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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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就是FORM A证书,FORM A证书是受惠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货物出口到给惠国(主要是发达国家)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原产地凭证。FORM A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对应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时,才有资格享受关税减免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共39个。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是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在签订协定的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跟非互惠的FORM A证书不同)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可签发FORM B 证书的国家为:中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和韩国(《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是根据《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发的、在签订协定的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可签发FORM E 证书的国家为:中国、老挝、越南、泰国、缅甸、柬埔寨、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东盟成员国)。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P)是根据《中国-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及其项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在中国和巴基斯坦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5)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是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及其项下《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在中国和智利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6)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N)是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签发的在中国和新西兰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7)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X)是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签发的在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8)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产地证明书(FORM S)是根据《中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签发的在中国和瑞士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9)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FTA证书)是根据《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及其项下《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在中国和秘鲁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10)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L)是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及其项下《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规》签发的在中国和哥斯达黎加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
11)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K)FORM K证书是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及其项下《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签发的在中国和韩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产地证明文件。韩国既可以签发中韩自贸区FROM K证书,也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FORM B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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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亚太证书 (签证国别: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Form M证书格式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BK证书
2.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 (签证国别: 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格式:FORM E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3.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
4.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格式:FORM F (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
5.中国-新西兰优惠原产地证书 6.中国-新加坡优惠原产地证书
7.中国-秘鲁优惠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
8中国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A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到那些国家的产品可以申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FORM A)?
目前世界上共有39个给惠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到这39个国家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办理FORM A证书,它们是:欧洲联盟27成员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尼亚、马耳他、塞浦路丝、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列支登士敦、土耳其和日本、白俄罗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9.中国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到那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以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到任何国家和地区,只要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产品均可以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 穆武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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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做不同的优惠产地证,CO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办理
- 兔狮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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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明书FORM A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在中华人发共和国签发”,国名必须填打外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SHANGHAI SILK IMPORT AND EXPORT CORP .,
17ZHONG SHAN ROAD (E.1), SHANGHAI,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JEBSON & JESSE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F.R.G.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联盟国家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也可接受。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FROM SHNGHAI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如:“VI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章。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
按发票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例如:J&J
HAMBURGNO.
1— 160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会面巾在证书的反面,由签证局加盖骑缝章,并在第6栏填打“SEE ATTACHED LIST”。
第7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160(ONE HUNDRED &SIXTY)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上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级品目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
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分。
(2)“W”: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标准,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和日本,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品目号。
例如:“W” 96.01
(3)“F”: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
(4)“G”: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实施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条款。
(5)“Y”: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在字母下面标上进口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8%货物运往美国,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5%
(6)“Z”:货物运往美国,实施原产地区域性累计。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Z”35%
(7)“PK”: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实施全球性累计。运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如:6270KGS.或是3200DOZ等。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K 530016
dated 18 JAN. 1996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JAN. FEB. 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11栏为:签证当局的证明
填签署地点、日期,
例如:SHANGHAI, JAN.20, 1996
及授权签证人手签、检验检疫机构印章。
注意:签证当局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申报日期(12栏),但不要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位置不得重合。日本政府规定,提单日期之后十天之内申领、签发的证书均可作为货物出口时申领、签发的证书,予以接收。
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例如:ITALY。货物运往欧盟进口国不明确时,可填EU,但一般尽可能不这样做。
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单位印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例如:SHANGHAI,JAN .19, 1996
(注意时间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注意: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有关栏目新的填制要求:
1、第一栏:填写已注册备案的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如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使用第三方发票的,则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
本栏目不允许O/B或VIA其他公司。
2、第三栏: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或航班号(空运)或车牌号(陆运),不能简单填写BY SEA或BY AIR或BY TRUCK。
3、第七栏: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可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
4、第八栏:X与WO在FORM E中都表示完全国产,只是针对不同的国家来使用。
新加坡 马来西亚 泰国 越南 文莱 老挝、菲律宾、印尼8个国打WO,表示所出口货物完全国产,柬埔寨、缅甸、这2国打X,表示所出口货物完全国产。
如含进口成分但已取得原产资格,则填写国产成分百分比或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百分比;如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出口至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缅甸、菲律宾的货物,其证书原产地标准填法不变。
5、第十栏: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则本栏目可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
6、第十二栏: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越南的货物,其证书的签证日期须为实际签发日期,装运前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的证书为正常证书,装运3天后申请的证书须按有关后发证书的规定办理后发证书。
出口至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缅甸、菲律宾的货物,其证书本栏目填法不变,但签证年份须为2011年。
7、证书其他栏目填写方法不变。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FTA中巴产地证填制说明
第1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3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4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5栏: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6栏:注明项目编号。
第7栏:该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和种类也应列明。每一项货物的HS编码应为货物进口国的六位HS编码。
第8栏:从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可做调整)。
(1)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2)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使用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这种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该出口成员方境内完成;
(3)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五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方被用于生产可享受另一个成员方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时,如这部份成份在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中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方;或
(4)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使该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成员方。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12栏列名的原产国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8栏
(a) 出口成员方完全原产的产品 (见上述第8栏(1)项)
“P ”
(b) 符合上述第8栏(2)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单一国家成份的百份比,例如40%
(c) 符合上述第8栏(3)项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加工但并非完全原产的产品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份的百份比,例如40%
(d)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PSR”
第9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的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也可用于该栏;离岸价格应该是出口人向签证机构申报的价格。
第10栏:该栏应注明发票号和发票日期。第11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第12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制,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13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签证印章。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客户办理FF可以减免进口关税!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填制详解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格式.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例如:ZJFA33121/060001)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五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此栏不能留空,无填写内容填打“***”
第七栏: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当项目超过20个时,应使用新一页FORM F证书作续页,续页从第七栏起开始添制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此栏不能留空,无唛头内容填打“N/M”
第九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人申报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填入第11栏
(1)完全原产----------------------------------------“P”
(2)含进口成份,区域价值≥40%---------------------“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第十二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十三栏: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填写FOB价。
发票价值列项应与第七栏、第九栏、第十栏、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对应
第十四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填写,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十五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 雨落烟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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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同要求的产地证也不一样。
- 康康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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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书种类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Certificate of Origin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M 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
5、《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FTA)
6、《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FR证书.
7.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8、FORM C 为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申明书
9、FORM D 是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10、FORM N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
1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
12、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FORM L)
13、FORM X中国新加波自贸区原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