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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区别

2023-07-23 1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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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法律分析:1、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3、两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 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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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本质、实施条件及性质不同。反倾销是针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采取的应对手段。而反补贴实施是为保护国内产业,对国外低价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来平衡产品差价,进而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两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实行反倾销税的条件有哪些?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2023-07-23 10:39:181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扩展资料: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参考资料:反补贴_百度百科反倾销_百度百科
2023-07-23 10:39:271

什么是反倾销反补贴

法律主观: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保护本国经济或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对补贴行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2023-07-23 10:39:331

论述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异同之处

一、正面回答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1、实质不同,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的实戚者质是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是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反补贴的实施条件是禁止性补贴;3、性质不同,反倾销的性质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冲渣加税。反补贴的性质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二、分析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三、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本质是什么?反倾销补贴原则是WTO公平竞争原则下的最重要方散仔悄面。在国际经贸领域中,从本质上说,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形成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他成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2023-07-23 10:39:401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法律主观:三个措施的相同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2023-07-23 10:40:141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什么意思?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2023-07-23 10:40:271

试简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之间的区别。

【答案】:(1) 倾销,是指违反反倾销法的规定,以低于反倾销法允许的最低价格向进口国推销产品并给进口国或第三国造成损害的行为。补贴是指出口国 (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倾销与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实施主体有所不同,倾销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出口商品的企业,补贴的实施主体一般是一国的政府。②发生的具体场合有所不同,倾销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补贴主要发生于出口商品的场合,但也可以发生于进口商品时对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行业、企业提供补贴的情形。③发生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倾销无须借助中间环节即可实现其目的,低价倾销的本身就可以造成对外国企业或产品的损害,而补贴要通过被补贴企业的低价销售,才能间接对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损害。(2) 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区别是:①反倾销措施只要发生倾销的行为就可以实施,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要求补贴具有专项性;②反倾销的价格承诺由出口经营者来作出,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③适用国家不同,反倾销税可以适用于任何经济形态的国家,而反补贴税只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应从倾销与补贴以及反倾销措施与反补贴税措施两方面的区别来回答
2023-07-23 10:40:461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2023-07-23 10:40:552

比较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相同点与区别。

【答案】:相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措施;(3)是以国内相关产业(大部分)受到损害而采取一种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销售行为(数量过大或价格倾销或补贴)有因果关系时,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区别:(5分)(1)两者性质不同: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所采取的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特定成员方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是针对某种特定产品,但不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即不针对具体特定成员方;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特定成员方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3)两者的调查程序不同:保障措施仅需要对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反倾销、反补贴需要对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或补贴程度(金额)和国内产业损害程度两方面进行调查。(4)两者的实施期限和方式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4年,经延长不得超过8年。且对实施期在1年以上的保障措施,还规定在整个实施期间必须按固定间隔逐步放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为5年。且只要经过调查证明倾销或补贴确实存在,倾销产品或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造成了进口成员方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则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可以连续使用,没有期限限制,没有次数限制。(5)出口方获得补偿或报告权不相同:当一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后,应当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出口方以任何适当的补偿。如双方不能达成协定,则出口方可暂时中止实质对等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即有权实行水平对等的报复;对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根本不存在对出口成员方的利益补偿,出口方也没有报复权。
2023-07-23 10:41:201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概念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反倾销与反补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2023-07-23 10:41:281

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一)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例:以价格承诺为例。首先你要知道什么叫倾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A过出口到B国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B国国内同种商品的价格,就构成倾销。假设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棉花一吨才卖200美元,但是美国本土价格要300美元,美国经过调查就可以认为存在倾销,那么,美国可以让中国政府实行价格承诺。承诺之后出口的价格必须是300美元,或者高于300美元。这就是反倾销措施。这样就削弱了中国产品竞争力。(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补贴税。以反补贴税为例,假设印度政府通过补贴降低该国茶农的出口到美国的成本,茶农就会大量出口茶叶到美国。美国为了保证本国茶农的权益,而已通过反补贴税来提高针对印度进口茶叶的关税,这样就增加了印度茶农出口的成本,抵消了印度茶农的补贴优势。(三)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例子:提高关税和刚才反补贴税一个道理。说说数量限制吧,同样假设印度政府通过补贴降低该国茶农的出口到美国的成本,茶农就会大量出口茶叶到美国。美国为了保证本国茶农的权益,采取数量限制,一般是以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出现。这样就只有持有进口许可证的印度茶农才有权出口到美国了。这样也保证了美国茶农的利益。
2023-07-23 10:41:351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2、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二十九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023-07-23 10:41:421

反倾销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2023-07-23 10:41:491

什么叫反倾销和反补贴?

1、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在16世纪和17世纪,补贴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政策。这些国家实施激励和支持措施来支持自己的出口,以便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损害本国产业的后果或阻碍本国产业建立的法律行为。应答时间:2021-10-2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2023-07-23 10:41:562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两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的实施条件: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3、两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2023-07-23 10:42:051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是?

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2023-07-23 10:42:151

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

法律主观: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法律客观: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政府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实行免税等。目前,美国和欧共体对许多农产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欧共体对农场主的生产补贴则更多。WTO及其成员国的规定首先,WTO成员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美国采取的“追溯征税”做法,即如果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28%进口商通关时只需缴纳28%的保证金,但实际要缴纳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务部作出复审时再定。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另外,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案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此种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条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来自己放弃任何所涉补贴或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但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2023-07-23 10:42:431

反补贴税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反补贴税。什么意思 补贴:一成员 *** 或一成员境内公共实体提供财政资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某种利益,构成补贴。一项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取决于两个要素,一个是 *** 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另一个是该资助产生利益。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伐制造商。 如果进口国认为从某国输入的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征收反补贴税,具体过程如下: 1、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2、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   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3、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 4、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5、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问题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各是什么,二者有什么不同么?????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作用  目的在于 *** 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 *** 机构再征。 *** 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 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定义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 *** 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 反补贴税 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 *** 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 *** 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补贴税-概述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 *** 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 *** 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 问题三:补贴和反补贴各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 *** 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问题四: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1.补贴,反补贴 举例: a.中国向欧盟出口纺织品,中国觉得其纺织品的价格太高,所以给予出口的商家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你的价格降下来,有 *** 买单。这个是补贴。 互.欧盟进口中国的纺织品,发现中国 *** 给纺织品出口有补贴了,觉得你这个不行,价格太低了,我们自己的工厂没的什么优势了,就要多征收你的税,抬高你的价格,让你这个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 2.倾销,反倾销 a.中国对M国出口初级产品,价格低的离谱,1000美元的成本,你100美元就卖了,别人就认为你这是在倾销。 b.老M对你这个倾销就不乐意了,就征收反倾销税,高的离谱,你不提高价格就不行。这个就是反倾销了。 问题五: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55分 反补贴自然是针对补贴的,补贴是指工府以及 *** 控制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直接资金支持、放弃债权、 *** 采购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的超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并且由此形成对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反倾销则是针对倾销的,倾销指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出口商品从而造成进口国相关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产品。 如果确实有补贴和倾销行为,别人的调查也是符合规则的。问题的关键一是中国本身有大量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容易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另外就是地方 *** 处于地方保护主义在 *** 采购时确实有偏向本地企业的行为。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中国当初是以非市场经济体加入世贸组织的,直到今天美国仍旧不承认中国市场地位。对于非市场经济体,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比对的不是本国正常市场价格,而是”经济水平相当“的第三国,就中国来说,经常比对的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国,但是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和印度的许多原料价格高出中国许多,结果即便中国产品以很高价格出口在比对时也是低于所谓的市场价格的。 上述的中国特殊情况就造成了中国被双反特别的多。 至于对外贸的影响,自然是导致相关产品出口的减少。当然中国有时候会以减少出口税作为对策。 问题六:美国为什么要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案”,是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面指控外国对华反补贴措施违反《SCM协定》的首次案例。“全面”是指该案涵盖了有关认定补贴存在的全部法律要见,中美争论的“公共机构”的含义是其中之一。本文对中国为解释“公共机构”所提出的十项依据逐一进行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的论证严重偏离了解释“公共机构”的主题,甚至可以断言,中国并未直接解释究竟什么是“公共机构”;虽然,中国解释“公共机构”的立场(“公共机构 *** 职能论”)受到了该案上诉机构的肯定,但这并不等于中国 *** 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律师)法律水平的高超,而是由于上诉机构的误判所致。该案显示,现阶段中国 *** 相关部门法律论证水平的有限和辩护能力的贫弱。该案提示,为切实提高中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论证水平和辩护能力, *** 相关部门还需要扎扎实实地学习《WTO协定》并磨练运用技术,这比胜诉一场国际贸易争端案意义深远。本文最后指出,为实务部门提供具有建设性并可信赖的知识是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3-07-23 10:42:521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2023-07-23 10:43:101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应对反倾销: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扩展资料:认定反倾销的方式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打比方,德国一块光伏板价格为5块钱,中国光伏板由于政府补贴等因素,光伏板价格价格仅为2块钱,作为消费者,当然是哪家的便宜就买哪家的。德国光伏板制造商由于卖不出产品,肯定不乐意了,向德国政府报告,你这看咋办。于是,德国政府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后,就会使出大招:“反倾销税”。一块光伏板原本卖2块钱,现在还要额外缴纳3块钱的税,这样你要是还卖2块钱那就要亏本啦。看看欧洲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做法:自2013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对进口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64.9%的反倾销税和最高11.5%的反补贴税,为期两年,并于2015年年底延长一次。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都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各种冲击也就不足为怪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增多 积极应诉是应对之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我国确定今年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四大重点
2023-07-23 10:43:251

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1、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2、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补贴是补贴的伴随,也是进口国反击出口补贴国家的行为。3、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4、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扩展资料: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是进口国反补贴当局征收反补贴税和其他措施以抵消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损害或阻碍本国产业发展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百度百科-反倾销百度百科-倾销百度百科-补贴
2023-07-23 10:43:411

( )是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A.反倾销B.反补贴

【答案】:C标准答案:C答案解析: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参见13年教材P60
2023-07-23 10:43:561

中国应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美国反倾销税率多少以内视为零税率,这个除非产品没被反倾销(应对与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转口贸易减免/降低国外进口税费成本);另外进口普通关税、贸易战附加税,这些都要查询一下的。升宝国际转口网,查询各国反倾销税挺方便的,把产品HS编码给一下就能查,主要省事不用管,客服会免费帮忙的,关于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税费的解决方案和案例都有,很实用可以试一下。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普通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而冲击国内市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出口不断增长,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于此同时我国出口的商品也成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球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483起,其中我国受到反倾销立案调查308起,占总数的12.4%。所以了解、研究和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外贸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一、国外对华反倾销基本情况!我国贸易出口,特别是与西方国家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不少国家认为(特别是西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基本上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相关竞争对手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商品做出倾销指控。二、国外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的特点!1. 反倾销诉讼次数频繁;自1979年中国产品首次被西方指控倾销以来,便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剧增。在1996-1997年仅上半年欧盟对华作出了10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华和一些国家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强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我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困扰;继9家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欧盟倾销指控后,欧盟随后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中旬,中国被美国指控倾销钢铁产品。据2000年统计,各国对华反倾销诉讼近40起。2. 反倾销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只要西方国家认为有冲击国内市场,无论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视为倾销,产品范围涉及:铝型材、光伏、自行车、钢卷、汽车散热器、焊接不锈钢管、光伏组件、陶瓷辊、无纺布、铝散热器、铝箔、瓷砖、无缝钢管、空心型材、石墨电极、盘条、不锈钢水槽、镀锌板、胶合板、焊缝管、钢制车轮、铝材、独轮手推车、挤压铝型材、研磨钢球、门锁、门把手、日用陶瓷、电动自行车、地砖、玻璃纤维长丝、网格布、紧固件、无缝钢铁管、聚酯短纤、蜡烛、汽车挡风玻璃、石油管材、铝制电线、铝制电缆、石油管、石英台面、钢制轮毂、面料、汽车玻璃、钢丝绳、陶瓷餐具、鞋类产品、球墨铸铁管、轧辊、陶瓷洁具、釉面瓷砖、不锈钢餐具、PVC型材、太阳镜、眼镜架、墙砖、铝制炊具、儿童单车、同轴电缆、钢制研磨球、拉链、铁铰链、服装纺织品、无缝碳钢管、PVC帆布、玻璃镜、PET薄膜、铝制预涂感光平板、螺纹铜管、耐火陶瓷过滤器、不锈钢冷轧板、合成纤维布、自行车曲轴连杆、SDS钻头、台扇、AA干电池、太阳能电池EVA塑料片、力克纤、渔网、玻璃器皿、风力发电机组铸件、散热器芯、铝散热器组件、塑料加工机械、注塑成型机、SDH光传输设备、DVD可刻录光盘、紧凑型荧光灯、铝合金轮毂、弹簧减震器、棉布、牛仔布、应急照明设备、手动料理机、手动搅拌器、洗碗机、车载空调蒸发器、车载空调冷凝器、电动熨烫机、冷却剂泵、水泵、非自吸式离心电泵、单相交流发电机、离心泵、螺杆压缩机、发动机、管配件、液体冷冻泵、滚子链、接线端子、手用螺丝刀、汽车空调蒸发器、汽车空调冷凝器、向心球轴承、螺旋钻头、厚型铜锁、挂锁、台钻、合金钢锯片、冷轧钢卷、冷轧钢板、抽油杆、钢构件、焊接大口径碳合金钢管、碳和合金钢管、镀锌钢丝、钢管桩、钢格板、床垫用弹簧组件、半导体冷热箱、碳钢焊接钢管、无缝钢制油气套管、高碳钢丝绳、热轧钢板、钢绞线、合金钢条、尼龙线、合成纤维毯、圆珠笔、聚丙烯高分子薄膜、热轧钢管、铁道轮毂、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应用级风电塔、镀铝锌板、铝制车轮、铜版纸、六角头螺丝钉、铝制高压锅、细焊丝、铝膜气球、不锈钢洗涤槽、锌合金把手、钢把手、钢缆、钢板薄片、碳钢镀锌丝网、铅笔、RG型同轴电缆、铸铁制品、耐腐蚀钢、热轧板材、厚钢板、泡沫陶瓷过滤器、冷轧不锈钢板、太阳能玻璃、有机涂层钢产品、可锻铸铁螺纹管、皮面鞋靴、不锈钢紧固件、不锈钢紧固件配件、手动叉车、手动叉车配件、电子秤、手提包、拉伸变形丝、不锈钢啤酒桶、床垫、钢轮、钢货架、钢制丙烷气瓶、铸铁污水管、大口径焊管、塑料装饰丝带、铝合金薄板、锻钢件、不锈钢法兰、硬木胶合板、碳合金钢定尺板、不锈钢板材、不锈钢带材、非晶硅织物、大型家用洗衣机、铁制机械传动件、无涂层纸、无螺栓钢制货架、碳钢合金盘条、无取向电工钢、取向电工钢、预应力钢轨用钢丝、硬木装饰胶合板、高压钢瓶、复合木地板、钻管、无缝精炼铜管材、带织边窄幅织带、编织电热毯、厨房用金属架、厨房用金属筐、环形碳素管线管、空调用截止阀、钢制螺杆、不锈钢焊接压力管、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热敏纸、钢丝衣架、薄壁矩形钢管、钢钉、复合编织袋、横格纸、金刚石锯片、艺术画布、金属镁、皱纹纸、木制卧室家具、手动搬运车、手动搬运车零件、熨衣架、熨衣架零部件、可锻铸铁管附件、滚珠轴承、铁矾合金、冷轧碳钢板、环形焊缝钢管、结构性钢梁、折叠礼品盒、热轧碳钢、定尺碳素钢板、刹车鼓、刹车盘、圆锥滚子轴承、陶瓷厨具、陶瓷洁具、陶瓷产品、陶瓷绝缘子、玻璃绝缘子、订书钉、中密度纤维板、玻璃容器、浮法玻璃、玻璃纤维棉卷、聚丙烯薄膜、手套、立式金属文件柜、碳合金钢螺杆、橱柜、浴室柜、预制钢结构、工具箱(柜)、封箱钉、薄棉纸、咔唑紫颜料、云母珠光颜料、热轧碳钢板、等等众多种类商品,特别是美国301调查条款相继将保护范围从一般商品扩大到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等,其可诉范围将进一步扩大。3. 对中国制造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一些西方国家在认定哪些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时,主观性很强。产品被作为倾销的对象,大多是在我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尤其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中国生产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在1992年至1996年间一直在上涨,但1995年至1997年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为倾销,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失去了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大部分情况被认定了倾销;关于更多详情,请参考资料:反倾销 - 百度百科
2023-07-23 10:44:031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三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2023-07-23 10:44:101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应对反倾销: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扩展资料:认定反倾销的方式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打比方,德国一块光伏板价格为5块钱,中国光伏板由于政府补贴等因素,光伏板价格价格仅为2块钱,作为消费者,当然是哪家的便宜就买哪家的。德国光伏板制造商由于卖不出产品,肯定不乐意了,向德国政府报告,你这看咋办。于是,德国政府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后,就会使出大招:“反倾销税”。一块光伏板原本卖2块钱,现在还要额外缴纳3块钱的税,这样你要是还卖2块钱那就要亏本啦。看看欧洲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做法:自2013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对进口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64.9%的反倾销税和最高11.5%的反补贴税,为期两年,并于2015年年底延长一次。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都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各种冲击也就不足为怪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增多 积极应诉是应对之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我国确定今年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四大重点
2023-07-23 10:44:172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 措施 ,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反倾销与反补贴   一、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种类   临时措施   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   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补贴的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的程序内容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 申请书 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猜你喜欢: 1. 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 纺织品贸易相关论文 3. 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4. 关于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5. 有关国际经济贸易论文
2023-07-23 10:44:321

世界贸易组织对反倾销出台的措施或规定

随着部分进口配额的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废除。中国的国内生产商逐渐感觉到了物美价廉的进口产品正越来越多的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像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各产业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规性壁垒来抵挡进口产品带来的冲击。反倾销措施恰好能在进口商“倾销”产品时,起到平衡产品价格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反倾销法规也会成为保护主义者的工具。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对其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进行了约束。 截至2001年3月1日,以1997年颁布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为依据审理的案件已达7起。对反倾销是否发生,倾销幅度的裁定分别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并在此后四到九个月的时间内作出终裁。随着各行业对反倾销的认识加深和损害调查机关申诉处理效率的提高,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必定会逐年增加。根据外国使馆统计,目前等待审理的申诉已有75起之多。 中国反倾销条例生效后,政府此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例如,外经贸部和经贸委2000年颁布了有关听证会的条例,允许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供口头证据,这在中国并不多见。 尽管如此,目前而言,中国反倾销的管理部门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国外被指控方没有机会看到所有的相关信息,大多数有关申诉方的材料都被作为商业机密保护起来。此外,调查机关总是不加分析验证地接受申诉方的申诉,这些不足之处无疑是有利于国内申诉者而有损国外受控方利益和司法公正的。是与WTO规定不符的。 反倾销,中国和WTO 尽管反倾销行为中难免会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成分,不公平的审理方式仍可能会危及中国的对外贸易关系。例如,依据WTO反倾销法规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司法审查部门的共同参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已承诺要设立司法审查机关,但至今仍未付诸行动,并且此机关的独立程度、权利范围也并不明确。中国在递交给WTO工作组的入世计划书中已明确表明,入世后将调整国内的反倾销法规使之与WTO规定保持一致。 中国应当做出怎样的改变呢? 首先,中国应当提高反倾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换言之,尽管中国国内反倾销法规在条文上与其他国家非常相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调查机关使用的定义和法规却相当不严谨且缺乏公开性。因此,国外生产商和出口商无法在反倾销抗辩时给出足够的证据。 调查机关应当依据机密的情况,更多地公开其裁决依据。调查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方完全地公开损害程度和倾销幅度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如果缺乏足够的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就无法在抗辩时做出充足的证据陈述。同时,裁决和倾销幅度的计算如果没有充足的公开证据,也会造成偏袒的嫌疑。 目前,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审查反倾销调查机关行为的法庭。因此无法对其在损害调查原因和倾销幅度计算等方面的裁定进行审查。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应当具备彼此独立的司法、仲裁及行政法庭机构。如上所述,中国已经承诺要建立一个这样的行政法庭,但这个法庭究竟有多大的独立性,多大的权限和能力来执行其审查职还仍然是个未知数。 在反倾销实践方面中国还不得不克服许多缺点,以适应WTO的要求。例如,调查机关在接受申诉时,在“相似产品”确定上只是单纯接受申诉方的定义,而没有参考市场公认的品质构成、等级等标准。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的合计应包括所有的国家,不管其是否是WTO成员国,而中国目前仍允许申诉人忽略从某些政治争议地区进口的产品,如台湾地区。这种不足在台湾在WTO体系内加入中国后能够得以弥补,但在过渡期内仍然会损害到其他国家的出口商的利益。 规划中的保障措施条例 反倾销税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性贸易壁垒。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确定进口大幅度增加,以致对其国内同类生产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成员方政府可以提高关税税率或采取其它措施来限制进口量。例如日本和韩国最近对中国出口大蒜及其它农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 尽管受其对外贸易法制约,中国仍必须出台自己的保障措施条例。假设中国反倾销条例的颁布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那么保障措施条例的空缺就有些令人难以理解。这样中国相当于自己放弃了一个世界公认的抵抗进口洪流的屏障。然而,即将入世的中国也在其贸易伙伴对其采取保障措施时,实行了有些过分的报复(2000年春终止了对韩国的几亿美元的进口,以报复韩国对中国进口大蒜的关税提升)并且也有可能同样对待其它的贸易伙伴。入世后,中国必须遵循WTO关于保障措施的协商和争端解决规定。如果说中国反倾销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已不可避免,那么在制定保障措施法规的过程中,建立和实行公平秩序对中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 对出口商的建议 国外生产商在向中国出口产品和直接在中国投资设厂中进行选择时,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反倾销法规,某些国内产业已经有效地利用了国家的反倾销法规,保护并且扩大了自己在国内的市场份额。 出于国内保护,反倾销措施目前在不公平地保护中国国内申诉者。而入世后的中国,必须在根本上整顿和强化其调查机关,建立公开的司法监督法庭,使反倾销审理过程利害双方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这一高水准的公正体系,应当在中国即将出台的保障措施条例中得以建立。
2023-07-23 10:44:421

反倾销论文内容提要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2023-07-23 10:44:491

什么是反倾销产品

法律主观:反倾销指对于外国商品对我国进行倾销时所采取的反对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种类包括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等。法律客观: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2023-07-23 10:46:111

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机关是商务部。( )

【答案】:错误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执行。因此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机关是海关。
2023-07-23 10:46:181

反倾销,反补贴 和保障措施条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  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  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  获得了利益。  (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  范  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  补  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  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  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某项产品进口激增 , 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 WTO 义务的结果 ;  ( 二 )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  ( 三 ) 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  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 , 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 ;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 , 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 ( 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 。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 GATT 第 19 条 , 只有发生了 ( 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 ) 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 即 “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 , 而不考虑其来源 , 即必须在无歧视( 最惠国 ) 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2023-07-23 10:46:273

关于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异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核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异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不得延长。
2023-07-23 10:46:441

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

  如何应对反倾销  外经贸部副部长、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入世前说,中国入世的最大风险是“我们不熟悉规则,不做准备”, “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便是加强对国际规则的了解” 。  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及应诉到底是个什么游戏呢?按照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法律。  WTO规定,若有企业利用低价出售商品,一国政府可以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倾销的商品实行高额关税,迫使这一产品提高价格。实际上,一旦运用反倾销手段,受到倾销指控的产品无法承受高额关税,肯定退出这一国的市场。我国企业要灵活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向有关反倾销的国家作出适度的反应,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宝钢为何游刃有余  宝钢集团就是玩应诉反倾销游戏的一个高手,他们几年前和美国、加拿大等强频频过招,多是“得胜还朝”。  宝钢每每面对反倾销指控、调查时,他们游刃有余从容应对,那么,宝钢到底都有哪些致胜法宝?2001年10月上旬,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中国等九国的冷轧钢板对加拿大反倾销案的损害问题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等国的冷轧钢板没有对加拿大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这是应诉的上海宝钢集团第三次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全面获胜。  几年来,宝钢经历了数起应诉反倾销的案子:应诉美国热轧中厚板反倾销案(1996年)、应诉美国冷轧板卷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印尼钢管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美国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应诉加拿大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皆立于不败之地。  宝钢最早与反倾销诉讼遭遇是在1996年,未雨绸缪,宝钢集团在1995年间就开始培养能到国外去应诉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反倾销诉讼的起诉点可以很低,只要一国的钢材占起诉国进口总量的3%,或者多个国家累计的进口量占该国进口量的7%,就可以被起诉。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的原则,对不应诉的国家或企业直接作出“缺席审判”。因此宝钢对反倾销诉讼极为重视,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应诉机构,而且在生产成本上建立了价格分摊平台,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通过严格管理,不断降低物耗等各项成本,为反倾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集团法务部谈到他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体会时说,不外乎这么几条:1、积极应诉,据理抗辩,占领国际市场份额;2、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主持整个工作;3、组成专门的(起)应诉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宝钢有22个部门,110余人参与反倾销工作);4、对不同案例的研判,即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分别将主攻方向定在倾销抗辩或损害抗辩;5、事先对总体应诉方案的制定,过好“调查问卷定调关”,为检查打下基础;6、参加模拟核查人员的培训;7、对律师选聘标准要求高,如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国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从事反倾销的经验及胜率显著、从事反倾销承办律师须具备法律和财务融一身的技能、在中国有办事处且承办选题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外语一定要流利)。他们认为,只要把这几条落到实处了,在面对别国的反倾销调查时,才能依法有理有利地与对方玩“博弈”的游戏,为企业赢取最大利益。  为什么欧美国家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不时高悬在我国企业的头上呢?仅以钢铁产业为例,美国是世界钢铁消费大国,但它每年年产钢铁才8000万吨左右,其消费量却超过1亿吨,每年有接近1/4的钢产品需要靠“拿来主义”才能吃饱。并且由于钢铁企业设备老化,这个产业在美国已举步维艰,去年已有五六家钢铁企业宣布破产。美国钢铁工业的高成本和美元的坚挺,使进口钢材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不只是美国,钢铁业是个高度全球化的产业,全球钢铁工业的供大于求,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产品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对欧美威胁很大,成了欧美钢铁企业的眼中钉肉中刺,这是一再引发对我国钢铁工业被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原因。  WTO人才少而又少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没有能打WTO官司的人才,而请欧美大律师,一个上午就要1千多美金。由于缺乏懂WTO规则的人才,在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上,会议日程和内容的变动根本不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甚至决议都草拟好了,发展中国家代表竟然一无所知。  入世后,反倾销和倾销官司将成为家常便饭。如果没有一批精通WTO规则的高级人才,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了解,每年中国各高校的经济类毕业生总共有13万人左右,如果13万毕业生全都从事外贸行业工作,5年内中国也只能培养出65万外贸人才,缺口至少在100万以上。全国目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谈判人才仅有9人,而熟悉市场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在中国几乎为零。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人才,我们拿什么去与人家玩?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专才,我们的企业只能狼狈不堪的被人家玩弄于股掌之上!  面对中国入世的新形势,上海在培养WTO人才方面又走在了前面。2001年7月21日,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启动了“WTO事务高级专业人才培训工程”。结果,一个上午,报名人数就突破了第一期培训100人的计划。这个由上海市府不惜巨资投入的人才培训工程已全面启动。上海将用3年时间为上海地区的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培养100名精通WTO事务的高级专业人才。此外,上海还将眼光瞄向了海外。上海将聘任书送到了WTO候任总干事素帕猜等一批世界一流WTO事务专家的手中,聘任他们担任顾问。同时,上海正在与全世界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联网,建立一个以国际贸易争端监控、预警、咨询与评估服务系统为核心的WTO事务信息平台。这在全球是第一个。2001年11月,上海邀请WTO主要成员国的专家和官员请来上海,就本国解决“入世”前的应对预案与“入世”后初期的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展开报告。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  如果别人对我们进行反倾销调查,我们该怎么办?  目前,正当我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时,却不断地遭受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迫使我国一些企业及其产品被他国拒之门外。相反,国外企业的产品却长驱直入,给我国同类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反倾销是我国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抱着消极不抵抗主义,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原因何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企业缺乏团结一致对外行动的合作意识与不屈抗争的意志。政府只能制定适应WTO的市场游戏规则,至于怎么去玩这个游戏,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起而行,这里没有道义,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在WTO的游戏厅里,中国企业至少要防着对方“诡计多端”,如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2000年8月,欧盟对中国数百家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此宗反倾销案,率先发难的是鼎鼎有名的荷兰菲利浦集团。“这一次我真是上了你的当”,数百家节能灯企业感觉被菲利浦结结实实地玩了一把。因为1999年的这个时候,菲利浦还在中国各地大量低价收购节能灯,那个时候,中国企业还真以为天上掉馅饼。谁曾想这居然成了菲利浦的反倾销“证据”。  还有,一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其实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首先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使我们的出口产品既免受反倾销制裁,又保持竞争力。因为,高额关税与产品高价同样都可致产品于死地。  反倾销、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针对近年来上海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和进口产品倾销逐年上升的态势,上海许多企业加强学习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国际经济法有关条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取得了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有关方面透露,近年来上海企业先后参与20起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案件,其中应诉14起,起诉6起。在应诉案件中,6起胜诉或基本胜诉,1起达成中止协议,3起获得较低税率,3起正在进行;在起诉案件中,3起胜诉,3起正在进行。宝钢集团面对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起诉,建立预警体系,积极应诉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有文件和问卷,据理抗辩,为应诉成功创造了前提条件。上海一铅股份公司在美国反倾销起诉后,把应诉工作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专门成立领导班子,由一位副总经理挂帅,下设4个专业小组,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应对美方的核查。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在起诉日本、美国和德国丙烯酸酯倾销时,聘请反倾销业务经验丰富、在反倾销谈判中胜率较高的国内著名律师“助阵”。承办律师既精通企业财务和国际法律,又认真仔细、吃苦耐劳,为反倾销起诉取得成功立下汗马功劳。  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这个数字,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令人深思,发人深省,今后我国企业在WTO这个游戏厅里将会面对更多的反倾销起诉案件,如何玩应诉反倾销的游戏呢?会不会再发生像中国彩电业那样被人家用反倾销的武器轻而易举地逐出市场的悲剧呢?
2023-07-23 10:46:511

谁能将反补贴 反倾销用通俗简单易懂的话 来解释一下 不要百度百科 谢谢

反倾销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是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委托代理人提出反补贴申请。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而且对反补贴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较为了解。代理人一般应为中国注册律师。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请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请人所占的份额。所有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书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2023-07-23 10:47:284

反补贴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观:我国规定的反补贴措施包括有征收反倾销税,以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价格担保等。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2023-07-23 10:48:061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2023-07-23 10:48:163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的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二、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故意犯罪既遂和未遂是特定主体在落实犯罪行为之后造成的两种不同的按最状态。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2、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3、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4、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中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2023-07-23 10:48:461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问题:1.概念: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异同: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2023-07-23 10:48:531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

一、正面回答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区别:1、实质不同,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补贴的实质是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2、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是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反补贴的实施条件是禁止性补贴;3、性质不同,反倾销的性质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反补贴的性质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二、分析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三、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本质是什么?反倾销补贴原则是WTO公平竞争原则下的最重要方面。在国际经贸领域中,从本质上说,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形成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他成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2023-07-23 10:49:011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2023-07-23 10:49:112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区别

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2023-07-23 10:49:241

三种救助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异同点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2023-07-23 10:49:342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法律主观:三个措施的相同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2023-07-23 10:49:581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2023-07-23 10:50:072

简述什么是反倾销措施、什么是反补贴措施,二者之间有何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2023-07-23 10:50:342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第二,适用条件不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第四,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第五,发起调查不同: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2023-07-23 10:51:024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有什么区别?

双反指的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那么什么是反倾销? 举个例子:A国向B国大量出口商品,原本制造价格为200元,为了在B国获取更多销量,占领市场,或者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等原因,而故意将售价降低到成本价格以下,影响了B国正常的相关产业链,就叫做倾销行为。B国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秩序,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B国(进口国)针对A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就叫做反倾销。接着来解决什么是反补贴,举个例子:甲国向乙国出口产品,由于生产成本等方面影响,在乙国市场价格较高,影响销量,甲国赚不到利润,甲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给予出口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价格降下来,这个是补贴。乙国进口甲国的产品,发现甲国政府给补贴了,导致甲国所出口价格变低,乙国自己的工厂没什么优势了,于是就要多征收税,抬高价格,让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资料扩展: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呢?1、中美贸易不平衡引诟病。尽管中国出口的规模和增速过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国以加工贸易为主有关,但高额的贸易顺差还是让美国同类产业感到了威胁。由于害怕中国产品的冲击,美国同类产业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寻求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双反”调查。2、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WTO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滥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也为美国滥用“双反”调查创造了条件。3、中国企业的反制相对不足。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依法力争的能力,美国可以轻易通过“双反”调查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进而助长美国对我国发起更多“双反”调查。
2023-07-23 10:51:311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扩展资料:中国案例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该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先例。随后,加拿大又对中国紧固件、复合木地板、铜制管件和无缝石油套管等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2006年11月,美国首次对中国出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是美国第一次使用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是美国惯用的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又将反补贴与之捆绑,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27日,美国12家钢管企业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中国、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湖北省一家企业涉案。这是该省首次遭遇外国反补贴调查。2008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8月5日,美商务部发布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税率为2.17%-200.58%,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009年9月13日,商务部依照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启动了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肉鸡产品启动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参考资料:反补贴_百度百科反倾销_百度百科
2023-07-23 10:51:543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不同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二者的不同点包括:1.性质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2.考虑的要素不同。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8.救济措施不同。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法律依据:《反倾销协议》 第二条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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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三、三者的性质不同: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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