具、鞋类产品、球墨铸铁管、轧辊、陶瓷洁具、釉面瓷砖、不锈钢餐具、PVC型材、太阳镜、眼镜架、墙砖、铝制炊具、儿童单车、同轴电缆、钢制研磨球、拉链、铁铰链、服装纺织品、无缝碳钢管、PVC帆布、玻璃镜、PET薄膜、铝制预涂感光平板、螺纹铜管、耐火陶瓷过滤器、不锈钢冷轧板、合成纤维布、自行车曲轴连杆、SDS钻头、台扇、AA干电池、太阳能电池EVA塑料片、力克纤、渔网、玻璃器皿、风力发电机组铸件、散热器芯、铝散热器组件、塑料加工机械、注塑成型机、SDH光传输设备、DVD可刻录光盘、紧凑型荧光灯、铝合金轮毂、弹簧减震器、棉布、牛仔布、应急照明设备、手动料理机、手动搅拌器、洗碗机、车载空调蒸发器、车载空调冷凝器、电动熨烫机、冷却剂泵、水泵、非自吸式离心电泵、单相交流发电机、离心泵、螺杆压缩机、发动机、管配件、液体冷冻泵、滚子链、接线端子、手用螺丝刀、汽车空调蒸发器、汽车空调冷凝器、向心球轴承、螺旋钻头、厚型铜锁、挂锁、台钻、合金钢锯片、冷轧钢卷、冷轧钢板、抽油杆、钢构件、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碳和合金钢管、镀锌钢丝、钢管桩、钢格板、床垫用弹簧组件、半导体冷热箱、碳钢焊接钢管、无缝钢制油气套管、高碳钢丝绳、热轧钢板、钢绞线、合金钢条、尼龙线、合成纤维毯、圆珠笔、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热轧钢管、铁道轮毂、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应用级风电塔、镀铝锌板、铝制车轮、铜版纸、六角头螺丝钉、铝制高压锅、细焊丝、铝膜气球、不锈钢洗涤槽、锌合金把手、钢把手、钢缆、钢板薄片、碳钢镀锌丝网、铅笔、RG型同轴电缆、铸铁制品、耐腐蚀钢、热轧板材、厚钢板、泡沫陶瓷过滤器、冷轧不锈钢板、太阳能玻璃、有机涂层钢产品、可锻铸铁螺纹管、皮面鞋靴、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紧固件配件、手动叉车、手动叉车配件、电子秤、手提包、拉伸变形丝、不锈钢啤酒桶、床垫、钢轮、钢货架、钢制丙烷气瓶、铸铁污水管、大口径焊管、塑料装饰丝带、铝合金薄板、锻钢件、不锈钢法兰、硬木胶合板、碳合金钢定尺板、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带材、非晶硅织物、大型家用洗衣机、铁制机械传动件、无涂层纸、无螺栓钢制货架、碳钢合金盘条、无取向电工钢、取向电工钢、预应力钢轨用钢丝、硬木装饰胶合板、高压钢瓶、复合木地板、钻管、无缝精炼铜管材、带织边窄幅织带、编织电热毯、厨房用金属架、厨房用金属筐、环形碳素管线管、空调用截止阀、钢制螺杆、不锈钢焊接压力管、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热敏纸、钢丝衣架、薄壁矩形钢管、钢钉、复合编织袋、横格纸、金刚石锯片、艺术画布、金属镁、皱纹纸、木制卧室家具、手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锻铸铁管附件、滚珠轴承、铁矾合金、冷轧碳钢板、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热轧碳钢、定尺碳素钢板、刹车鼓、刹车盘、圆锥滚子轴承、陶瓷厨具、陶瓷洁具、陶瓷产品、陶瓷绝缘子、玻璃绝缘子、订书钉、中密度纤维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纤维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属文件柜、碳合金钢螺杆、橱柜、浴室柜、预制钢结构、工具箱(柜)、封箱钉、薄棉纸、咔唑紫颜料、云母珠光颜料、热轧碳钢板、等等众多种类商品,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条款相继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其可诉范围将进一步扩大。3. 对中国制造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一些西方国家在认定哪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主观性很强。产品被作为倾销的对象,大多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中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在1992年至1996年间一直在上涨,但1995年至1997年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为倾销,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失去了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大部分情况被认定了倾销;关于更多详情,请参考资料:反倾销 - 百度百科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三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应对反倾销: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扩展资料:认定反倾销的方式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打比方,德国一块光伏板价格为5块钱,中国光伏板由于政府补贴等因素,光伏板价格价格仅为2块钱,作为消费者,当然是哪家的便宜就买哪家的。德国光伏板制造商由于卖不出产品,肯定不乐意了,向德国政府报告,你这看咋办。于是,德国政府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后,就会使出大招:“反倾销税”。一块光伏板原本卖2块钱,现在还要额外缴纳3块钱的税,这样你要是还卖2块钱那就要亏本啦。看看欧洲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做法:自2013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对进口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64.9%的反倾销税和最高11.5%的反补贴税,为期两年,并于2015年年底延长一次。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都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各种冲击也就不足为怪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增多 积极应诉是应对之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我国确定今年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四大重点

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1、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2、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也是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3、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4、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损害或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百度百科-反倾销百度百科-倾销百度百科-补贴

( )是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A.反倾销B.反补贴

【答案】:C标准答案:C答案解析: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参见13年教材P60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的实施条件: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3、两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是?

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反倾销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什么叫反倾销和反补贴?

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在16世纪和17世纪,补贴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政策。这些国家实施激励和支持措施来支持自己的出口,以便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损害本国产业的后果或阻碍本国产业建立的法律行为。应答时间:2021-10-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概念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反倾销与反补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2、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二十九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什么意思?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试简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之间的区别。

【答案】:(1) 倾销,是指违反反倾销法的规定,以低于反倾销法允许的最低价格向进口国推销产品并给进口国或第三国造成损害的行为。补贴是指出口国 (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倾销与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实施主体有所不同,倾销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出口商品的企业,补贴的实施主体一般是一国的政府。②发生的具体场合有所不同,倾销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补贴主要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但也可以发生于进口商品时对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行业、企业提供补贴的情形。③发生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倾销无须借助中间环节即可实现其目的,低价倾销的本身就可以造成对外国企业或产品的损害,而补贴要通过被补贴企业的低价销售,才能间接对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损害。(2) 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区别是:①反倾销措施只要发生倾销的行为就可以实施,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要求补贴具有专项性;②反倾销的价格承诺由出口经营者来作出,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③适用国家不同,反倾销税可以适用于任何经济形态的国家,而反补贴税只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应从倾销与补贴以及反倾销措施与反补贴税措施两方面的区别来回答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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