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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身份证怎么激活

2023-07-20 15: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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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新办的身份证不用去公安局激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没有要求新办的身份证需要去公安局激活的相关规定,身份证办理完成并领取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

一、制发流程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二、申领证件

1、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3、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4、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三、发放范围

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四、有效期限

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身份证

北营

不用激活。身份证办理完成领取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

办理措施

1、制发流程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2、申领证件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3、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4、发放范围

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5、有效期限

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也有法律规定,第一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3年以后,以二代证为主,全国尚未换证的公民还有很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同时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从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户籍派出所先期试行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工作。

扩展资料:

一、收费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

1、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2、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3、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于2018年4月12日下发的财税〔2018〕37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异地办理

2016年7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实施异地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身份证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CatMTan

不用去公安局激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没有要求新办的身份证需要去公安局激活的相关规定,身份证办理完成并领取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申领和补办换身份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没办证和遗失证件的除外);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新办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提供);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派出所户政室打印)。

办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首次办理身份证,并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明提交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申请人可领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在通知时间内,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办理的派出所领取证件。

4.按期换证每证20元,过期补证每证40元。

办理地址:

申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你这是干啥嘛

新办的身份证不需要激活就可以使用,只是有的省市规定,领取身份证后需要去指定的派出所核对身份证信息及指纹的一致性,不去不影响身份证的使用,派出所会认定新的身份信息及指纹准确无误。

晨官

你好

新的身份证不需要激活,办理好以后可以直接使用的!不需要重新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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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01:47:581

境外信托 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吗 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1、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公民,又称境内个人。2、特定境外个人—即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反之,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3、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永久居留权利。
2023-07-20 01:48:074

根据鲁人社发[2019]37号文允许事业单位空缺的同系列高等级岗位借用到低等级岗位使用?

根据鲁人社发[2019]37号文,允许事业单位在同系列同级别岗位无人员聘任时,可以借调同系列高等级别岗位的人员使用。在你提供的情况中,副高级六级岗位无人聘任空缺,中级九级岗位有人聘任。根据鲁人社发[2019]37号文的规定,可以考虑借用副高级六级岗位的人员到中级八级岗位使用,但前提是该岗位的职责和岗位要求与借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相符,并且该借用必须经过单位内部协商和同意,同时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具体是否可以借用副高级六级岗位的人员到中级八级岗位使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借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要求是否相符,以及单位内部协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等。建议你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以便获得更准确的答案和指导。
2023-07-20 01:48:14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什么要用 37 号文替代之前的 75 号文

原因是:一、 文件出台的目的,75号文的初衷可以总结为“发展非公,支持创投,规范投融资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而37号文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75号文强调的所有制改革37号文木有了,75号文是2005年出台的,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始自90年代中期的所有制改革遇到了瓶颈,国家希望通过开辟一条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打开局面,但所有制的变革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伴生品,而不是实质,为了更贴近资产证券化的本真,37号文代之以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37号文同时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看得出国家还是想把证券化所得导向实体经济,这一点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框框(因为国外有大量案例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所得流向金融等),比如我在执行这个文件的时候就要看是否资金是用于实体经济,如果不是我就认为违背了37号文。二、 基本概念的变化37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中添加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放宽了对发起人资产的限制,不但允许靠境内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也允许靠境外资产融资的资本调回,这一点比较符合SPC融资的特征,SPC相较于SPT就是SPC可以有更灵活多样的资产组合。对于境外资产或权益37号文第三条要求要经过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是其实外汇局没有办法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就是您个人在外国有房子有地,就算它们被SPC真实购买,成为待证券化的资产,抱歉,也登记不了。另外,37号文依然强调了“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意是境内企业资产,这一点上我认为是37号仍然有局限,和全面放开资产证券化管制仍有一定距离,资产证券化这个行为本身不介意是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强调的不是企业信用,而是资产信用,只要该资产能在未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就能证券化,比如我个人有一台CT机,租给一个买卖很好的大医院,未来这台CT机能给我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我就可以将这台CT机证券化,换来现在的钱干别的。但是这种行为显然不是37号文允许的,因为CT机不是企业资产。也就是37号文仍然把SPC返程当成一种境内企业融资手段看待。37号文中返程投资依然规定是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而不是单独为SPC返程开辟一个渠道,这种设计其实存在一定问题,SPC返程投资是个融资行为,和直接投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直接投资行为外方追求的除了利润外还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而SPC返程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还在发起人手中,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只是追求利润,对企业没有话语权,把这两者混在一起对于了解我国的来自境外的资本结构不是特别有利。虽然我和上级部门提过多次,但是未被采纳。三、增加了禁止性条款37号文第四条是禁止性条款,不准这呀不准哪,体现了法无禁即可为思想,是个进步,但是我去,你这禁止性条款规定的也太模糊了吧,“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认为烟草行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管的一亩三分地全都不能证券化融资,这行吗?瞬间觉得自己权力好大的说。四、增加了非上市SPC涉及ESOP的规定。创业高管们可以在境外设SPC直接利用国外的私募基金激励自己了。五、细化了罚则,不再是一“逃汇“以蔽之。总结,37号替代75号文,虽然没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还是能看出外汇局的行政思路转变上有可喜之处,不再一厢情愿颐指气使的说,我觉得你是什么你就得是什么,而是说我先了解你是什么我能为你做什么,同时又该限制什么。虽然离真正的松绑资产证券化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毕竟近了一步。PS:针对第二点第一段的修正,惭愧,因为我只看了文件,没仔细研究具体的操作指引,有些细节没看到,37号文本次开放的程度比我想象的要大,在操作指引中有这样一段:“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这么规定的话,如果你个人在境外有资产的话真的也可以证券化融资了,但是由于这条规定的比较宽泛,对于我这样的滥好人来说可能你出了说明函就给你补了,但是较真的人可能就该问,哟房子怎么来的?买房子的钱哪来的?境内汇出的?当时是以什么名义申报的呀?我查查收支申报,那时候说瞎话了吧,你看不合法吧,不能补!虽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毕竟给个人境外资产证券化的合法化留了一个门缝。
2023-07-20 01:48:241

监管37号文家族信托起点最低多少

家族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起点最低都是千万以上。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的管理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与国内最常见的集合信托不同,家族信托是为高净值客户专门定制的产品,不设置预期年化收益率,也没有规定好的投资项目,而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去配置投资产品。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权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根据家族信托特点,王菲可以选择在女儿读大学时分配一部分资金。也可为女儿继承财产设立很多附加条件,如结婚、不进入娱乐圈等。”设在北京的国际金融投资家执行主席孙飞说。自身优势: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他同时提醒以家族传承为目的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关注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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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37号文退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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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01:48:391

求中纪发[2008]37号文

中纪发[2008]37号文就是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下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负总责,确保实现规范秩序和缩小差距的目标,确保同级政府不同部门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确保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稳定可靠,确保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平衡,特别是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平衡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县(市、区)之间津贴补贴水平的具体方案,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级机关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控,力争将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级次政府机关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除明显偏低的县(市、区)外,第一步规范时津贴补贴水平增幅超过年人均3600元的,第二步规范时原则上不再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没有拉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公务员收入差距的市、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未落实省批复的清欠教师工资和消化赤字方案的县(市),暂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三、县(市、区)机关第一步规范津贴补贴没有全部兑现到位的省辖市,不得向省政府申请提高市直机关贴补贴水平。 四、各级政府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津贴补贴水平提高幅度。要结合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在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时,同步同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预增发补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待遇,要特别注意、妥善安排好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统筹安排财力,确保工资和津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提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不得出现拖欠问题。 五、省辖市市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县(市、区)机关提高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方案由省辖市政府批准。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各级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各省辖市政府在批复县(市、区)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方案时,必须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意见并备案,待反馈意见后再正式批复。在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下发之前,各地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或省辖市政府未经省纪委等六部门同意自行批复县(市、区)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要立即进行纠正,报省纪委等六部门征求意见并备案。 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社会关注,各级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一定注意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需要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时,统一使用新闻通稿。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时研究处理,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将加强对各地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监督检查。省辖市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也要加强规范津贴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工资纪律的严肃性,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2023-07-20 01:48:461

危大工程37号文是否适用于铁路工程,文件规定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是否适用于铁路工程的项目,。

建设部的文件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所以文件规定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包括铁路工程。铁路工程有自己的施工要求。但可以参考这个文件。
2023-07-20 01:48:551

财税2013 37号文是否有效

你好,37号文件已经全文失效。宣布该文件失效的文件是财税[2014]42号文。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财税[2014]42号文的部分条款也失效:42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失效。 应用时,请注意文件的前后衔接问题,谢谢。
2023-07-20 01:49:121

保险金信托保单价值不低于

保险金信托概述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相结合的创新财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险与信托制度的双重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服务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需求,受到保险业、信托业以及高净值人群的高度关注。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对保险公司增强客户黏性、丰富服务内容、补充保单服务、提升竞争能力等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加强信保合作、完善服务保障、丰富家族安排等方面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保险金信托的概念  1.保险金信托的起源  保险金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信托业与保险业分别于 15世纪和 18世纪均诞生于英国,随后在整个欧洲地区得到广泛发展。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客户群体,大量保险工具与信托工具被投放市场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并且金融机构还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在此背景下,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成为首个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仍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保险金信托的概念  保险金信托以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资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3.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在功能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从信托目的来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从信托利益的归属来看,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是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也主要以家庭成员或亲属为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存在多个角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信托财产规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 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3)信托当事人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不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外,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被关注。一是事故通知和理赔办理。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毕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由于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  (5)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在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还存在业务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 1 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为完全自益的信托;其次,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 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二)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和特点  1.保险金信托的功能  保险金信托产品主要具有财富传承、资产规划、风险隔离、隐私保护、税务筹划等基本功能。  (1)财富传承功能  保险金信托使得财富的传承更为灵活,委托人可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情景等,既能够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还可以对家庭成员、子孙后代进行更为灵活的财产分配设计,同时引导激励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惩罚不当行为,在保证家族基业传承的同时,实现家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不仅如此,保险金信托可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人身故后,依然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财富有效传承。  (2)资产规划功能  保险金信托通过两次增值实现了财富放大和资产的合理规划管理,首先是以较少的保费投保较大的保额实现保单增值,也可以通过期缴保费方式,降低初始入门门槛,令中产阶层也可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财富增值和传承;其次是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由受托人管理运用保险金,取得一定的投资增值收益,实现信托阶段的增值。信托公司作为市场上专业的投资机构,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的资产管理组合,帮助受益人更好的规划保险金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3)风险隔离功能  保险金信托作为保险产品与信托产品的有机结合,能够更好地保持财产独立性,实现委托财产风险的双重隔离。  一是保险的风险保障。在保险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项时,可以按照保单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具有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作用,并且除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种例外情形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参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从而可以实现对保险金的有效隔离保护。  二是信托的破产隔离保障。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障了保险金信托的相关财产与被保险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能够避免保单存续期间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被追索、保单理赔后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被追索的风险。  (4)隐私保护功能  保险金信托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遗嘱纠纷。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信托,在设立时不需要进行提前的公证或者公布,而且在变更的过程中私密性也更强,能够使得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身故后财产进行分配。当前诸多高净值人群并不愿意让自己的家庭成员提前知晓自身的财富传承安排。因此,利用保险金信托私密性与便捷性优势,通过身故之后由保险金信托管理机构定期给予受益人一定生活费用的方式,一方面给予保险金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受益人大肆挥霍保险金。  (5)税务筹划功能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但有关征收遗产税的提议近年来一直络绎不绝,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净值人群规模在继续扩大,征收遗产税的呼声预计会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关于税务筹划的问题逐步得到高净值人群的广泛关注,保险金信托产品具备的税务筹划功能可以帮助高净值人群合理节税。实际上,帮助居民合理节税已成为美国保险金信托行业的最主要功能。  2.保险金信托与保险相比的特点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1)扩大受益群体范围  保险金信托不仅可以在信托产品中安排保险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同时在保险产品明确受益人的基础上,也可以将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扩大为一个特定的范围,实现家族财富的跨代传承。  (2)灵活安排利益分配  保险金信托还可以灵活安排保险金的给付。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保险金分期给付安排服务,但灵活度有限,而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根据客户的复杂需求进行灵活多样的信托利益给付设计,设定不同的给付条件和频率,为自己保留分配方案调整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的自身意愿,满足家族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  (3)保障机制较为独立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后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在债务、婚姻等问题出现时存在财产被分割的风险,保障不够充分,而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隔离风险,理赔后的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避免出现债务、婚姻等特殊情况下财产无法保全的风险。  (4)财产分配较为安全  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之后,受益人对资金的处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受益人对资金的使用可能有悖于投保人的初衷,甚至无度挥霍。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风险,可以通过信托资金的分配频率、条件等限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合理进行资产管理、运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财产的合理使用。  (5)保值增值更为有效  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给付安排服务,但对于尚未给付的资金在部分保险机构不计算利息,或者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不能充分利用资金,存在一定的财产贬值风险,而保险金信托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配置,保证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合同约定,更为高效和安全的安排理赔资金的资产规划。  3.保险金信托与其他信托相比的特点  作为兼具保险保障和信托财产隔离、管理功能的“保险 +信托”的组合,与其他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在受众范围、资金保障和收益获取等方面都具备一定的优势。  (1)业务门槛较低,受众范围更广  就认购一般的信托产品而言,投资者需要满足 100万元的投资门槛,而根据 2018年 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 000万元,这就大大提高了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或者规划家族信托的门槛。客户购买保险,一般是通过支付保费实现一定保额的保障,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是通过大额保单的保额达到保险金信托的门槛,从而使得更多希望对家庭财产进行完善规划的客户能够运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实现其对家庭财富的进一步配置安排。  (2)有效利用保费,实现增值保障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通过期缴保费的方式,每年支付较少的金额,当保险保障触发时保险金理赔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而适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即为此类大额保单,一般是终身寿险、大额年金险等产品,有效利用保费,再将赔付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进行财富的管理传承,从而可以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资产配置规划。  (3)切实获得保障,获取收益可靠  一般的信托产品投资中,委托人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信托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会出现亏损;而在保险保障中,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的收益将在合同签订后锁定终身,因此具备基础的收益保障,再进一步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架构,可以获得相对有保障的资产保值增值,其投资风险更低,获取收益更为稳健。  (三)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意义  1.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  保险金信托为委托人提供保单以外的专业信托服务,包括财产隔离保护、资产保值增值、财富有序传承等综合服务。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方案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可以通过模式化的常规服务或者定制化的个性服务提供多种服务,实现委托客户的全方位财富管理需要。  2.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  保险金信托可以丰富服务内容、完善保险产品的功能,通过对保单后的服务安排提供补充,拉升大额保单的销量,实现客户增加和业绩增长。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的长期性和安全性,还能通过为客户提供更长期的资产规划,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从而使得公司在总体业绩、长期客户以及服务质量方面获得全面提升,增强行业竞争力。  3.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创新  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进一步加强信保合作。除传统的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外,引入资产端的合作,同时丰富客户渠道。如果未来有更多的寿险产品能够与信托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对接,不仅增加了寿险的附加价值,无疑也会为信托公司注入一笔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保险金信托提供长期服务,可以全面提升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水平,通过对客户的长期吸引力为信托公司提供持久稳定的业务资源,进一步促进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4.深化信托与保险行业合作  保险金信托产品联结了保险、信托、基金、银行等多方面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场的三大分市场,银行、保险、证券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三个市场的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资金的增值。根据新《保险法》,保险资金不能直接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这种结合可以使得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有利于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从而可以促进保险与信托行业的合作。
2023-07-20 01:49:216

2013财税第37号内容

网上有很多啊,复制给你。内容说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2023-07-20 01:49:371

公司购买小轿车能做进项低扣吗?自8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规定可以,有开始执行吗?

2013 37号文是关于营改增的,该文件及其附件并没有说小轿车能直接做进项抵扣。实际上,原来也没有说小轿车不能抵扣,而是因为小轿车一般不是生产用固定资产,属于用于福利,非增值税项目等原因不能抵扣2013年 37号文是营改增文件,此次营改增涉及交通运输业,而交通运输业有相当一部分用小轿车运营生产,所以小轿车能抵扣是因为这个原因,并不是说全面放开了小轿车进项抵扣。如果你不是运输业,你的小轿车肯定不是用于增值税项目的,当然还是不能抵扣运输业的生产设备就是汽车,运输业即使不用小轿车直接运输,也需要用小轿车做为工作车处理运输业务,当然就能抵扣了。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是营改增的运输业,那么37号文与你公司无关,小轿车允许抵扣也与你公司无关。
2023-07-20 01:49:473

谁能知道辽政办发2005、37号文。关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提前退体、内退的补偿办法。

2023-07-20 01:49:551

求讨论下:食用植物油属于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农产品么?

食用植物油自从《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就是适用13%税率,不适用于17%税率。所以在执行财税2017第37号文件时,不能选择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应该按最新的11%税率抵扣进项税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023-07-20 01:50:052

成都2016年37号文件

2023-07-20 01:50:111

皖办发〔2018〕37号文件不公开吗

公开。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消息,该文件是公开的,皖办发〔2018〕37号文件精神主要讲了《关于设立阜阳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的批复》的内容。
2023-07-20 01:50:181

境外股东利润分红缴税流程

我们知道,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少人在经济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成就,继而可能想扩大投资范围,那么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企业取得境外分红如何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假定上述投资收益的纳税抵免限额为31、25万元,在俄罗斯实际已负担税款25万元,未提及纳税事项忽略不计,则所述境外投资所得的申报流程如下:  1、会计处理时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的境外所得100万元,全额调减(附表三第12行-对应附表六第2列);  2、计算申报境外投资收益(换算为含税金额)125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主表第31行-对应附表六第10列);  3、计算申报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25万元(主表第32行-对应附表六第13列)。  二、个人直接境外投资需要注意什么?  1、境内居民个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2、境内个人能否以其境外的合法资产出资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  根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具体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3、境内居民C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现在准备按照37号文办理登记,出资资产是C在境内企业的60%的股权,请问是否可以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根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同时,根据13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直接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但在办理登记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若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应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程序,至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4、某境外公司股东是大陆居民,但当时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现在因业务需要,要在境内设立一家外资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其境内股东应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在办理补登记后,该公司可按13号文的规定,凭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至拟设立的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2、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4)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董事会决议;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3、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4、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5、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023-07-20 01:50:243

本人单身,在成都已经有一套房子,还能再买吗?

根据成都的限购政策,以家庭为限购对象,且在成都已经有一套房,因此不能再在一二圈层购房,不过如果户口条件满足的话,可以在三圈层购房,且不限套数。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第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由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扩展资料:成都已经有一套房子想再购房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半年内房价翻倍 成都出台史上最严区域限购政策
2023-07-20 01:50:321

境外投资备案和37号文的根本区别在哪里?批复难度有多大

境外投资备案和37号文的根本区别在哪里?批复难度有多大?一、[ODI备案]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商委、发改、外管等多部门审批,可获批一定的外汇额度。满足企业的跨境投资合规需求和跨境注入资本金需求。二、[37号文]是外管局201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去境外设立特殊目公司(spv)进行投融资或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相关规定。三、ODI和37号文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同时也有相似点。都是对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权,都满足对应相关规定的合规性,都是跨境业务的常见结构。
2023-07-20 01:51:152

37号文登记流程?时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资料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3、境内权益公司调档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5、融资意向书;6、境内权益公司股东证件;7、承诺函;8、股东会决议;9、授权委托书;10、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办理流程1、创始人设立SPV即架构的搭建(至香港公司);2、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3、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4、 签署VIE相关全部协议;5、境外投资人注入资本;6、如果BVI股东发生变化,须变更37号文登记。
2023-07-20 01:51:223

办理37号文登记所需要材料清单有哪些?

1、合法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资产的证明文件2、创始人股东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3、境内权益公司的调档章程4、境内权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与境外投资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6、创始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7、外汇登记表8、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9、承诺函10、股东会决议11、委托书12、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材料
2023-07-20 01:51:303

社保局37号文退休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可是没有约束不接收档案的部门。档案之所以立法,是因为它的重要性。社保局不接收退休职工的档案,因为退休职工曾经是企业的一员,企业只能暂存这些退休职工的档案,但没有存档资质。调整退休职工养老金应该社保局负责,可是社保局一面不接收档案、一面要求已经改制了的企业为这些退休职工办理养老金调整手续,为了能达到所谓的合理,让已经改制的企业填写未改制调整表。档案在企业,企业就要负责退休职工调整退休金到生命的最后一刻。现在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国家为了减轻这些改制企业的负担已经将在职职工的档案移交到了就业局,但是到退休因社保局不接收,要企业暂存,这给企业增加了极大负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7-20 01:51:391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

你很专业,看出了前后文件的矛盾。但目前执行的是财税37号,从去年8月1日起,这些消费品的进项是允许抵扣的。
2023-07-20 01:51:481

服务业(影视拍摄,宣传)增值税的税点是多少?

1、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如果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率为6%。2、如果年营业额低于500万元,那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依据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的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特此回答!
2023-07-20 01:51:571

以抵偿债务取得的房屋,应否交纳契税?

  以房屋抵偿债务是因当事人自行协商或是由司法文书确定,以房屋抵偿债务和房屋买卖有一定的区别,承受房屋一方的本意并不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一些当事人可能对应否交纳契税产生疑问。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早在1991年6月20日曾以财农税字[1991]37号文《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中已明确表示:“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这一文件虽然在1999年11月财政部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已列入废止的目录,但这是因为对这一问题在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该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因此,以抵偿债务取得的房屋,应当交纳契税。
2023-07-20 01:52:101

公路建设用地有没有补偿,其标准是多少?

公路建设用地是有补偿的。补偿标准每个地区互不相同,根据当地生活标准确定。就是相地区,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并且,同一地区不同地段的土地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2023-07-20 01:52:193

会议预算申请报告

会议预算申请报告范文   预算(Budget)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预测,它还涉及到有计划地巧妙处理所有变量,这些变量决定着公司未来努力达到某一有利地位的"绩效。下文是申请书网整理的会议预算申请报告范文,希望能帮助到你。   会议预算申请报告范文(一) 总经理室:   营销四部部计划于20XX年07月01日召开为期3天的4S店专管专营业务研讨会及与各家4S店的合作方案会。   参加人员:车险事业部领导、理陪中心主管、合作4S店领导代表、营销四部全体成员,预计40人参加。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4楼大会议室。   经预算会议费为叁万元整。   请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会议预算申请报告范文(二) 县政府:   根据**发【xxxx】37号文件精神和市**局要求,我县在xxxx年下半年开展了“****和谐村(居)”创建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县15个民族村行动积极,措施得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做好**委年终评选的迎检工作,拟于7月24日在***村召开全县创建活动现场会议。由于我局工作经费紧张,特申请解决会议费13850元。   如无不当,请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会议预算申请报告范文(三) xx烟草公司宣威分公司:   为切实做好20XX年xx镇的烟叶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全面提高xx的烟叶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xx烟站各点决定于4月15日组织各辖区内的部分烟农对烤烟生产收购技术进行培训,参会人员80人左右,会期1天,共需会议费8100.00元(捌仟壹佰元整)左右。   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
2023-07-20 01:52:251

渝府发2008 37号文件作废了没有,如果作废,是什么时间作废的,作废的具体时间和文件名称是什么

1 范围 1.1 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b)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1.2 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性质导致本标准的任何要求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如果进行删减,应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并且这样的删减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SO9000:2005 ,IDT)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9000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4.1总要求 组织应: a)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 b)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 确定所需的准则和方法,以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控制有效; d)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视; e) 监视、测量(适用时)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组织如果选择将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任何过程外包,应确保对这些过程的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 4.2文件要求 4.2.1总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 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 质量手册; c)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 d) 组织确定的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注1:本标准出现“形成文件的程序”之处,即要求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一个文件可包括对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注2:不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多少与详略程度可以不同,取决于: a) 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类型; b) 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 c) 人员的能力。 注3:文件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介。 4.2.2质量手册 组织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包括: a) 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正当的理由(见1.2); b) 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 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4.2.3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4.2.4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 为使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 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e)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 确保组织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果出于某种目的而保留作废文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4.2.4记录控制 为提供符合要求及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而建立的记录,应得到控制。 组织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5 管理职责 5.1 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a) 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b) 制定质量方针;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d) 进行管理评审; e) 确保资源的获得。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最高管理者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见7.2.1和8.2.1)。 5.3 质量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 a) 与组织的宗旨相适应; b) 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c) 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d) 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e) 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5.4 策划 5.4.1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7.1 a))。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5.4.2质量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a) 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4.1的要求。 b) 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5 职责、权限与沟通 5.5.1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5.5.2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c) 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括就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方进行联络。 5.5.3内部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建立适当的沟通过程,并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5.6 管理评审 5.6.1 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改进的机会和质量管理体系变更的需求,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变更的需求。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见4.2.4)。 5.6.2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 审核结果; b) 顾客反馈; c) 过程的绩效和产品的符合性; d) 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e) 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f) 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g) 改进的建议。 5.6.3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 与顾客要求有关的产品的改进; c) 资源需求。 6 资源管理 6.1 资源提供 组织应确定并提供以下方面所需的资源: a) 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b) 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6.2 人力资源 6.2.1总则 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 注: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任何任务的人员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 6.2.2能力、培训和意识 组织应: a) 确定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所需的能力; b) 适用时,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获得所需的能力; c) 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 确保组织的人员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做出贡献; e) 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见4.2.4)。 6.3 基础设施 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符合产品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适用时,基础设施包括: a) 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b) 过程设备(硬件和软件); c) 支持性服务(如运输、通讯或信息系统)。 6.4 工作环境 组织应确定和管理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 注:术语“工作环境”是指工作时所处的条件,包括物理的、环境的和其他因素,如噪声、温度、湿度、照明或天气等。 7 产品实现 7.1 产品实现的策划 组织应策划和开发产品实现所需的过程。产品实现的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4.1)。 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组织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 a) 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b) 针对产品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c) 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 d) 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见4.2.4)。 策划的输出形式应适于组织的运行方式。 注 1:对应用于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包括产品实现过程)和资源做出规定的文件可称之为质量计划。 注 2:组织也可将7.3的要求应用于产品实现过程的开发。 7.2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组织应确定: a) 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交付后活动的要求; b) 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 适用于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 d) 组织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要求。 注:交付后活动包括诸如保证条款规定的措施、合同义务(例如,维护服务)、附加服务(例如,回收或最终处置)等。 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 组织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组织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如:提交标书、接受合同或订单及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a) 产品要求已得到规定; b)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得到解决; c) 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评审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若顾客没有提供形成文件的要求,组织在接受顾客要求前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 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组织应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 注:在某些情况中,如网上销售,对每一个订单进行正式的评审可能是不实际的,作为替代方法,可对有关的产品信息,如产品目录、产品广告内容等进行评审。 7.2.3顾客沟通 组织应对以下有关方面确定并实施与顾客沟通的有效安排: a) 产品信息; b) 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 c) 顾客反馈,包括顾客抱怨。 7.3 设计和开发 7.3.1设计和开发策划 组织应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 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组织应确定: a) 设计和开发阶段; b) 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c) 设计和开发的职责和权限。 组织应对参与设计和开发的不同小组之间的接口实施管理,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并明确职责分工。 随着设计和开发的进展,在适当时,策划的输出应予以更新。 注:设计和开发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具有不同的目的,根据产品和组织的具体情况,可单独或以任意组合的方式进行并记录。 7.3.2设计和开发输入 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4.2.4)。这些输入应包括: a) 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 b)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c) 适用时,来源于以前类似设计的信息; d) 设计和开发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应对这些输入的充分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要求应完整、清楚,并且不能自相矛盾。 7.3.3设计和开发输出 设计和开发输出的方式应适合于对照设计和开发的输入进行验证, 并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 a) 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b) 给出采购、生产和服务提供的适当信息; c) 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 d) 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注:生产和服务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产品防护的细节。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在适宜的阶段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a) 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b) 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3.5设计和开发验证 为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3.6设计和开发确认 为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3.1)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只要可行,确认应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3.7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更改的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4 采购 7.4.1采购过程 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对供方及采购产品的控制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 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4.2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a) 产品、程序、过程和设备的批准要求: b) 人员资格的要求; c)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与供方沟通前,组织应确保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7.4.3采购产品的验证 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当组织或其顾客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组织应在采购信息中对拟采用的验证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 7.5 生产和服务提供 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组织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 a)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 b) 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 c) 使用适宜的设备; d) 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 e) 实施监视和测量; f) 实施产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 7.5.2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当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显现时,组织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实施确认。 确认应证实这些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 组织应对这些过程作出安排,适用时包括: a) 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 b) 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 c) 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的使用; d) 记录的要求(见4.2.4); e) 再确认。 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记录(见4.2.4)。 注:在某些行业,技术状态管理是保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一种方法。 7.5.4顾客财产 组织应爱护在组织控制下或组织使用的顾客财产。组织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的顾客财产。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组织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见4.2.4)。 注: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7.5.5产品防护 组织应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对产品提供防护,以保持符合要求。适用时,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防护也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7. 6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 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a) 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见4.2.4) b) 必要时进行调整或再调整; c) 具有标识,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d) 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e) 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 此外,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组织应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校准和检定(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并在必要时予以重新确认。 注:确认计算机软件满足预期用途能力的典型方法包括验证和保持其适用性的配置管理。 8 测量、分析和改进 8.1 总则 组织应策划并实施以下方面所需的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过程: a)证实产品要求的符合性; b)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c)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这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的确定。 8.2 监视和测量 8.2.1顾客满意 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绩效的一种测量,组织应监视顾客关于组织是否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相关信息,并确定获取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注:监视顾客感受可以包括从诸如顾客满意度调查、来自顾客的关于交付产品质量方面数据、用户意见调查、流失业务分析、顾客赞扬、索赔和经销商报告之类的来源获得输入。 8.2.2内部审核 组织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 a) 符合策划的安排(见7.1)、本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b) 得到有效实施与保持。 组织应策划审核方案,策划时应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审核的策划、实施、形成记录和报告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应保持审核及其结果的记录(见4.2.4) 负责受审核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其原因。后续活动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见8.5.2)。 注:作为指南,参见GB/T 19011。 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组织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并在适用时进行测量。这些方法应证实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当未能达到所策划的结果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注: 当确定适宜的方法时,建议组织根据每个过程对产品要求的符合性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影响,考虑监视和测量的类型与程度。 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以交付给顾客的人员(见4.2.4)。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见7.1)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8.3 不合格品控制 组织应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不合格品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适用时,组织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合格品: a) 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b) 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 c) 采取措施,防止其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 d) 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组织应采取与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相适应的措施。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 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4.2.4)。 8.4 数据分析 组织应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评价在何处可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这应包括来自监视和测量的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来源的数据。 数据分析应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信息: a) 顾客满意(见8.2.1); b) 与产品要求的符合性(见8.2.4); c) 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及趋势,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机会(见8.2.3和8.2.4); d) 供方(见7.4)。 8.5 改进 8.5.1持续改进 组织应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8.5.2纠正措施 组织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 b) 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c) 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e)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见4.2.4); f)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8.5.3预防措施 组织应确定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 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 确定并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见4.2.4); e)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2023-07-20 01:52:391

如何正确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

案例:甲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非试点地区购入一台设备。设备含税价234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11.7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280.8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11.7万元。营业税政策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营业税为:〔280.8-(234+11.7)〕×5%=35.1×5%=1.755(万元)。“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等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3〕37号文件只保留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增值税为:(280.8-11.7)÷(1+17%)×17%-34=5.1(万元)。争议观点:有观点认为,绝大部分企业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不可能达到3%,也就无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2.1%〔5.1÷(280.8÷1.17)〕,远低于3%.而在营业税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缴纳1.755万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甲公司税负增加数倍而又不能申请退税,不符合“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中计算实际税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该理解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租赁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这样,甲公司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应为5.1÷〔(280.8-234-11.7)÷(1+17%)〕=5.1÷30=17%,可就超过3%税负部分申请退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9万元〔5.1-(17%-3%)×30〕,低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体现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笔者分析:上述观点看似合理,其实并不恰当。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并非都能差额征税,其可以从销售额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其次,即使是向非试点纳税人支付的相关价款,如果相关货物和劳务已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也是不能在销售额中再扣除的。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差额征税中列举的可扣除项目也不包括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有形动产成本。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的计算?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在我国,纳税人除购进部分农产品实行实耗抵扣法外,采用的都是购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可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一次性抵减的,而租金的销项税额是每次收取时分次计提的,增值税税负也是分期计算的,并非按项目计算。假设不考虑其他业务,甲公司在该设备的租赁前期,并不需要交增值税。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时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金额是(234+11.7)÷(1+17%)×17%=35.7(万元),而其每期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80.8÷(1+17%)÷24×17%=240÷24×17%=1.7(万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将可抵减销项税额抵减完毕。第22期至24期每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税负率为17%〔1.7÷(240÷24)〕,每期应退增值税1.4万元〔(240÷24)×(17%-3%)〕,甲公司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7-1.4)×3=0.9(万元)。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财税〔2012〕8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规定是恰当的,其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和实际征收过程也是相符的。也正因为此,财税〔2013〕37号
2023-07-20 01:52:592

什么叫VIE?为什么要拆VIE

VIE是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拆VIE设立完成后,内资公司及WFOE之间会有大量的关联交易,来实现投资款进入内资公司,以及收入转入WFOE,可能产生较多的税务负担,设计好交易,并合理地设置避税措施。VIE结构的关键通过VIE协议下的多个协议而不是通过拥有股权来控制国内牌照公司。通过技术公司和国内牌照公司签订的VIE协议,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国内牌照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从而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这些特点对任何未来打算在国际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为跨境交易优化税务结构至为关键。扩展资料VIE不足:(1) 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法院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2)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VIE结构的态度仍不明朗,保留、约束和取缔VIE结构的声音并存;(3) 现行绝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存在执行上的瑕疵;(4) 外国投资者申请中国法院执行域外法院生效判决的可能性不大;(5) 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法院提起针对控制协议违约之诉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不大;(6) 从会计角度看,中国的法律规范给技术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向离岸公司遣返利润、股息或红利设定了诸多限制,这给VIE结构下的企业并表造成了实际困难。
2023-07-20 01:53:073

身份证的尺寸是多大?

身份证的尺寸为:8.56cm×5.4cm×0.1cm。中国内地居民所持身份证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984年4月6日,中国内地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比较容易被伪造。身份证收费问题: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于2018年4月12日下发的财税〔2018〕37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23-07-20 01:53:281

没身份证,要怎么去派出所开证明

可以携带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办理临时身份证或是开具相关证明身份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如果“身份证”丢失了或没有办理“身份证”,就必须按照身份证法持“户口簿”到当地户籍管理处办理身份证或补办身份证。如果“户口簿”不在身边或者遗失,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补办,如果“户口簿”不在或找不到,可以到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份,然后持该证明到派出所户籍管理申请办理身份证,派出所有户籍登记的原始资料,都可以查明证实身份情况。当身份证遗失或补办期间,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时,都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扩展资料: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身份证办理流程:1、申领证件: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2、发放范围: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3、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也有法律规定,第一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3年以后,以二代证为主,全国尚未换证的公民还有很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同时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从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户籍派出所先期试行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参考资料来源:身份证-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百度百科户口簿-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百度百科身份证明-百度百科
2023-07-20 01:53:4512

原油开户去哪开?原油开户的流程及手续介绍。

  原油现货交易开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开户银行卡照片。协议书。签署协议书当场照。开户流程如下:(一)客户到会员填写《客户调查表》;(二)会员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客户交易账号;(三)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书》签约半身照;客户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四)自然人客户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易准备金清算银行开通个人银行账户,并签署交易准备金存管协议;(五)机构客户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易准备金清算银行开通机构清算账户,并签署交易准备金存管协议;(六)客户熟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管理办法,并参与模拟交易达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要求的天数和笔数后,签署《风险提示书》及《客户确认函》;
2023-07-20 01:55:324

三大石油公司所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一按照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自营油田销售原油是17%,天然气是13%。这个文件能找到吧。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是按5%征收率征收,其中税额=含税额*5%,销售额=含税额-税额。中海油的海上自营油田比照处理,既也按5%征收。该文件收录在财政部税务司2011年的《中国税收制度》内,也不在2009年公布的废止制度名单之内,可见仍然有效。第三根据《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上述文件详细内容网搜即可。
2023-07-20 01:57:003

租赁汽车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几档税率中是最高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出租有形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含价外费用)全额。
2023-07-20 01:57:224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发展演变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历史沿革考察,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演变过程和职能确立主要分为以下4个阶段。(一)部门管理替代行业管理(1978年以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地质勘查工作实行的是以行政命令和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地质工作纳入国家统一的计划管理,按照事业体制进行管理,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这种体制下的地勘单位,实行单一的国有制,一切经济活动都服从于政府计划安排。这期间地质勘查单位实行的是部门管理体制,即中央各有关部门对地勘单位实行直接的封闭系统管理。这时还没有真正意义上行业管理的概念,仅表现为地勘行业内的部门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地勘队伍或地勘单位的直接管理。(二)地勘行业管理的萌芽(1979年~1987年)改革开放以后,多种经济成分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同时,在同一经济成分中,利益主体多元化也日益明显,“行业”这一概念才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行业管理这一事物也应运而生地提上了日程。1982年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当时的地质矿产部新增的两项职能之一是“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至此,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概念正式出现。尽管此时地勘行业管理的内容还很不完整,手段也十分有限,权威性很低,只有协调职能,但这却是地勘行业管理的最初萌芽。(三)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的初步确立(1988年~1997年)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正式列入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1988年12月24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国机编〔1988〕60号文下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这期间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明确为:对全行业的地质勘查工作履行政策、法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职能。1988年底,按照上述“三定”方案的要求,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勘查管理司,1991年7月又将原综合计划司、地质勘查管理司合并,组建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司,负责对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含石油、海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勘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同时,全国29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先后授权本行政区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履行包括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在内的四项政府管理职能。许多省(区、市)召开了有行业各部门参加的地矿工作会议开始推行行业管理职能。一些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本地区的地质勘查规划、计划。1991年地质矿产部以地发〔1991〕178号文明确了市(地)、县两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部分市(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开始起步。主要是对地质勘查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处地质勘查纠纷,制止违法的勘查活动保护合法的勘查权益和正常的勘查秩序。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各部门“三定”方案中对地勘行业管理职能进行了分工,大体沿袭了1988年的机构改革方案。由于当时地质勘查管理还没有实现集中管理,因此当时的地勘行业管理仍带有较强的部门管理色彩,但毕竟迈出了地质勘查管理由部门管理逐步向行业管理转变的重要一步。(四)新时期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探索与发展(1998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地质矿产部撤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共同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同时,将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还明确国土资源部“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的职责。2000年12月下旬在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上,温家宝同志到会并指出:“国土资源部要积极探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宏观管理与政策引导,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也要认真研究其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制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改变以往地勘行业管理缺失的状况。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同志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助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提出:“地勘队伍属地化5年来的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地质工作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都迫切需要加强地勘行业宏观指导和管理。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地勘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应该是,统筹规划,加强指导。”“部和各省厅都要进一步明确地勘行业管理的机构、职责、方式和内容,建立同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之间有效的联系机制,加强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指导。”2004年6月召开的第一届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国土资源部有关主管领导也谈到:“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地勘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勘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地勘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努力为地勘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5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三个司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对国土资源部矿政司局职能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明确,地质勘查司是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的职能部门。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全面掌握全国地质矿产勘查情况,组织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负责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的申请,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和开采活动。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明确强调“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国土资源部拟起草12个配套文件。2006年12月8日,《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配套文件出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任务,提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具体要求。2007年2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决定对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改革发展情况及其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引导和调控地质勘查投资方向和布局,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决定建立部省两级地质勘查成果年度通报制度。目的是通过向社会发布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信息,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引导和调控地质勘查投资方向和布局,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以上这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颁布,初步形成了新时期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基本体系框架,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思路、工作重点以及主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个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二、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一)我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现状1.初步建立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职能,逐步实现了地质勘查工作由部门分散管理向行业归口集中管理的转变。1988年机构改革中,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地勘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地矿主管部门的性质、任务、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地质矿产部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的主管部门。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原地矿部的行业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1998年国土资源部组建以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一并划入国土资源部。2005年6月,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调整三个司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的通知》中,对国土资源部矿政司局职能进行了调整,明确地质勘查司是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的职能部门,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并专设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处。与此相适应,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确立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基本职能。先后出台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初步建立了行业统计制度,定期发布综合统计年报、地质勘查公报以及各种统计年报;在行业资质管理方面,出台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在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管理方面,已初步形成以地质勘查技术规范为主体的行业规范体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体系初步形成。2.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前形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是研究制订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通过政府的指导与协调,发挥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积极探索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与制订,明确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方向,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二是研究制订促进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调查了解各类企业投资地质勘查的基本情况,商业性地质勘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了解对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策措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200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组织开展了全国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其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调查。三是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调查了解现行的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现状,研究提出急需修订、制订的各类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目录,加快制订步伐,加大培训力度。四是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管理,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分类分级标准,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和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整体素质及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与核定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等级相符。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共颁发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共计1722个。五是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制度,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入手,理顺数据统计渠道,研究制定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指标体系,全面掌握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研究分析统计数据,分析地质勘查投资、人员投入、勘查工程总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利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地质勘查情况公报,为行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六是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全面掌握商业性地质勘查动态,发布商业性地质勘查指南,引导社会投资人正确选择勘查单位及勘查实施方案。建立地质勘查市场奖惩制度,组织对地质勘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将恶性竞争、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倡导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市场主体的地质勘查市场行为。七是推动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地质勘查理论、勘查技术、勘查方法的培训、咨询等活动。建立政府与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服务对象的定期联系、磋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探讨地质勘查行业有关问题的解决途径,创建和谐、规范、有序的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环境。近年先后与协会、学会举办了“矿产勘查论坛”、“地勘局长研讨会”、“全国地勘经济发展研讨会”、“全国百家地质队经验交流会”、“深部找矿理论和方法培训班”等一系列行业交流活动。(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发展趋势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随着我国地质勘查体制改革的深化,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将进一步趋于完善。一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当前地质勘查工作面临着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双重任务,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的建设、完善地勘新体制新机制等一系列任务,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以满足新时期加强地质工作的需要。这就需要进一步充实职能,健全机构。二是行业管理的重点将不断适应形势要求而调整。随着地勘体制改革的深化,将进一步弱化部门管理的概念,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的地勘单位都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行业管理将逐步从管队伍、管项目,过渡到市场监管、行业服务上来。三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方式将逐步完善。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地质勘查行业管理逐步分解成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两大部分实施。部分行业管理工作将逐步委托行业中介来履行。政府将重点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的立法和立法建议、行业规划与计划、产业政策、地质勘查登记和资质管理、对地质勘查市场进行监督等内容。(三)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行业管理是连接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重要纽带,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经济管理形式,是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国民经济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也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1)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既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功能,又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矿产资源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管理职能的重要客体之一,而地质勘查业则是寻找和探明矿产资源的产业,只有这个产业得到加强,才能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提供重要的管理客体。(2)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发展我国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期间和转换之后,不仅要靠市场调节和企业自身的努力,还要有政府强有力的行业管理与指导。(3)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协调地勘产业内外关系的需要。地勘单位属地化之后,体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很大变化。面对这种情况,对他们各自进行的地勘工作必须给予一定的协调,以减少相互摩擦,提高整体效益。(4)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推进地勘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国办发〔1999〕37号文下发后,地勘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前进中也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因此,需要跟踪了解、探讨地质勘查新体制的构建,对地勘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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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遵照《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精神,我省对地勘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广泛地调研,现报告如下:一、国有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基本情况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我省形成了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的勘查队伍。在地质勘查科研、找矿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从事地质勘查的国有地勘单位涉及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冶金、化工、建材、石油、黄金等9个工业部门。即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云南省核工业209地质大队、云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局昆明地质勘查队、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勘查院、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武警黄金第十支队。根据国发〔1998〕22号文、国办发〔1999〕37号文和国办发〔2001〕2号文精神,原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煤炭局所属的云南煤田地质局、原属国家地质矿产部的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云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属核工业部地质总局的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等5家地勘单位下划云南省,实施属地化管理;滇黔桂石油勘探局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2002年4月11日组建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冶金昆明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建材云南总队进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化工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武警黄金十三支队(后改为十支队)归属武警黄金指挥部。属地化的地勘单位是省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云南省地矿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是省政府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煤田地质局现隶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现隶属云南省国防工业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云南省地矿局下属28个正处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下属21正处级事业单位,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下属6个处级单位。截止到2006年底,云南省9个地勘部门共有职工33588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0611人,占61%,在职职工12977人,占39%。(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人员状况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31151人,占全部职工33588人的93%。其中离退休职工19842人,占离退休职工总数的96%,在职职工11309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87%。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岗职工6958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62%,待岗及其他人员4351人,占3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327人,占职工总数的42%,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71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3%,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261人,占42%,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2395人,占45%。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531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894人,占36%,物化探专业人员507人,占10%,探矿工程专业人员637人,占12%,其他专业人员2267人,占42%。(二)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人员状况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2437人,占全部职工33588人的7%,其中离退休职工769人,占职工人数的32%,在职职工1668人,占68%。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岗职工1564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94%,待岗及其他人员104人,占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461人,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7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8%,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91人,占27%,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800人,占55%。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36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73人,占48%,物化探专业人员6人,占2%,探矿工程专业人员28人,占8%,其他专业人员157人,占42%。(三)职工收入状况2005年全省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17143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2114元。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15739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0751元。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26665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8181元。(四)资产状况2005年末,全省地勘单位总资产63.69亿元,总负债26.43亿元,资产负债率41.5%。2005年末,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总资产32.35亿元,总负债19.16亿元,资产负债率59.22%。(五)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情况实行属地化管理的5支地勘单位全部职工均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和《云南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云政发〔1996〕150号)文件要求参加了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实行属地化管理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在下划的地勘事业费基数中,已切块全部进入省社保,离退休金由省社保统一支付各单位。按省里要求,在职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均已停止缴纳养老保险,且1996年7月至2000年12月原在省社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已全部清退,等待执行省里的新政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各单位均已按属地原则参加了保险。由于历史原因,云南9个地勘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较差。目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8.47万平方米,补贴住房金额5.81亿元。实施属地化管理的5个地勘单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5.5万平方米,其中,离退休职工应补贴的住房面积51万平方米,在职职工应补贴的住房面积64.5万平方米。应补贴住房金额5.46亿元,其中,离退休职工2.44亿元,在职职工3.02亿元。目前各单位局机关(包括核工业2个地勘单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已由省财政拨款基本解决。(六)云南省勘查资质情况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云南省地质勘查单位除上述9个工业部门的地勘队伍外,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元投资的勘查格局。云南省已经取得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共计73家,其中甲级27家,16家乙级,30家丙级。外省区到云南省开展地勘工作登记备案的勘查资质单位共计36家。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各地勘单位现从事的产业主要有地勘业(包括大调查、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地质技术劳务等)、工勘业(包括岩土施工)、多种经营业等三大产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2005年实现收入20.73亿元,其中地勘业收入10.15亿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地勘费拨款4.13亿元,矿业权收入0.12亿元,矿产品收入4.75亿元,地质勘查技术劳务收入1.15亿元),占49%,工勘业收入5.1亿元,占25%,多种经营5.48亿元,占26%。2005年实现利润4867万元。收入利润率为2.3%。2005年分矿种投入资金情况:铜5777万元、铅锌3356万元、金15319万元、银60万元、铁316万元、锰624万元、煤3566万元、磷653万元、石油天然气10.96亿元,其他矿种1729万元。完成地质工作实物工作量情况:机械岩心钻探6.9万米、坑探1.96万米、槽探23.3万立方米、浅井0.54万米。属地化地勘单位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省财政地勘事业费拨款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省财政地勘事业费拨款合计58454万元,其中,地矿局32000万元、有色局19700万元、煤田局4520万元、核工业2234万元。2.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类项目专项资金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类项目专项资金合计8245万元,其中地矿局4925万元、有色局2900万元、煤田局240万元、核工业180万元。3.市场经营收入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市场经营收入合计139852万元,其中,地矿局收入108775万元、有色局收入26800万元、煤田局收入3169万元、核工业两支队伍收入1108万元。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一)地勘单位的主体实现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预算内地质工作任务逐年减少,地勘费逐年下降,地勘单位面临着生存困难,整个地勘行业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指导方针,以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管理企业化、地质工作社会化为总体目标,积极引进市场机制,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以开拓地质市场为突破口,在完成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始逐步进入市场,兴办了多种经营产业,通过对外创收,安置富余人员,弥补了地勘事业费的不足。通过多年努力,我省各地勘单位(特别是属地化后)基本维持了队伍的生存和稳定。1998~2001年,按照国家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原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的地勘队伍先后下划云南省,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企业化经营方向,积极推进地勘单位内部改革。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主要开展了以局为单元,将精干队伍和优良资产从地质队剥离出来,进行优化配置和重组,构筑产业实体,推进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结构调整战略,概括起来就是在地勘单位内部进行了分离、重组以及改制工作。分离就是将主业和优良资产、精干人员从地质队分离出来,组建名副其实的公司,推进企业化经营,剩下的继续保留地质队外壳,实行事业管理,从事离退休和内退、待岗职工管理,基地物业管理,职工身份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等。重组就是在事企分离以后,在全局范围对产业进行重组:如云南地矿局将全局17个各个级别的施工资质企业,重组为国土建设工程公司、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地矿建设工程公司和南方地勘工程公司等4个高资质勘察施工企业(施工一级,勘察甲、乙级);云南有色地质局围绕着地质找矿,将全局找矿的骨干力量进行整合,集中到重点区带和重点项目;云南煤田地质局以局为单元组建了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组建了钻探施工队,完成对昆明工程勘察公司的重组。3个单位对多种经营产业也围绕着骨干企业实施了重组。改制就是在分离、重组的基础上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云南地矿局以局属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局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等5家发起人,组建了以矿产资源勘查为主业的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有色地质局在勘测设计院、金泉大酒店、308队等单位推进了股份制改革,对各队的几十个二级实体实行内部企业化运作,大部分按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地勘单位也准备实施事企分体运行改制工作。未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改革工作进展不一:有的单位正在尝试企业化改革,如化工地勘院、建材地质队;有的单位已是公司运作如冶金地调院、中石化南方分公司,没有统一的具体改革办法。(二)初步建立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目前我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和云南省环境监测总站为主体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另外,有色地质局、煤田地质局等地勘单位也有部分人员承担少量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为做实做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云南省政府决定组建隶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调局,组建方案已报省编委待批复。1.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地质队伍属地化后,根据国家的要求,省编办2000年2月22日批复原省地矿厅:同意成立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为厅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0名。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和云南省地勘局共同协商,在云南省地勘局地调院基础上组建了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以局为主管理,主要职能是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云南大型国有矿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按处级的干部配备和机构设置组建,院长由副局级领导兼任。2004年开始独立核算运行。截至2005年底,全院有副局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22名(其中,正处级6名,副处级16名);在职职工270人,包含院部机关44人,职能处室7个:办公室、基础调查处、资源评价处、对外合作与科技处、计划处、财务处、劳动人事处。技术服务部门2个:信息中心、资料馆。下属地质科学研究所(昆明)15人,水工环所(昆明)15人,区调所(玉溪)30人,物化探所(宜良)56人,矿产所(大理)83人,测试中心(昆明)27人。全院现有教授级高工10人,高级工程师75人,工程师106人。扣除由地调院代管的地矿局测试中心、信息中心、地质资料馆以及未进入地调院编制等人员,实际在册职工约210人,几乎全部为技术干部,没有离退休人员。地调院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土资源大调查(每年2000万~3000万元)、矿产资源补偿(1500万~1800万元)、中央补贴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经费(100万元);地勘事业拨款(约400万元);社会地质勘查项目等。2005年度总收入6515万元,固定资产约650.66万元。2.省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总站于1987年由地矿部批准成立,为县(处)级事业单位,定编150人。主要职责是从事全省地质环境监测调查、研究和保护,为政府的相应管理职能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截至2005年底,其在册职工101名,包括在职在编职工67名,其中内退12人,退休职工34名,实际在职职工55人。处级干部3名,正高工2名,副高工11名。经费来源主要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矿山调查、泥石流应急调查与治理工程、地下水监测补助、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等专项公益性项目和少量社会项目及地勘事业拨款。2005年总收入1051万元,固定资产为309.29万元。(三)启动了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前期工作2003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同年9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为贯彻这两个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批示,由我厅牵头,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国资委参加,就深化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加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进行了一轮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厅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报省政府。《实施意见》重点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及职工住房、社保、工资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对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因《实施意见》涉及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批示待我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后再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报审。《实施意见》最终未能出台。四、国有地勘单位“十一五”改革发展的设想(一)组建云南省地质调查局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开运行、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建实建强公益性队伍的原则和要求,组建云南省地质调查局,云南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成后,主要承担国家及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的勘查任务。按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担重任的要求,以现有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基础,从属地化的国有地勘单位中抽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及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组建云南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云南省地质调查局。(二)推进其他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全省除保留一支公益性地勘队伍外,其他地勘单位在属地化基础上逐步向企业化改革,组建规模化、集团化并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地质勘查开发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成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实体公司,从跨行业系统角度拟组整合为地勘总公司(方案一)或按系统分别组建地矿、有色、煤炭、勘查公司(方案二)。拟在原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意见(或通知)》,报请省政府出台,提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地勘单位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扶持力度,确保地勘单位改革的平稳推进。五、对策建议属地化管理后,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开拓地质服务领域,推进企业化经营,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未能分体运行地勘单位在逐步推进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由于体制不顺、事企不分、职责不清,事企两种机制并轨运行,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未分体运行,导致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不能公平享用,未能有效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健康发展。建议从中央政府层面出台文件理顺各省各行其是的做法。(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1.社会保障问题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地质勘查事业费主要为人员经费,但离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均不含在人员经费中,这部分资金仍由地勘单位承担。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费用,由于属地化时未包含在下划的离退休经费费用基数中,占用了在职人员费用,导致在职人员经费紧张。建议社保资金对国有地勘队伍适度倾斜。2.历史欠账过多,负担沉重尽管国有地勘单位的职工住房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国家的房改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按规定标准不达标,甚至还有部分无房户。目前5支实施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5.5万平方米,应补贴住房金额5.46亿元。部分野外地勘单位没能实现基地搬迁进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基地配套设施较差而且老化,职工生活极不方便,同时也给单位发展其他产业带来困难,加大了改革难度。建议各级政府在房改方面在老房子老基地改造方面给予国有地勘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方面的政策优优惠。(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国家对地勘队伍的投入主要是地勘事业费。由于地勘单位人均费用较低,经费紧张,地勘事业费主要用于维持人员基本费用,无多余资金投资地质勘查工作,影响到地质找矿及地勘单位自身的改革发展。建议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从保障社会经济安全战略角度,加大对重点成矿区域和重点矿种地勘找矿及地质科研资金的投入力度。(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2023-07-20 01:57:401

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计算运费的增值税与计算其他原材料等增值税是一样的道理。比如:运费是不含税1000元,那么运费的进项税额则是:1000*7%=70元进项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率进项税额=含税金额/(1+税率)*税率
2023-07-20 01:58:051

身份证补办要多久

补办身份证一般需要30天左右,最迟会在60天之内发放新的身份证。如果交通不便,时间可能会长点,但最长也不会超过三个月。如果急需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补办身份证需要本人凭回执单去派出所领取,时间相对会比较长,由于各地规定以及条件不同,所以短的1个月,长的可能2-3个月。一般情况下,对于补办的身份证,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原则上补办身份证应该不超过30天。身份证丢失补办流程:1、申请人或代补办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2、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工作人员核实户口登记簿,审核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4、支付证书的费用并获得收据。5、在收到通知或办理身份证后60个工作日内,持收据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收费标准:1、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2、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3、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补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和发展和改革委于2018年4月12日下发的财税〔2018〕37号文件,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23-07-20 01:58:151

请问谁能找到京国税1994-37号文件。关于进项税不能抵扣项目的文件拜托各位大神

查到了:摘要如下: 仍然不能抵扣的项目: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3-07-20 01:58:401